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是一年开学季,为了让孩子进入理想的学校,不少家长四处奔走、托人找关系,哪怕花费重金也在所不惜。那么花钱托关系办理择校转学真的靠谱吗?事没办成,收取的委托费还能全额退还吗?近日,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刘某为让女儿转入长沙长郡中学、雅礼中学、师大附中等名校就读,经人介绍认识陈某。陈某谎称自己有百分百把握办理名校转学事宜,并当场承诺办事不成全额退款。双方口头约定择校委托费用金额。
2025年4月7日、4月8日,刘某分两次通过微信向陈某转账,合计支付委托费用3万元,陈某收款后确认款项,表示会尽快推进转学事宜。就在付款次日,刘某咨询教育部门后得知,私下操作违规转学不符合教育局规章制度,根本无法办理。刘某当即联系陈某要求全额退款。面对刘某的退款诉求,陈某多次拖延推诿,并让刘某耐心等待学校发函。
2025年8月2日,刘某发现陈某已将自己的微信、电话全部拉黑,彻底失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3万元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刘某委托他人私下违规办理名校转学,规避正规教育招生、转学管理制度,扰乱正常教育管理秩序,双方形成的委托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向刘某返还择校费3万元,并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每年招生季,家长心里都绷着一根弦——“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这份殷切的期待,恰恰成了不法分子眼里的“商机”。一些中介打着“内部名额”“人脉择校”“花钱稳录”的旗号招摇撞骗,让不少家庭在焦虑中乱了方寸。在此郑重提醒广大家长:
一、不信“捷径”,政策面前无特例。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不存在任何私人操作的特殊渠道。“内部名额、人脉择校、花钱稳录”的说辞,统统是骗局的话术。
二、不认“空文”,口头承诺不作数。中介的口头许诺、虚假合同背书,看似“有凭有据”,实则空口无凭。择校入学没有变通捷径,任何口头许诺、纸面协议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切勿被一纸空文蒙蔽双眼。
三、早维权、守底线。已缴纳择校中介费、疏通费的家长,请立即保存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合同收据等证据,果断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追损;尚未参与的家长,务必坚守合规底线,摒弃侥幸投机心理,严格依照官方发布的招生政策、学区划分依规办理入学。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更是国家的未来。守住入学规则的底线,就是守住孩子成长的起点。让规则归位,让公平可见——孩子走的每一步,都应踏在阳光里。
当前,部分企业从业人员法治意识淡薄,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挪用资金等以岗位谋私的行为时有发生,不仅直接造成企业财产流失,破坏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与治理体系,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更严重制约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为深入推进企业服务年暨“三高四新·法治护航”专项行动,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人民检察院聚焦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内部职务犯罪,从严惩治企业内部贪腐行为,全力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在近期办理的一起企业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案件中,将治罪、挽损、治理一体推进,全方位筑牢企业法治屏障,切实守护企业财产安全、规范企业经营秩序。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系湖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采购部副部长,主要负责传达采购信息、汇总审核采购质检数据、出具定价建议、开展质检复议等工作。2019年8月至2025年5月,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名加工户争取业务优势、谋取经营利益,非法收受加工户贿赂款共计36万元。
被告人吴某某,系该公司采购部财务会计。2021年至2025年,吴某某利用代收企业编织袋销售款的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公司资金65.34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炒股等盈利活动;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其又利用会计岗位职权,为某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东肖某某在货款支付配额、款项结算等方面提供便利,非法收受肖某某所送的人民币10万元。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查明二人全部犯罪事实,精准认定罪名,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以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吴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以案促治 固本强基
为从源头防范化解企业廉洁风险,湘潭县人民检察院秉持治罪与治理同步、办案与服务并行的工作理念。针对本案暴露出的企业人员管理松散、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关键岗位监督缺位、内部风控机制薄弱等突出问题,院班子领导带队深入企业开展实地回访调研,围绕企业体系建设、制度完善、岗位监管、权责制衡等方面提出针对性整改建议。通过靶向监督、精准施策,督促企业补齐内部管理短板、堵塞制度漏洞,从根源上防范化解企业内部职务犯罪风险,助力企业构建合规、廉洁、稳健的现代化经营管理体系。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结婚后第三天男方将婚前房屋添加了女方的名字,登记为共同共有,一年多后,女方起诉离婚,该房屋如何分割?
