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房产合同纠纷
律师你好,我是原告合同纠纷如下
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3月1日签订《建房指标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享有的江永县银铅锌矿棚改房建房指标(含车位权利)有偿转让给原告,被告已收取原告建房指标费人民币49000元。协议第二条明确约定:“甲方的该住房分配权、房产证、所有权及甲方所享受的棚改房待遇归乙方,乙方所交所有建房费等有关费用收据都由乙方保管”。第四条约定:“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证,但所需一切费用乙方自理。” 协议生效后,原告已依约付清全部转让费,并按被告要求支付了全部建房款,且原告已实际接收、装修并入住该房屋,承担了水电煤气等费用,系房屋的实际权利人。 现案涉房屋已具备办证条件,根据票据显示,案涉房屋办证相关费用22537.50元(含土地出让金、印花税及契税、物业维修资金)已从被告工资中扣除。据协议精神,原告同意承担该笔费用,并承诺在被告履行协助办证过户义务后立即向其支付。同时,另有政府抵扣资金人民币29444.44元,在办证过程中被直接用于抵扣办证费用。
然而,被告却以 “办房产证费用政府拨入资金抵扣款应归其个人所有” 为由,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协助办证、过户义务,致使房屋无法登记至原告名下。经原告多次微信、电话催告,被告均明确要求原告向其支付该笔抵扣款作为配合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履行协助办证义务,已构成违约。
关于政府拨付的29444.44元抵扣资金,其权益依法应归原告所有,理由如下: 首先,该笔政府抵扣资金的权益依法应随房屋产权归属。该笔资金系政府部门为特定棚改项目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而拨付的专项财政补贴,用途明确限定为“费用抵扣”。该款项并非发放给被告个人的现金福利,而是由收款单位直接用于冲抵办证成本,其财产性权益天然依附于房屋产权本身。根据协议第二条关于“甲方所享受的棚改房待遇归乙方”的明确约定,此专项补贴作为“棚改房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已随建房指标及房屋相关权益一并转让予原告。原告作为支付全部对价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人,理应享有该附着于房屋之上的补贴权益。 其次,被告占有该笔资金于法无据,构成不当得利。被告已通过指标转让获得了足额价款,其本人并未就房屋建造及办证实际出资(从其工资中代扣的22537.50元,原告已同意承担,政府抵扣资金被告亦非实际出资)。
在此情况下,被告意图截留本应用于降低房屋办证成本、权益应归属于原告
2026-03-17 13:2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