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一律不享受本村待遇的村规,是否能作为土地分配的依据?
益阳市沅江市琼湖街道太白社区(原太阳村茶园组),以“外嫁女”为由,剥夺我母亲征地补偿合法权益。
一、基本事实
我的母亲,系原沅江市琼湖街道太阳村茶园组村民,现属琼湖街道太白社区茶园组居民。自出生起,我母亲户籍就登记在太阳村茶园组,母亲虽曾与我父亲登记结婚,但户籍自始至终没有迁出茶园组;后父母离婚,我跟随母亲搬回沅江市琼湖街道居住,母亲的户口依旧保留在原地,从未迁移。
茶园组自2014年启动拆迁征地工作。征地之后,本组其他村民均正常领取到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村集体土地补偿款。但我母亲,仅仅因为属于“外嫁女”,被村组以内部村规为由,完全排除在补偿分配名单之外,分文未拿到上述各类征地补偿款项。不仅如此,村组还向我母亲收取了15000元所谓“土地占用费”。
一周前,我拨打益阳市12345市民热线,反映该征地补偿权益被侵害一事。2026年9月16日17:03,我接到自称沅江市拆迁办工作人员的回电,通话全程录音保存。该工作人员答复称:拆迁款项已经拨付至琼湖街道太白社区茶园组,具体分配事宜全部由村组自行安排决定。
我查阅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后,不能认可该答复意见。村组仅凭一条“外嫁女一律不分征地补偿”的村规民约,直接剥夺我母亲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平等分配权利,该做法明显违法。
二、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决定,不得以妇女结婚、离婚为由,侵害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村民小组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分配补偿款,但民主议定、村规民约不能突破法律底线,不能非法剥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定权利 。
村组所谓“外嫁女一律不享受本村待遇”的约定,与现行法律相冲突,该条款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拒绝向我母亲分配征地补偿的合法依据。
三、参考同类生效司法判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2021年11月2日发布句容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案例,案件争议焦点正是:外嫁女一律不享受本社待遇的村规是否能作为土地分配的依据。
该案法院裁判观点:户籍未迁出、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外嫁女,不因结婚丧失分配资格;村集体“外嫁女一律不得享受本村待遇”的村规,违反法律男女平等原则,不能作为拒付补偿款的理由,判决支持外嫁女同等分得土地征收补偿款的诉求 。
本案情形与该案例高度相似,可以作为参考。我母亲户口一直留在茶园组,没有在男方户籍地取得任何土地承包权益和征地补偿,理应和本组其他村民享有完全同等的补偿待遇。
四、我的诉求
纠正“外嫁女不分补偿款”的错误分配做法;
依法确认我母亲具备太白社区茶园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同等享有本组征地产生的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费、集体土地补偿款;
责令太白社区茶园组,向我母亲足额补发本应属于她的全部征地补偿款项;
依法核实收取1.5万元“土地占用费”是否合规,如无合法依据,请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