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声明:内容含有高危险行为,请勿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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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1年入职湖南岳阳某酒店,入职时被告违规向原告收取培训费押金400元,该费用属于用人单位违法收取的押金,并非专项培训费用,依法应当全额退还。
我离职时未交还工作服,我态度积极配合解决纠纷:愿意按公司真实采购发票价格承担工作服合理损耗赔偿,但公司无权全额扣押原告400元押金。
请求公司返还培训费押金400元;我同意在该款项内,公司凭工作服正规采购发票扣除工作服实际成本,剩余金额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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