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宋明希与前妻结束婚姻关系后,婚生子宋*行(身份证号:4303822020081*****)由前妻抚养。2025年7月申请人获知其违法,2024年4月17日申请人前妻在未征得申请人同意、未与申请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向韶山市公安局递交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申请,韶山市公安局在未审查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是否共同申请的情况下,为宋*行办理了姓名变更登记,将申请人婚生子宋*行姓名更改为欧*行。
申请人认为,现行行政法规和公安部门规范性文件明确,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应当遵循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申请为原则。
事后,本人向该局反映情况时,相关人员以“协议已约定无条件配合”为由进行辩解,这进一步表明其并非简单的业务不精,而是主观上对法定程序的漠视,企图用对协议的片面理解来为其程序违法行为开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