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合伙人一起做一个工程承包,其中蒋某为负责人与挂靠公司及公路局对接,项目工程款都打进了蒋某银行卡,蒋某一直以工程为完工,有部分开支没报销为由拒绝和股东算账分本金。近期工程终于结算收到尾款,蒋某将结算尾款按合伙比例进行了分配(合计分配本金50%,之前分过10%本金,合计收到60%本金),然后告知大家前期接到的工程款已经全部开支用了,合伙股东一致不同意并要求其拿出账目来看,如果确实发生可以按事实认可,蒋某手写白条九页,合计一百九十多万,刚好将未分配的本金和利润全部冲平,等于说开支刚好用完了未分的本金和利润。合伙股东四人一开始也并未签署合伙协议,我想请问蒋总这种行为属于欺诈罪还是职权侵占或诈骗罪?一开始是否合适去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还是走司法程序起诉蒋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