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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伪造材料制造管辖连接,法院:罚款3万元!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依法对一起律师提交伪造公安机关证明材料,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对律师陈某罚款人民币30000元,做到切实维护司法秩序,捍卫诉讼诚信。

2026年8月7日,律师陈某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华容法院申请网上立案。华容法院在立案阶段经初步核查发现,该案被告户籍已于2019年4月从湖南省华容县迁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原告户籍地亦在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华容法院依法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8月13日,华容法院退回该立案申请,并在审核意见中明确载明:“经查询,被告住所地在海口市龙华区,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月17日,律师陈某再次就同一案件提交立案申请,并补充提交一份标称“晋江市公安局青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资料查询结果》,载明被告户籍地仍为湖南省华容县,以此主张华容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为保障立案审查严谨准确,华容法院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分别向华容县公安局章华台派出所、晋江市公安局青阳派出所出具协助查询函。经两地公安机关回函确认:被告户籍确已迁至海南,晋江市公安局青阳派出所2026年8月并未出具过上述户籍证明,且晋江市未开通律师网上户籍查询通道,律师陈某提交的《户籍资料查询结果》与福建省公安户籍查询标准文书存在明显差异,可以确定该份证明材料系伪造。

法院认为,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应是司法秩序的维护者、诚信诉讼的践行者,理应熟知民事诉讼管辖规则,恪守诉讼诚信原则。律师陈某在法院已明确释明无管辖权的情况下,仍提交伪造的国家机关证明材料,刻意虚构被告住所地,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误导立案审查,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正常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依法应予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经华容法院合议庭评议,依法作出对律师陈某罚款30000元决定。

法院提醒,诉讼参与人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法律职业从业者更应严守执业底线,依法规范代理,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司法环境。

父亲出资为儿子婚前购车,是借款还是赠与?

儿子结婚,父亲出资购车,购车款属于借款还是赠与?请看今日案例。

案情简介:2021年9月,老覃通过银行转账20万元给小覃出资购车,随后小覃用该款购得新车一辆。2022年2月,小覃与女友办理结婚登记。随后几年间,父子间关系恶化,老覃主张该20万元系小覃向其借款买车,小覃主张该款项系老覃对自己的结婚赠与,双方争执不休,老覃将小覃诉至法院,要求小覃返还其20万元借款。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款项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对款项交付并无异议,故应重点审查双方是否达成了借贷合意。本案中,老覃虽在庭审中主张双方在转账前即已达成借贷合意,但对此并未提供足够证据证实,故法院认为双方并未达成借贷合意,案涉20万元不属于借款。

子女在结婚前由父母出资购房、购车或协助出资购房、购车的情况在我国当前社会环境下较为常见。综合全案证据及转账时间、购车时间及婚姻登记时间来看,老覃给小覃转账20万元更符合为小覃出资购车的特征。参照相关法律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相关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为借款,原则上应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一般而言,房屋的价值会高于车辆价值,举重以明轻,在没有明确约定为借款的情况下,父母为子女购车出资亦应当认定为赠与。老覃在无证据证明双方明确约定案涉款项为借款的情况下,因父子关系恶化后主张该款项系借款,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官说法:家庭主要成员间的资金往来,最容易混淆赠与与借款。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不仅要有资金转账记录,还必须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二者缺一不可。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购车、购房,属于生活中十分普遍的亲情资助行为,若无书面借条、聊天记录等证据明确约定该款项属于借款,法律上一般推定为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