近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小刚与小芳于2024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2024年10月25日,小刚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将自己婚前所有的房屋添加了小芳的名字,登记为房屋的共有人。该房屋系小刚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并装修,建筑面积157㎡,房屋买价85万元,装修花费约40万元。该房屋现由小刚居住。该房屋所在小区的二手房价格目前在4600元每平方米左右。2024年12月双方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儿子。2025年2月双方发生争吵,小芳出走与小刚分居。2025年12月,小芳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分割该房屋。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小芳请求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本案中,涉案房屋由小刚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并装修,房屋现由小刚居住,法院判决确认房屋归小刚所有。同时考虑到二人婚姻关系维持了一年多时间,共同生育了两个小孩等因素,参照房屋现市场价值,酌定由小刚补偿小芳150,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虽然案涉房屋系小刚婚前购买并装修,但结婚后,小刚自愿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房屋添加了小芳的名字,应当视为双方通过变更登记达成房屋共有的合意,属于夫妻对房屋归属的重新约定,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应当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因该房屋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并未对各自享有的份额进行约定,若按照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对房屋进行平分,即各占50%的份额,显然有失公允。法院最终根据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孕育共同子女等因素,结合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由男方补偿女方15万元。
夫妻离婚后因感情积怨,母亲长期无法探望孩子,便选择拒绝支付抚养费。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人民法院在办理这起抚养费强制执行案件时,既依法督促抚养费履行到位,也柔性化解亲情矛盾。
案情简介
元某与宋某2018年经法院调解离婚,未成年子女由父亲元某直接抚养。离婚后双方矛盾较深,宋某难以接触、探望孩子。心中委屈的宋某以此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多次协商无果,元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联系宋某后,耐心倾听她无法探视孩子的内心委屈,同步开展释法疏导。经过沟通,宋某主动缴清全部拖欠抚养费。
案款履行完毕,法官并未就此简单结案。考虑到母子二人长期断联,法官通知父亲携孩子来到调解室,疏导化解父辈之间的恩怨隔阂,促成母子完成视频连线,帮助双方重新搭建沟通渠道。
法官说法
不少当事人存在这样的认知误区:对方不让看孩子,自己就可以不给抚养费,但事实并非如此。
1、支付抚养费义务与探望权,是两项互相独立的法律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对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因夫妻之间的矛盾、探望受阻而免除。
2、探望权受到侵害应当依法维权,不能以拒付抚养费对抗。
如果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明确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对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探望权执行的对象是拒不协助的一方,法院可依法对阻挠协助的当事人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但不得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本身强制执行,不能强制未成年子女接受探望。
若原生效法律文书没有对探望权的行使时间、方式作出处理,当事人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由法院就探望权行使方案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一份对于“本地来电”的信任,竟能让23人被诈骗127万余元。这份信任的背后,是境外诈骗分子利用“境外指挥+境内人员助诈”的分层模式,让“手机口”助诈成为当前高发的新型网络诈骗帮助行为。近日,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全某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2025年5月至2025年11月期间,全某某在明知“幽诺”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情况下,仍为谋取非法利益,与对方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全某某等人只需向对方提供虚拟电话卡等“手机口”业务,为境外诈骗分子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就能让境外诈骗分子掩饰真实来电归属地,使境外诈骗电话“摇身一变”为国内号码,从而对国内受害人实施诈骗。经查,被告人全某某共从中非法获利1.2万元。
案件移送桂阳县检察院后,办案检察官严把证据关口,细致梳理卷宗材料,针对“手机口”诈骗隐蔽性强、电子证据易灭失的特点,引导侦查机关重点调取并固定了“纸飞机”境外聊天记录、涉案手机及电话号码基站位置、拨打电话人次等关键客观证据,夯实案件办理基础。
同时,检察官向全某某细致讲解认罪认罚从宽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积极退赃退赔对量刑的影响。经过释法说理,全某某认清自身行为的严重危害,真诚悔罪,主动全额退缴全部非法获利。
检察官提醒
不要以为仅仅提供电话卡、通讯通道只是简单的“帮忙”,这种行为同样会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接到陌生来电无论显示为本地还是外地号码,都不要轻易放松警惕,凡涉及转账汇款、索要银行卡密码、短信验证码、个人身份信息等敏感内容,务必多方核实情况,切勿轻信对方说辞,守护好自身的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