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湖南省衡阳县樟木乡樟木寺社区湘江组人,2024年11月27日,我在自家安装排水管道,与邻居发生纠纷,损坏了我的管道与化粪池,我上前阻止被殴打受伤,报警后,经法医鉴定:轻微伤。樟木派出所只调解了打人赔偿,他们两个没追究法律责任,治安调解书上固定格式:“不拘留违法行为人”,举报人认为是违规的,当时不懂法,现在不予认可,要求樟木派出所拘留违法嫌疑人,派出所以赔偿协议签字为由,拒绝处罚违法嫌疑人。
理由:
朱*宇本来就不是相邻纠纷当事人,朱*宇、万*燕损坏水与管化粪池,朱*宇殴打了朱*生,从法律上讲,这两人应当承担两种责任。第1是民事责任,即赔偿因挖损毁排水、净化设施和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第2是法律责任,朱*宇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3条、第49条规定:故意殴打他人和故意毁财。万*燕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9条规定:故意毁财,调解书只针对打人赔偿暂时达成了协议,但是故意毁财的和阻工造成的损失没有赔偿。也没有调解和处罚。更重要的是法律责任是不可调解的,最多是减轻处罚,不可以免于处罚。樟木派出所调解协议上的固定条款:对行为人不作治安处罚,是违规条款,缺乏法律依据,必须纠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朱美宇进行依法处理,拘留5-10天,并处罚款500元。从行政责任来说,樟木派出所已经涉嫌有法不依、不作为的违规行为,也必须纠正追责。
诉求:
1、追究法律责任,每人拘留5-10天,罚款500元。
2、追究办案民警不作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