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6年7月在长沙麓山专修学院报名参加项目,缴纳考前培训辅导费1800元。
截至目前,该课程尚未开课,本人未参加任何教学活动,仅收到三本书。本人已向学院提交书面退费申请,但学院【拒绝退费/拖延不处理/扣费不合理】。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及《湖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课程未开始、服务未实际提供的,相应费用应当退还。
诉求: 请求相关部门介入协调,责令长沙麓山专修学院退还培训辅导费1800元(扣除已发放书籍实际成本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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