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信线上订货、异地发货,已是农产品批发的主流交易方式。但便捷背后,货不对板、变质腐烂的纠纷也屡见不鲜。买家按约付款,商家却交付劣货、事后失联,该如何维权?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湖南的冬瓜批发商张三通过微信向供应商订购了一批“吊冬瓜”,约定单价为0.65元/斤。下单时,张三反复叮嘱:“我只要‘吊冬瓜’,‘地冬瓜’千万别混进来!”。对方满口答应。随后,22860斤冬瓜装车发出,张三支付货款14860元。可当货车到货后,张三拆包验货,发现送来的全是“地冬瓜”,虽然都是冬瓜,但品种不同,品质和价格差了一大截。而且里面还烂了1241斤。
张三当即发微信、打电话质问,对方消息不回、电话不接,玩起了失联。无奈之下,张三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退还差价、赔偿烂瓜损失及运费、卸车费。
双方争议
张三认为,自己下单时明确指定要“吊冬瓜”,结果送来全是“地冬瓜”,还烂了那么多,属于货不对板、违约交付,差价和损失当然要对方承担。供货商则辩称,发货前已发送货品照片,确认后才发货;且当地将案涉货品统称为“吊冬瓜”,仅品相有差异,不属于货不对板。另外生鲜运输存在正常损耗,烂瓜损失不应由己方承担。
审理查明
君山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虽未签书面合同,但通过微信就标的物、数量、价格达成一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法院重点从三个层次进行释法说理:
关于品种问题:“吊冬瓜”和“地冬瓜”虽同属冬瓜,但属于不同品种,在品质、口感和市场价值上均存在差异。张三在下单时已明确指定品种为“吊冬瓜”,供应商也予以确认,这构成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供应商交付的货物品种与约定不符,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关于货物损失:货物中烂瓜1241斤的事实双方无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供应商交付的货物品种不符且存在腐烂,风险应由供应商承担。
关于“发照片确认”的抗辩:供应商主张发货前发了照片、张三同意才发货。但法院认为,照片无法准确反映冬瓜的品种差异,且张三在收货后第一时间提出异议,供应商却失联不予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张三关于退还差价、赔偿烂瓜损失及运费、卸车费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生意以诚信为本。微信约定亦是合同,货不对板既损信誉,也担法律责任。守约方依法维权,法律自会撑腰。
针对本案,法官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几点:
一、微信聊天记录就是“合同”,别忽略。
只要双方在微信里谈好了“什么货、多少量、什么价”,买卖合同就成立了。品种、规格、质量要求,一定要在聊天里写清楚,并保留完整记录,这就是你维权的最有力证据。
二、货不对板,买家有权要回哪些钱?
至少这三笔可以主张:①品种差价;②因货物不符导致的直接损失(如腐烂部分);③因对方违约而额外产生的运费、卸车费等合理支出。法律支持你“填平”损失。
三、遇到这类情况,记住“三步走”。
第一步:收货立即开箱查验,发现问题马上微信+电话“双重留痕”提出异议;
第二步:全方位拍照录像,连同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物流单据全部保存;
第三步:对方推诿或失联,别拖,及时起诉。
四、“发过照片”不等于“免责金牌”。
照片看不出品种差异、看不出内在品质,只要实际交付与约定严重不符,卖方照样要担责。别被卖家一句“你当时看了照片同意的”堵回去。
诚实信用是市场交易的立身之本。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微信下单亦受法律约束。一次货不对板,失去的不仅是一个客户,更是多年积累的商誉;一份法院判决,保护的不仅是一笔货款,更是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希望每一位经营者都能敬畏契约,让每一次交易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刘璇 长沙报道
手机突然黑屏,怎么按都没有反应。近日,长沙市民罗先生遇到这一幕时,第一反应不是手机故障,而是意识到自己可能遭遇了诈骗。
就在几分钟前,他接到一通自称“抖音客服”的电话。对方声称,罗先生开通了“直播带货会员”,每月将被扣除800元。得知罗先生并未开通过相关服务后,“客服”立即表示,可以帮忙关闭会员。
罗先生没想到,所谓的“关闭会员”,正一步步将他带进骗子设下的陷阱。
一通“客服”来电,牵出一场精心包装的骗局
当天下午,罗先生接到陌生电话。电话那头的“客服”不仅准确说出了“会员”服务,还以每月扣费800元制造紧迫感。
面对这笔莫名其妙的费用,罗先生难免有些着急。
“客服”随后提出,可以通过线上操作帮他取消服务,并指导罗先生下载陌生App和视频会议软件。
看似是在解决问题,实际上却是在为下一步远程操控手机做准备。
按照对方提示,罗先生打开相关软件,并进行了人脸识别验证。
可就在刷脸验证完成的一瞬间,手机屏幕突然黑了。
罗先生尝试重新操作手机,却发现屏幕毫无反应。此时,他才意识到事情不对劲,赶紧拿起家人的手机报警。
经过争分夺秒的处置,罗先生名下100余万元存款成功保住。
骗子为何盯上“刷脸”?
