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请问这份指导意见是真是的吗?
其他 益阳市-资阳区 网友32055144 2026年07月02日 16:50:14

请问以下指导意见是否正确?可否公开?

湖南省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指导意见(2021内部试行) 为统一全省非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尺度,纠正以往简单套用“超车不得妨碍前车”单方条款的错误做法,特制定本指引,全省各级交管部门办理非机动车事故应当参照执行:

第一条 非机动车超车不适用机动车转向灯规定,非机动车实施左侧超车无需提前打手势示意。超车全程划分为切入阶段、并行阶段、超越完毕三个阶段,只有后方车辆整车全部越过前车车尾,超车行为才算完成。超车未完成期间,被超越车辆负有保持直线匀速行驶、不得无故横向偏移、不得主动阻挡超车、不得肢体干预超车的默示义务。

第二条 同向非机动车超车定责区分四类情形: 1、双方全程直线行驶,无车身偏移、无任何肢体接触,仅横向距离不足发生侧向剐蹭:超车方承担主要责任。 2、两车并行、超车尚未完成,前车无障碍物、无突发情况,主动向左斜向行驶挤压超车空间、撞击超车车辆:前车属于主动型过错行为,前车承担主要责任(70%-80%)。3、并行过程中,前车存在肢体接触行为,包括拉扯手臂、推搡身体、顶膝盖、按压腿部、拖拽衣物等人为干预驾驶的行为,无论超车横向距离是否充足,肢体干预行为为事故决定性原因;单纯超车距离不足仅为条件瑕疵,不划分主责,原则上认定前车主要责任;造成人员倒地受伤、身体失衡的,超车方的瑕疵行为不予评价,可以认定前车全责。 4、超车完成之后,后方车辆未拉开安全距离强行向右变道,发生碰撞的,超车方全责。

第三条 定责层级硬性规则(参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务指引》执行) 过错作用力排序:故意阻拦通行、肢体侵害行为>主动变更行驶路线>重大过失>一般过失>通行条件瑕疵。条件瑕疵无法单独造成人身摔倒受伤,只能够制造事故环境,不能作为事故直接原因。办案人员不得将条件瑕疵行为与主动侵害行为同等评价,凡是存在人为肢体干预驾驶行为的案件,禁止出具同等责任认定书。

请问网上能查询到的这份指导意见是真实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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