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6日,当事人(70周岁)搭乘K137次旅客列车出行。
凌晨4时左右,列车行驶于贵阳‑六盘水区间。老人如厕结束,顺着扶梯返回上铺,当时老人左手扶梯,左脚踏在梯上,右脚跪在床边,右手准备去扶护拦时,列车突然发生剧烈晃动,致使老人右边悬空,紧接着又次巨烈晃动,将老人摇晃至两排卧铺中间过道,且左脚悬空,后因左手无法支撑身体的重量,摔落卧铺过道的硬质地板。
摔伤之后,伤者腰椎当即剧痛,完全无法自主活动,只能够躺在车厢过道。家属第一时间呼叫列车乘务工作人员。乘警赶到现场,并对现场进行拍照。
事发之后列车并未就近停靠车站送医,伤者躺在车厢地面长达约3小时。待列车抵达六盘水站,由120救护车转运至六盘水水矿总医院救治。
医院检查确诊脊椎椎体骨折,医生给出外科手术治疗方案。家属考虑老人年纪偏大,希望回到户籍地株洲进行后续住院治疗。
事故发生之后,家属主动联络列车工作人员、12306进行事故报备。铁路方面认为本次摔伤属于乘客自身原因,拒不承担相应责任,建议受害方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本次意外起因是车体猛烈晃动,属于列车运行异常。作为承运方,铁路应当保障旅客乘车过程人身安全。现如今对方回避协商,家属维权艰难,希望能有媒体或部门为我们普通民众发声,让大家不用对社会公平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