这起骗局中,骗子真正的目的并不是帮罗先生关闭所谓的“会员”,而是借助“客服”“扣费”等话术,让受害人放下戒备,再诱导其下载陌生软件、进入视频会议,最终实施远程操控。
值得警惕的是,“刷脸验证”也是骗局中的关键一环。
在日常生活中,人脸识别往往意味着身份核验,因此不少人看到“刷脸”二字,会下意识认为这是正常操作。但在诈骗场景中,骗子可能将刷脸包装成“取消会员”“身份验证”等正常流程,诱导受害人完成相关操作。
一旦手机被远程控制,骗子便可能进一步窥探手机中的敏感信息,甚至尝试获取银行卡、支付账户等重要信息,给资金安全带来风险。
因此,“客服”让你下载陌生App、开启屏幕共享或进行人脸识别时,要格外警惕。
接到“客服”电话,先核实、再操作
警方提醒,正规平台一般不会通过陌生电话要求用户下载不明软件、开启屏幕共享,更不会以“马上扣费”“不操作就持续扣款”等话术制造恐慌。
如果接到自称平台客服的电话,应保持冷静,不要按照对方要求进行转账、刷脸、屏幕共享等操作。对于所谓“取消会员”“关闭自动扣费”等业务,应通过官方App、官方网站或官方客服电话自行核实。
尤其要注意,陌生人让你下载App、开启屏幕共享、提供验证码或进行人脸识别时,应立即停止操作。
如果发现手机出现黑屏、卡死、异常操作等情况,应第一时间断开网络、拔出手机卡,并尽快联系银行采取账户保护措施,同时拨打110报警。
一个“帮你取消会员”的电话,背后可能藏着的是一场针对手机和资金安全的骗局。面对陌生来电,多一步核实,就可能少一次损失。
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受他人指使帮忙转移,到手贵重物品后又见财起意、私自侵吞,上演“黑吃黑”闹剧。两名男子妄图借助违法渠道牟取不义之财,最终触碰法律红线,为自己的贪婪与侥幸付出了代价。一起来看湘潭市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分享的这起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为赚取高额非法报酬,铤而走险,答应帮助电信网络诈骗上线转移犯罪所得赃物。2026年1月13日,按照上线指令,王某某前往贵州省某商城门店领取对方利用诈骗赃款购买的手机。
为规避公安机关侦查、隐藏自身行踪,王某某安排吴某某出面前往门店领取手机,并许诺事成之后支付300元好处费,其本人则在车内等候接应。吴某某成功领取手机后,随即交由王某某处置。王某某见涉案手机为新款机型、价值较高,顿时心生贪念。其主观认为,该手机系犯罪赃物,上线本身涉嫌违法犯罪,必然不敢公开追责、报警维权,遂产生私吞变卖的想法。随后,王某某私自将涉案手机变卖,非法获利8950元,事后向吴某某支付300元好处费。
因上游诈骗案件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顺线追查,成功将王某某、吴某某二人抓获归案。
审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应当以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全面采纳检察机关公诉意见,结合二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分别对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判处刑罚。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任何依附于违法犯罪的“捷径求财”都是歧途。不少群众心存侥幸,认为参与转移、处置赃款赃物只是“跑腿小事”,甚至误以为侵占非法赃物属于“黑吃黑无人管”,实则早已触犯刑法。无论是协助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还是私自侵吞赃物,均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市民务必树立合法求财的价值观,坚决抵制各类非法兼职、高薪跑腿等可疑诱惑,远离一切涉诈、涉赃违法活动,切勿因一时贪念身陷囹圄。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刘璇 邵阳报道
“先刷单,后返利”“店铺等级越高,返利比例越高”,看似简单的“赚钱门路”,背后却暗藏骗局。
近日,邵阳县陈先生就轻信了短视频平台上的“海外商品刷单返利”广告,在骗子一步步诱导下,不仅缴纳报名费、下载涉诈App,还将大额现金藏进衣物中,通过快递寄往陌生地址。所幸家属及时发现异常并报警,成功追回尚在运输途中的47500元现金。
短视频广告引流,小额返利让人放下戒备
近日,陈先生在家刷短视频时,一条“海外商品刷单返利”的广告吸引了他的注意。
抱着“做任务就能赚佣金”的想法,陈先生主动添加了一名自称“中国邮政广东分公司”工作人员的企业微信。缴纳55元报名费后,对方又引导他下载一款名为“LBP”的App。
实际上,这是一款涉诈App。
在App内,陈先生被安排搭建所谓的“线上店铺”,并有一名“运营指导老师”负责指导。对方不断向他灌输“店铺等级越高、返利比例越高”的说法,声称返利比例可以从20%提高到40%。
为了让骗局显得更加真实,骗子并没有一开始就要求陈先生投入大额资金。
起初,陈先生按照对方要求完成线上刷单,确实收到了几笔小额返利。眼见“钱”真的到账,他逐渐放松了警惕,也对所谓的“高额返利”深信不疑。
