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近期与长沙市某配送有限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车辆月租 2700 元,本人缴纳租车押金 4000 元(包含车辆违章保证金1000元),合同租期一年。
现本人因个人客观原因需提前退车,该公司利用单方格式霸王条款恶意高额索赔:要求本人全额没收 4000 元押金,并且额外再赔付两个月租金(5400 元),合计强行索要 9400 元。
该条款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
1. 属于不公平格式霸王条款,签约时没有纸质合同,未对高额违约条款进行重点提示、单独告知,未尽提示义务。
2. 违约金远超车辆实际空置损失,严重超出合理范围,违反《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过高违约金依法应当调低。
3. 租车行业合理空置损失仅为 0.5–1 个月租金,该公司既扣全部押金又加收两个月租金,属于恶意敲诈、变相乱收费。
本人态度:
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合理违约金 1 个月租金 2700 元,同意从押金 4000 元抵扣,剩余1300 元押金应当退还本人。
但商家拒不协商、坚持不合理霸王条款,恶意扣押押金、强行索要高额违约金,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