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冷水滩区公办小学在编一级女教师,2020年12月2日《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认定表》、2022年7月1日《干部任免审批表》上的出生日期是1969年12月5日,人事档案中最早最先的出生日期是1986年7月份形成的《中专报考登记表》记载的1971年12月5日。
档案中69年的出生日期是1989年为结婚而虚填的年龄,我的身份证、户口信息、中师毕业等都是真实年龄且与最早最先的一致(1971年12月5日)。2024年教育局口头通知我应按71年退休,2026年3月份档案室核查到了应退未退(目前在岗工作),又口头通知我按69年尽快办理手续退休。届时我一直在岗。我不服教育局行政行为反复不定,也提交了《关于重新认定出生日期的申请》。请问应该按哪个年龄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