本人李小秋,身份证号:43052819******3067,联系电话:135****0583。 2026年X月X日,我在新宁医院就诊期间,因医院公共区域地面过滑、未设置防滑警示,不慎摔倒导致骨折,产生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多项损失。 医院作为经营性公共场所,未尽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事后仅提出1500元的赔偿方案,金额远不足以弥补我的实际损失,多次沟通均未得到合理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性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精力有限,无力长期周旋,恳请介入督办,督促医院依法承担责任,维护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