而这,正是骗子精心设置的诱饵。
从线上刷单到寄送现金,骗局逐渐升级
取得陈先生信任后,骗子开始提出新的要求。
对方以“账户充值”“提升店铺等级”等理由,诱导陈先生准备现金,并要求他将现金藏在衣物中,伪装成普通包裹,通过快递寄往指定地址。
原本只是手机上点几下就能“赚钱”的刷单任务,此时已经变成了现实中的现金交付。
此后,陈先生先后三次将现金藏进衣物,通过快递寄往陌生地址,累计寄出81800元。
直到第三次寄出现金后,陈先生的家属察觉情况不对,意识到他可能遭遇了电信网络诈骗,当即陪同他前往派出所报警。
此时,时间就是追回钱款的关键。
第三次寄出的47500元现金仍在运输途中,一旦被骗子签收,追回难度将大幅增加。
经过多方协作,最终,这个装有47500元现金的包裹被原路退回九公桥镇。

装有现金的包裹被原路退回。
小额返利不是“福利”,而是骗子降低戒心的“诱饵”
“刷单返利”骗局并不新鲜,但骗子不断更换引流方式和包装话术,让不少人防不胜防。
此类骗局往往从短视频、社交平台上的兼职广告开始,用“低投入、高回报”“轻松赚佣金”等话术吸引受害人主动联系。随后,骗子再以所谓客服、工作人员、导师等身份与受害人建立联系,通过虚假App、虚假店铺等方式营造“正规平台”的假象。
更具迷惑性的是,骗子通常不会一开始就索要大额资金,而是先让受害人获得小额收益。
当受害人看到“返利”真的到账,便容易形成“这个平台确实能赚钱”的错觉。等到信任建立起来,骗子再以“升级会员”“提高返利”“账户充值”“解锁任务”等理由不断提高投入金额。
而当受害人发现无法提现时,骗子往往又会抛出新的理由要求继续交钱,最终形成“越陷越深”的局面。
警方提醒,刷单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任何以“刷单返利”为名义的兼职,都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网络平台上的高额返利广告,不要点击陌生链接、下载来源不明的App,更不要向陌生账户转账或通过快递寄送现金。
尤其需要警惕的是,“先给小额返利,再诱导大额投入”并不代表平台真实可靠,恰恰可能是骗子精心设计的陷阱。
一旦发现自己可能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应立即停止操作,保存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并第一时间报警。像陈先生这样涉及现金快递的情况,更应及时向警方说明寄件时间、快递单号及收件信息,为拦截和追赃争取时间。
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校园盗窃案,被告人万某因两次潜入中学盗窃学生财物,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回顾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万某系无业人员,长期在全国各地流窜。2025年12月2日至3日,其发现某中学西北角因施工导致围栏存在缺口,先后两次凌晨潜入该校教学楼,通过翻找学生书包、课桌等方式,盗取32名学生现金共计人民币3600元。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侦查工作,于2025年12月12日成功将被告人万某抓获归案。到案后,万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人万某对自己盗窃学生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金额共计3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被盗财物全部被追回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且盗窃对象为在校学生,其中大部分为未成年人,应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的发生,既暴露出校园安全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也反映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不足。对此,学校应压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及时修缮围墙等基础设施,完善夜间巡查制度,必要时增配监控设备,堵塞管理漏洞;家长应积极引导子女树立财产安全意识,提倡使用校园卡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减少现金携带;广大学生亦应增强防范意识,妥善保管个人财物,发现可疑情况或财物丢失后,第一时间向老师、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筑牢校园安全防线,需学校、家庭与社会协同共治。汨罗法院将持续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以司法之力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