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2021年房屋出现外墙渗水(非楼上漏水),当时收房仅2年,尚在5年防水质保期,多次向物业报修,渗水浸泡造成家中墙面脱落、木地板、柜体全部损坏,留存当年漏水照片证据。
该小区物业与楼盘开发商为同一实际控制人,属于关联企业,当年报修后物业未履行协调开发商维修、止损的义务,拖延多年未处理。
前期物业主动和我协商,同意赔付两千余元装修损失,我完全认可该赔偿方案,但物业至今拒不出具盖章书面赔付协议、不兑现赔偿。
物业不履行自身承诺,反而委托律所发短信单方面催收物业费;我多次拨打12345政务热线求助,接线员刻意误导我说成楼上漏水,还片面以“2026年收房超5年质保”为由推诿,无视漏水、受损、报修全部发生在质保期内的客观事实,歪曲法规不予正常派单督办。
诉求:对方金肯履行约定的漏水赔偿抵扣物业费,全额免除逾期违约金,签订正式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