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系祁阳市茅竹镇滴水村第三村民小组村民。本人因婚嫁合法落户本组,婚姻离异后,户籍常年保留在本村三组,从未迁移变动。本人从未在其他村镇享受土地承包、集体分红、征地待遇等任何集体经济权益,完全符合本村集体成员分配标准,依法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的集体收益分配权利。
本次滴水村三组集体土地收益分红工作中,本组组长唐平发在本人完全不知情、未提前告知、未征求本人意见的前提下,私自将全部分红款项分配给其余组员。事后单方面以我“离异”为由,无任何村规依据、无任何合法文件支撑,恶意拒绝向我发放集体分红,刻意区别对待离异妇女。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集体经济权益,不因婚姻离异而被剥夺,任何人不得歧视、侵害离异妇女集体收益分配权。组长唐平发仅凭个人主观判定,以婚姻状况作为分红取舍标准,属于典型的违法侵权、不公处置集体资产行为。
目前我村三组仍有八万余元集体款项待后续分配,为避免本人合法权益再次被侵害,恳请相关部门紧急介入核查、居中调解,暂缓剩余款项发放。
本人多次主动找组长唐平发及村组干部沟通协商维权,始终遭到拒绝,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