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泽,男,身份信息想委托律师去工商部门调取一下类档并进行诉讼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张*泽向原告返还违规收取的助贷服务费、咨询费合计55491.37元;
2、判令被告张*泽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55491.37元为基数,自实际收款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LPR计算,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3、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因资金需求,与长沙新泽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新泽公司”)成立助贷居间服务关系。新泽公司以代办银行贷款为由,事前未完整公示收费明细,违规向原告收取高额服务费、咨询费合计55491.37元。该公司无助贷居间资质,超经营范围经营,收费不透明,加重原告借贷成本。 原告发现收费不合理后,多次协商退费,并通过12315平台投诉,该公司明确拒绝退款。
经查询工商公示信息:新泽公司是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泽为100%持股唯一股东。该公司在2026年6月18日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在办理注销之前,原告已经对该公司进行市场监管投诉,属于已知债权人。
被告张*泽作为唯一投资人,签署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谎称公司债权债务全部结清,未通知已知债权人原告,以虚假承诺骗取注销登记,意图逃避债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股东简易注销承诺不实,应当对注销登记之前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同时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张*泽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