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8年至2025年在富兴集团汽车事业部邦田公司工作17年,期间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2025年6月,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将我辞退。2025年7月,开福区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仅认定2022年至2025年通过银行卡发放工资期间的劳动关系;2026年1月,开福区法院一审同样仅认定2022年至2025年银行卡发放工资期间的劳动关系。仲裁及一审阶段均未采纳我提交的证据,也未作出任何解释,对相关证据只字不提。
我此前已提交的证据包括:3本盖有集团公司公章的优秀员工荣誉证书、8000元的公司押金扣条、总经理奖励凭证、体检报告、考勤表、工作服,以及公司扣押工资、降薪的相关材料;同时提交了6位同事按手印的书面证明,证实公司存在现金发放工资、不提供工资条的情况,另有6位同事持身份证拍摄的微信视频,同样证明公司现金发工资、无工资条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