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场洪水冲毁老屋,11万余补偿款还没发,争议先起:前妻、女儿一方,和同居近20年的扶养人一方,都觉得自己该拿这笔钱。法院会怎么判?
基本案情
1995年,李大军与赵兰离婚,两女由赵兰抚养,李大军放弃家庭共同财产。1996年洪灾后,李大军原住房被毁,村集体统一分配宅基地。1996年至1997年,李大军与林娟共同修建案涉房屋,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林娟2004年离婚后,与李大军长期在案涉房屋同居,直至李大军2017年去世。丧葬由林娟主持,李大军女儿未参与。2020年,该房屋登记至林娟名下。2024年房屋被洪水冲毁,补偿款归属引发诉讼。李大军次女李晓晓书面声明,自愿将其份额让渡给母亲赵兰、姐姐赵云云。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确认不动产登记无效,指向登记行为本身,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但补偿收益归谁,属民事争议,法院应管。案涉房屋属李大军个人财产,其去世后作为遗产处理。李大军无有效遗嘱,长女赵云云、次女李晓晓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林娟与李大军同居约20年,尽了全部扶养照顾义务,并主持丧葬事宜,符合“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规定。法院酌定:李晓晓、赵云云、林娟按30∶30∶40分配。次女李晓晓份额让渡后,最终赵兰、赵云云、林娟按15∶45∶40分配。
法官说法
这起案件,看似是“钱怎么分”,实则考验司法如何在身份、财产与伦理之间找到平衡点。
第一,宅基地的身份属性不能破。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具有强烈身份属性。林娟虽参与建房,但户籍不在该村,与李大军仅系同居关系,不是家庭成员,不能仅凭出资就取得房屋所有权。法院严守这一边界,维护的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根基。
第二,实际扶养付出不能忘。林娟与李大军共同生活约20年,共同劳作、相互扶助,患病时照料,去世后操办丧葬。若因身份问题将其完全排除,既不符合朴素公平观念,也与民法典“权利义务相一致”精神相悖。法院依法适用“适当分给遗产”制度,让林娟分得40%,正是对长期扶养付出的法律承认。
第三,程序边界不能混。原告既要求确认登记无效,又要求确认补偿收益归其所有。前者指向行政行为,应走行政诉讼;后者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争议,法院依法受理。精准切割,既避免程序空转,也回应当事人实质诉求。
第四,灾后分配要讲衡平。法院综合考量宅基地身份属性、同居建房实际贡献、法定继承权利、实际扶养回报,以清晰比例定分止争,妥善处理涉农涉灾复杂家庭财产纠纷,在法律框架内兼顾法理、情理与社情,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
(文中均为化名)
编者按:法条写在纸上,成效落在现场。
近日,红网时刻新闻推出“解纷有‘例’”系列报道。选取全省各地矛盾纠纷化解典型案例,结合《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开展以案释法。通过还原真实解纷路径,为群众解纷导航,为基层治理支招。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刘璇 长沙报道
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跨境商事纠纷日益增多。境外证据如何认定、跨境争议如何解决,成为企业维护合法权益时可能面临的现实问题。如何整合专业法律服务资源,为企业跨境经营保驾护航?《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三十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近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公布的一起跨境买卖合同纠纷中,乙公司提交了一份马来西亚保险公司出具的英文拒赔回函,用于证明海上发电站设备损坏后的保险理赔情况。甲公司以该材料未经公证认证、缺少符合要求的中文翻译件为由提出异议。
仲裁庭结合证据性质、案件关联性及全案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并将拒赔回函与项目会议纪要、索赔函、维修记录等材料相互印证。乙公司补交中文翻译材料后,仲裁庭依法采信了相关域外证据。
境外证据是否必须经过公证认证才能被采信?关键在于结合证据类型、适用规则及具体案情进行判断,而非一概而论。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以及能否与其他材料相互印证,都是审查的重要因素。需要注意的是,具体证据是否需要公证认证,仍应根据适用规则和案件情况确定。
《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涉外法律服务专家库,依托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等加强涉外调解、公证、仲裁、律师等法治人才培养。鼓励省内调解组织、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仲裁机构参与涉外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建立外籍专家咨询机制,加强与国际商事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之间的合作交流。
这一规定着眼于涉外法律服务资源的整合与专业能力的提升。
跨境商事争议往往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商业惯例及证据规则,企业仅凭自身力量,可能难以全面应对合同履行、证据固定和争议解决等环节的法律风险。湘潭大学副教授黄艳好表示,建立涉外法律服务专家库、加强专业人才培养、推动相关机构协同参与,有助于为企业提供更加专业、多元的纠纷预防和化解服务。
《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三十三条强调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和专业机构协作,既着眼于提升跨境纠纷解决能力,也为企业防范涉外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支撑。随着涉外法律服务体系不断完善,专业仲裁、商事调解、公证及律师服务之间的协同将进一步增强,为企业参与国际经贸合作、应对跨境商事争议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凌晨的酒吧门口几句“丑话”+酒精上头,一点“小事”酿成“刑事”。你以为喝了酒打一架,只是好勇斗狠,实际上已经踩了法律红线。寻衅滋事罪离我们有多近?三个“00后”为此付出了代价,请看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
周某、徐某、杨某分别出生于2005年、2003年、2007年。案发时,三人分别为20周岁、22周岁、18周岁。
2026年1月3日凌晨5时许,袁某的女友田某应他人之约,路过常德一酒吧门口。与田某相识的徐某见到她后,无故出言辱骂。袁某听见后,吼了一句“搞什么”。
随后,徐某、周某、杨某等人借着酒劲围住袁某,大声挑衅。田某上前劝阻,几人仍继续挑衅、推搡。龚某(另案处理)掏出西瓜刀朝袁某头部砍去,袁某当即倒地。杨某等人随即上前殴打,其中杨某持甩棍击打袁某上半身,周某等人用脚踢打。
经鉴定,袁某左胫骨下段骨折,骨折线累及关节面,构成轻伤一级;左顶部头皮血肿、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分别构成轻微伤。
1月6日,徐某、杨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1月21日,周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徐某、杨某的家属分别赔偿袁某损失1.5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徐某、杨某伙同同案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徐某、杨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被告人周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被告人徐某、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杨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并结合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对其依法宣告缓刑。
判决结果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三、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雇员无证驾驶三轮车前往搬运地途中,发生车祸身亡,家属与肇事方口头约定私了后,发现存在重大误解,能否主张撤销该赔偿协议呢?请看安乡法院案例!
