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是湘淮村镇银行员工,湘金复〔2025〕292号批复由冷水江农商银行吸收合并,我的值班、接钞台账由冷水江农商银行保管,合并时已经全部扫描电子存档,我有录音证据可以证明台账真实存在、保存在银行。 劳动监察已经向冷水江农商银行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银行提交该加班台账,但银行拒不提交。 冷水江劳动监察大队告知我,银行不交证据,监察只能依据我单方面提交的材料核算加班费,以此结案,造成9万元加班费差额。
请问: 如果我去提起劳动仲裁,在仲裁阶段,冷水江农商银行依旧拒不提交这份由其保管的原始值班台账。依据证据规则,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直接采信我主张的全部加班时长,全额支持我主张的加班费(包含该9万元差额)? 另外,劳动监察案卷里面记载“银行拒不提交台账”这一记录,在仲裁时,能不能作为很关键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