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拖欠多年的工资终于拿到了,感谢检察院帮我们了结了压在心头10年的难事!”拿到工资的那一刻,23名劳动者解开了多年的心结,脸上露出释然的笑容。近日,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为劳动者追回拖欠10年的劳动报酬22万余元。
2016年,郴州某汽车销售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23名员工的工资被拖欠。经劳动者多次维权、相关部门介入协调,企业实际控制人潘某承诺限期结清薪资,却始终拒不履约。此后,潘某为逃避责任,擅自关停公司、规避行政调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又辗转外地隐匿行踪,频繁更换联系方式和居住地址,致使工资追索一度陷入僵局。
2026年3月,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挂案”专项清理中发现该案线索。为切实打通群众维权的“最后一公里”,办案检察官第一时间启动法律监督程序,督促公安机关重启侦查。针对该案时间跨度长、追诉时效存在争议、行为人隐匿逃匿等核心难点,办案组审慎研判法律适用,明确潘某采取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其逃避支付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依法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后,公安机关全面调取了潘某的银行流水、微信账户、个税申报、社保缴费等客观证据,查实其逃匿期间仍有稳定收入,系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在完整的证据链条和法律震慑下,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办案检察官释法说理,潘某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筹措资金,全额结清22万余元拖欠工资,并向23名劳动者诚恳致歉,取得全体被害人谅解。
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潘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其具有自首、全额支付欠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宽处罚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宽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告、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小案连着大民生,检护民生永远在路上。恶意欠薪不仅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更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持续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紧盯劳动者等群体的急难愁盼,将保障劳动者权益作为检察履职重点,综合运用刑事打击、支持起诉、司法救助等方式,先后帮助农民工追回“辛苦钱”300万余元。下一步,我院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高质效检察履职纾民忧、解民难、护民利,用心用情办好每一起民生“小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守护好劳动者的“钱袋子”。
继父母与继子女无血缘羁绊,却因数十年的真心陪伴与尽心赡养,缔结出胜似亲人的亲情。近日,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人民法院桃花源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特殊的遗产继承纠纷案,妥善化解再婚家庭子女的遗产争议,用司法公正守护孝老美德,让法理与温情并行。
案情简介
1983年,刘某与田某再婚,彼时田某的儿子田某1已经成年。虽为继母子,且无法定赡养义务,但田某1始终真心对待继母刘某。婚后数十年,田某1一直与两位老人共同生活,日常体贴照料、悉心侍奉,将继母视作亲生母亲对待。生父离世后,田某1并未疏远继母,反而主动扛起赡养照料的全部责任,常年贴心陪护老人安度晚年。其孝行被邻里乡亲看在眼里、记在心里,还曾获评乡镇“十大孝子”,是当地公认的孝顺人。
2025年2月,因工作所需,田某1即将远赴国外务工。临行前,他始终放心不下年迈的继母,主动与刘某的亲生子女沟通协商,最终商定由刘某亲生儿子田某2就近照顾老人的日常起居。同年4月,刘某不幸离世。田某1得知噩耗后,全程牵头操办继母的丧葬事宜,尽心尽力送老人最后一程。
老人离世后,留下21万余元遗产。刘某的亲生子女自行办理遗产公证,并将全部遗产自行分割完毕。得知此事的田某1随即提出遗产分割诉求,却遭到对方拒绝。
“你和我母亲只是继母子关系,当年我母亲再婚时你已经成年,法律上你根本没有继承权,凭什么分遗产?”刘某的亲生子女直言,认为田某1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无权参与遗产分配。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基层多次调解均无果,矛盾持续激化,最终诉至法院。
庭审现场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仔细梳理案件始末,查清核心事实。从法律层面来看,田某1在继母再婚时已成年,未与继母形成法定抚养关系,确实不属于第一、二顺位法定继承人。但纵观数十年过往,田某1无赡养义务,却常年主动承担继母的生活照料、养老陪护工作,对刘某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法律讲规则,更讲情理。你们看,几十年的朝夕相处,田某1对老人的付出大家有目共睹。他本没有赡养继母的法定义务,却数十年如一日尽孝陪护,这份孝心难得可贵。”
调解现场,承办法官耐心向双方释法明理:“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权利有边界,但孝心无远近,不能只看血缘名分,忽略数十年的真心付出。”
在法官的耐心劝解下,现场气氛逐渐缓和。刘某的亲生子女回想多年来田某1对母亲的悉心照,内心深受触动。
“这么多年,他确实真心对待我母亲,比亲生子女还要上心,我们认可这份亲情。”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
结合家庭实际情况,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摒弃血缘偏见,以手足之情合理分割遗产。考虑到刘某儿子田某2系五保户,无固定生活来源、生活较为困难,法院酌情为其多分遗产,其余款项由各方合理分配,其中,尽心尽孝的继子田某1依法分得4万元遗产。至此,一场僵持不下的遗产纠纷圆满化解,一家人重拾亲情、握手言和。
