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0年01月30日与衡阳三通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622046元,本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首付购房款192046元,并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全款支付完毕。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21年11月30日前交付符合法定和合同约定条件的房屋,并于交付后730日内配合办理不动产权证。但截至本诉求书提交之日,该项目1. 已长期停工,处于烂尾状态,无法交付房屋;2.未通过竣工验收,强行要求业主收房;3. 未交付房屋钥匙;4.迟迟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开发商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本人诉求:
1. 开发商立即推动项目复工,尽快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法定竣工验收,向本人交付符合法定和合同约定条件的房屋钥匙;
2. 开发商尽快完成项目首次登记(大确权),配合办理本人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3. 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4.若以上条件未能达成,请求退还所有购房相关费用及期间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