很多当事人存在误区,认为只要有银行转账凭证,就能证明是借款,但转账记录仅能证明“钱给了”,不能直接证明“是借的”。亲情可贵,但大额财产往来仍要守住证据意识。如果父母出资时本意是借款,应当提前以书面借条、微信聊天等方式固定借贷合意;如果是赠与,也可以书面明确是赠与子女个人还是赠与子女夫妻双方,提前厘清财产边界,既保护自身财产权益,也避免一纸诉状撕裂亲情。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案例类型:债务
创建时间:2026-10-10
预告登记未过户不构成让与担保,法院驳回承包人对商铺的优先受偿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因某小镇一、二期配电工程欠款,法院判令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向施工方某电力公司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及律师费共计235万元。同时,法院认定双方约定的“以房抵债”因仅办理预告登记、未完成所有权转移,不构成让与担保,驳回了施工方就四间商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2018年12月及2020年6月,某电力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先后签订了两份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电力公司承包某小镇一期、二期的配电工程,合同总价款分别为191万元和210万元。合同签订后,电力公司依约完成施工,工程均验收合格。然而,房地产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2022年8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房地产公司仅支付112万元,尚欠332万元,约定分三期付清。为担保款项支付,房地产公司将其名下位于某小镇的四间商铺转让给电力公司,并办理了网签备案及预告登记。同时约定四间商铺评估价值不低于500万元,远高于欠款额。此后双方多次重新办理预告登记以维持效力。但在商铺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条件后,双方就房屋单价产生分歧,至今未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让与担保的成立须以财产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债权人名下为要件。本案中,双方仅办理了预告登记,未实际转移四间商铺的所有权,不满足让与担保的构成条件,故电力公司主张对商铺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电力公司主张按日万分之二计算逾期利息,并支付20%的违约金。法院认为两项违约责任应理解为包含关系,42万元为违约损失最高限额,兼顾公平原则,对电力公司的双重要求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指出,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房地产公司逾期付款事实清楚。鉴于电力公司已申请财产保全且商铺价值远超欠款,债权具备履行可能性,同时电力公司在价格分歧上也存在一定过错,故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类型:合同
创建时间:2026-10-10
没钱还债但有钱买基金,衡阳法院:强制执行!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精准研判、重拳出击,成功对被执行人名下涉诉专项基金实施司法强制扣划,高效破解财产处置难题,切实打通公平正义“最后一公里”。

李某、某劳务公司向邓某购买钢材,截止本案诉讼时,李某、某劳务公司尚欠邓某材料款21万余元,黄某以其系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动加入上述债务。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某劳务公司、黄某支付邓某货款21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义务,邓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托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理财产品、专项基金、到期债权等财产线索开展全方位、无死角筛查核查。

经深度排查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劳务公司、黄某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部分存款,无法足额兑现本案债务,但李某名下存有特定专项基金资产,具备司法处置、强制扣划条件。为防止涉案资金转移,执行法官迅速按照法定流程制作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向基金管理机构进行送达,要求其配合冻结、划拨该基金。

在执行法官的全程跟进、高效督办下,相关协助单位积极配合司法执行工作,顺利完成资金核验、划转流程。在涉案执行款项汇入法院执行案款专用账户后,执行法官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切实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

案例类型:债务
创建时间:2026-10-10
调料中添加罂粟成分,追刑责,赔2.5万元

好好吃顿夜宵,居然测出吸毒阳性。

近日,湖南宣判一起食品安全案,夜宵店店主为提升风味、绑定客源,偷偷在卤味、烧烤调料中添加罂粟成分,持续售卖一个多月,涉案销售额2500元,当地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追刑责,赔2.5万元。

2025年8月28日凌晨,李明(化名)与亲友来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张强(化名)经营的夜宵店就餐。就餐期间,一行人没有接触、吸食过任何毒品,日常生活中除李明有吸毒前科外(已戒毒)其余人均无涉毒行为。

餐后不久,李明按规定前往禁毒办接受例行毒品检测,出乎意料的是,李明与亲友们都被检测出吗啡阳性。起初,大家怀疑是检测试纸出了问题,但多次复核后,阳性结果始终未变。最终,在禁毒办工作人员的排查询问下,大家将疑点锁定在当天吃过的夜宵上,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

接到报警后,办案民警迅速赶赴涉案夜宵店,当场扣押了店内食品原料、卤水、烧烤调料粉等全部涉案物品,并送往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证实,该店使用的卤水、烧烤调料粉中均含有吗啡、罂粟碱这些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成分。

面对确凿的证据,张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查

2025年7月至8月28日期间,张强为提升菜品风味、增加门店营收,在卤味、烧烤制作过程中私自添加罂粟,累计销售涉案有毒有害食品金额2500元。

2026年3月23日,新化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张强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处罚金。同时,针对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判令其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公益惩罚性赔偿金2.5万元,并责令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刊登道歉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添加罂粟真能提味?事实上,罂粟壳本身味道很淡且发苦,并不具备提鲜、调味的作用,说它能“提味增香”,更多是心理暗示作用。如果长期食用含有罂粟壳的食物,会产生一定的依赖性,出现发冷、出虚汗、乏力、面黄肌瘦等症状,严重时可能对神经系统、消化系统造成损害,甚至会出现内分泌失调等症状。大家若就餐后感到身体、意识有明显异样,或发现商家在食物中添加违禁物质,请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12345/12315)或直接报警处理。

案例类型:刑事
创建时间:202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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