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0月起至2025年4月13日期间,原告在校内持续遭到多名同学实施校园暴力。施暴人员多次在校园不同地点,结伙对原告进行肢体殴打,采取拳打脚踢等方式实施侵害;同时长期进行言语羞辱、恶意嘲讽、孤立排挤等精神攻击。 该欺凌行为属于持续性、多人共同实施的恶意侵权行为。最后一次暴力殴打发生于2025年4月13日。多次殴打造成原告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遗留陈旧性伤痕;长期反复的暴力与精神施压,致使原告持续存在焦虑、失眠、恐惧入校等心理创伤,不得不中断正常在校学习。
原告曾向学校反映被欺凌事实,但被告学校未充分履行教育、管理与安全保障职责,没有及时彻底制止霸凌行为,致使侵权持续发生,损害后果不断加重。前述多人多次殴打以及长期精神侵害,属于情节严重的校园欺凌,各施暴学生及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学校依法承担相应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