黎某受王某雇佣务工。2026年3月23日,王某安排黎某驾驶三轮车搬运作业踏板。次日早上,黎某无证驾驶王某的三轮车前往目的地准备搬运货物途中,与货车发生碰撞,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黎某与货车驾驶人负事故同等责任。黎某身故后,货车方及保险公司赔付黎某家属共计708947元。黎某家属找王某索要赔偿,经多轮协商后,双方私下口头约定王某赔偿黎某家属10000元,黎某家属不再要求王某承担责任,王某随即向黎某家属转账支付了该笔款项。之后,黎某家属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得知案涉车辆属于非法拼装机动车,遂以雇主王某存在重大过错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此前达成的赔偿协议,并要求王某支付赔偿金25250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王某与黎某家属私下达成赔偿协议时,交通事故责任尚未划分,黎某家属不知晓此次事故形成的原因,对案涉车辆系非法拼装机动车这一事实亦不知情。因信息的不对称,影响了黎某家属对王某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的正确认识,属于重大误解。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之规定,法院依法撤销该口头赔偿协议。该案中,王某将禁止上路的拼装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资格人员驾驶,存在过错;黎某无证驾驶、未佩戴头盔,自身亦存在重大过失。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的是外部交通事故责任,不等同于雇主雇员的内部过错责任。最终,法院酌定王某承担剩余损失15%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王某赔偿61250.45元(扣除已支付的1万元)。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法院一般认定其合法有效,但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和显失公平等特定情形下签订的协议,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该案中,黎某家属是在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才发现案涉车辆系非法拼装机动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该案中,王某安排无驾驶资质的黎某行驶非法拼装的三轮车,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划分事故相对方外部责任,不能直接等同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务赔偿责任,雇主有过错的,依旧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雇主雇佣他人提供劳务时,应当提供安全合规的工具、设备,严禁提供拼装、报废等禁止上路的车辆,不能把风险转嫁到务工人员身上,同时还要核实务工人员资质,做好安全提示,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如不慎发生意外后,在签订和解协议时,一定要充分考虑一切不确定因素,全面、合理地主张各项损失赔偿,并明确赔偿项目及具体计算依据,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产生后续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
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
编者按:法条写在纸上,成效落在现场。
近日,红网时刻新闻推出“解纷有‘例’”系列报道。选取全省各地矛盾纠纷化解典型案例,结合《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开展以案释法。通过还原真实解纷路径,为群众解纷导航,为基层治理支招。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刘璇 长沙报道
3个月前,长沙市天心区某在建项目工地,6名来自四川凉山的彝族务工人员数着刚拿到手的工资和误工补偿款,眉头舒展开来。
就在此前,其中一人还站在脚手架上,情绪激动,现场一度让人捏了把汗。
原来,当时6名工友经同乡介绍来到长沙某建设项目干活。因工程验收中部分施工内容需调整,现场作业暂停,但相关环节的沟通衔接出现延迟,工人们一连11天处于“等通知、没活干”的状态。
人生地不熟,吃住开销一天不少,手头越来越紧。他们找到项目方协商工资结算和空白期补偿,谈了几轮谈不拢。情急之下,一名工友爬上了脚手架。
危险举动被及时制止后,案件转入天心区综治中心。
调解员先递水、拉家常,让工友们把情绪倒干净;驻点法官适时介入,讲清法律底线,“攀爬脚手架既危险,也干扰工地秩序,维权要走正规渠道。”
待双方冷静后,调解团队“背靠背”分别沟通,最终促成一致:项目方当场支付工资及误工补偿,双方签订书面协议。
一场可能升级的安全隐患,就此转化为一次良性互动的调解样本。而这起纠纷的化解逻辑,恰恰藏在《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的字里行间。
《条例》第三条明确,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多方参与、社会协同、民主协商、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格局下推进,并遵循五项原则——预防为主、预防化解相结合,和解调解优先,多方联动、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平公正、便民高效。
在此案中,综治中心接手之后,法官、调解员、心理咨询资源一并跟上,分散的解纷力量拧成了一股绳,这正是《条例》第三条所要求的“多方联动、谁主管谁负责”在基层的具象呈现。
湘潭大学副教授黄艳好解读《条例》时提到,制度的意义在于让矛盾纠纷化解“有路可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从天心区的实践来看,这个“路”就是让群众进一扇门、找一个人、把事说清楚。
值得注意的是,调解优先并不意味着和稀泥。黄艳好提醒,“优先不等于强制,更不是牺牲公平换和谐。能调则调,但不能为调而调”。本案中,先由驻点法官讲清法律底线,再在双方自愿基础上核算补偿金额。这个细节说明,“和解调解优先”与“公平公正”从来不是二选一的关系,调解的每一步都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回答的正是“去哪里说理”这个最朴素的问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辖区内各类力量,把解纷资源集中到一个窗口,有矛盾不用跑法院、跑仲裁、跑信访,进一扇门就能把事说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