法官寄语
法定权利有边界,向善尽孝无上限。本案中,继子田某1无赡养义务却主动数十年尽孝,用行动诠释了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司法裁判不仅守护法律公平正义,更彰显社会公序良俗。法院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坚持法理结合情理,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肯定善意付出、弘扬孝善家风,以司法力量传递温暖、引领正向社会风尚。
未经许可在网店商品首页突出使用商标是否构成侵权?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标权侵权纠纷案,通过判决厘清电商场景下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边界。
原告帝某家居公司依法享有第4753042号等“帝王”品牌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11类,核定使用商品为澡盆、浴室装置、淋浴器等,其产品多次获得国内外设计大奖和优秀产品奖,并获得了中国卫浴行业十大品牌、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
近期,经帝某家居公司调查发现,被告龚某在“淘宝”平台开设的店铺名称为“某帝王沐浴精选”,其中部分商品在商品标题、商品展示图等处使用突出字体宣传“帝王”字样及标识内容。帝某家居公司并未授权该网店在网络平台上使用案涉商标,帝某家居公司委托代理人在该网店购买的相关产品,经鉴定并非帝某家居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遂起诉至津市法院进行维权。
法院审理认为,帝某家居公司依法取得“帝王”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龚某在实际经营中以与帝某家居公司注册商标的“帝王”相同的文字作为淘宝店铺名称,并使用在商品展示图以及商品介绍上,该标识清晰显著,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且涉案产品与帝某家居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其行为侵犯了帝某家居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判决龚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帝某家居公司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经营者开设网店销售商品,擅自在网店首页、商品介绍等核心位置突出使用他人知名商标,其行为不属于合法的商品说明或合理使用,属于典型的以商标引流、攀附品牌知名度的商标性使用行为,极易误导消费者、混淆商品真实来源已构成商标侵权,经被商标权利人起诉,依法将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碰撞,双方被认定负事故同等责任,非机动车是否需要赔偿机动车损失?保险公司能否通过代位求偿权追偿?近日,泸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2025年8月,龙某妹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与前方左转掉头的汪某保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汪某保、电动自行车搭乘人汪某涵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龙某妹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临近斑马线未减速行驶;汪某保驾驶电动自行车左转弯掉头时未按标线行驶,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汪某涵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龙某妹驾驶的小型轿车登记车主系石某立,该车辆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定损,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理赔款。被保险人石某立出具权益转让声明,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遂向法院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要求汪某保按照责任比例赔偿保险理赔款1.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非机动车驾驶人汪某保虽被认定负事故同等责任,但其是否负有赔偿机动车财产损失的法律义务?保险公司能否通过代位求偿权向汪某保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仅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方负有事故责任的,仅是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非由非机动车方向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并未赋予机动车方向非机动车方主张财产损失赔偿的权利。
法院进一步阐明,机动车在道路行驶中的危险性远远大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处于弱势地位,机动车一方处于强势地位,应负更大的注意义务和更高的避险义务。该案中,被告汪某保驾驶的车辆为非机动车,虽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但汪某保不存在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情形,不需要对龙某妹驾驶的车辆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原告某保险公司缺乏向被告汪某保行使追偿权的基础和前提,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某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湘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代位求偿权以基础请求权存在为前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具有请求赔偿的权利为前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但代位取得的权利不能超出被保险人自身享有的权利范围。本案中,机动车一方石某立对非机动车一方汪某保并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请求权不存在,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便无从谈起。
事故责任≠赔偿责任。本案中需要厘清一个关键概念: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对双方在引发事故上的过错大小的划分;而民事赔偿责任认定的是最终由谁向谁赔偿、赔偿多少,二者性质不同。交警认定汪某保承担“同等责任”,仅指其在引发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并不意味着汪某保需要承担同等的经济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认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关于赔偿义务主体的规定。
“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体现。本案裁判背后,蕴含着道路交通法律规定中一项重要原则——“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其质量、速度和技术特性对周围交通参与者构成更高危险,法律因此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责任。这一制度设计旨在平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力量差异,引导机动车驾驶人尽到高度谨慎的驾驶注意义务,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损失的,则另当别论。在上述情形下,可依据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汪某保不存在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情形,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亦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活泼好动是孩子的天性,课间十分钟的“警察抓小偷”追逐游戏,因意外碰撞受伤,引发了一场涉及同学、学校、保险公司的复杂索赔,事发地学校是否必然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
事发当日,9岁的小明与小华在课间玩“警察抓小偷”的游戏。二人在教室走廊里追逐嬉戏,当小华跑至隔壁班教室门口时,转头回看小明是否追来,与正从教室跑出来的小亮相撞,小华受伤。随后小华被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两颗门牙创伤性折断,花费医疗费1011元。经鉴定,小华护理期7天,营养30天,后续诊疗费约33600元。学校、派出所先后两次就赔偿事宜组织调解,未果。因小华妈妈给小华购买了国寿附加乐学无忧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小华及其法定代理人将小明、小亮及其法定代理人、学校、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3720元。
小明、小亮的法定代理人均认为,孩子离开监护人去学校读书,在学校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学校应承担责任。小华自己在游戏中扮演“小偷”,逃跑中与其他同学相撞受伤,自己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小华妈妈给小华买了保险,保险公司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提出,学校平时通过主题班会、安全标识、安全教育内容的放学铃声等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制定了楼道防踩踏方案,并在教学楼的每两层楼道处安排教师按周值班。小朋友下课期间玩耍是正常的,受伤是意外。意外发生后,学校多次组织协商赔偿事宜,至于责任划分,尊重法院的判决。
保险公司提出,投保人并未投保“创伤性牙齿修复医疗责任”险种,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仅限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责任,扣除绝对免赔额200元后,按60%给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未成年学生在校园课间活动期间相撞引发的健康权纠纷。小华主动在人员通行密集的学校走廊参与追逐游戏,快速奔跑的过程中回头观望,疏于观察前方路况,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自身损害后果存在主要过错,应自行承担60%责任。小华伤情未达到需精神抚慰的程度,故其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小明主动与小华开展走廊追逐游戏,其追逐行为与小华奔跑避险、转头观望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酌定小明承担20%责任。小亮从教室跑出时,未充分观察教室门口及走廊过往人员情况,未尽到谨慎通行的安全注意义务,未能及时避让,对事故存在过错,亦酌定小亮承担20%责任。小明、小亮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学校平时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且事故发生在下课期间,学校场地较大,下课期间不能苛求学校对每一个角落每一个学生的动态都能观察到并即刻干预处理,故学校依法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核定小华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7940元,判处小明、小亮的法定代理人各赔偿小华损失7588元;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部分医疗费,计为486.6元[(1011元-200元)×60%]。
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一场游戏,两颗断牙,四万索赔,多方责任。这起案件不仅是一纸判决,更是一堂面向所有家长、孩子和学校的法治安全课。课间休息有助于学生放松身心、增强体质、防控近视,如何平衡“玩得开心”与“玩得安全”,既是司法考题,也是社会共治的长期课题。未成年人安全意识和风险预判能力不足,需要家校双方共同加强教育引导。学校也应通过日常教育帮助学生树立规则意识,从源头减少意外伤害发生,但学校不能成为无限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本案这次意外伤害发生,学校不存在任何过错,故无需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