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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有说法|“租满十个月送车”,结果只送车架?

红网时刻新闻3月13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刘妙 黄洁琼)商家口头承诺“租满十个月送车”,等消费者租期满准备提车时,却被告知只送车架、电池还要继续租,这样的“哑巴亏”,消费者该不该吃?

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电动车租赁消费纠纷案件。

2024年7月,消费者万女士通过微信与某维修站员工洽谈电动车租赁事宜。该员工向她明确表示:“这台车4个月起租,租满10个月就送给你,车就是你的了。”

在这一“送车”承诺的吸引下,万女士当日通过平台与该维修站签订了《租赁合同》,并按照对方指引,又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一份电池租赁协议。

此后10个月,万女士一直按约支付费用,共计支付车架租金3000元、电池租金3069元,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

然而,当租期届满,万女士前往维修站要求兑现“送车”承诺时,却被告知所谓“送车”只指赠送车架,电池仍需继续租赁或另行购买。

万女士认为,该维修站的行为构成欺诈,遂将维修站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维修站员工在合同订立前作出的“租满十个月送车”承诺,是促使消费者订立合同的重要原因,该承诺对经营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从日常理解和一般交易习惯来看,“送车”应当理解为交付可以正常使用的完整电动车,而电池作为电动车的核心部件,理应包含在内。被告在明知电池需要另行租赁的情况下,却未对消费者作出充分提示和明确说明,导致消费者对交易内容产生误解,存在明显过错。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向万女士交付完整可使用的电动车(含电池)。如无法交付,则应支付电池等价款3500元,并返还无依据收取的300元费用。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经营者在促成交易过程中作出的口头承诺,同样可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事后以格式条款未约定为由逃避责任。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面对“以租代购”等新型消费模式时,应仔细核对合同条款,并尽量保存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经营者则应如实告知涉及消费者核心利益的重要信息,杜绝模糊宣传、事后推诿,营造安全、放心、公平的消费环境。

未成年人打一个电话获刑罚 如此“帮忙”不可取

  明知他人在实施诈骗,仍为其提供通讯帮助。近日,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电信诈骗案件,被告人韩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4年7月至8月,韩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上游人员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按照指示使用本人及多名他人的手机卡,通过QQ语音免提方式帮助上游人员拨打电话。2024年8月,韩某使用其中一张手机卡拨打电话,以“退培训费”为名诈骗被害人郭某65000元。韩某从中获利354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通讯支持,涉案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韩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赔退赃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经社会调查具备社区矫正条件,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韩某本人虽未直接骗取被害人钱财,但其提供手机卡并帮助拨打电话的行为,为上游诈骗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关键帮助,属于共同犯罪。希望广大青少年切勿因一时贪念或“朋友义气”,出租、出借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更不要帮助陌生人拨打电话。面对“轻松赚钱”的诱惑,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切莫沦为电信诈骗的“工具人”,否则将面临法律严惩。

案例类型:刑事
2026-03-13
同意退款又反悔,“时效抗辩”未获支持

  钱付了,房子没盖,人也找不着了——过了好几年,还能把钱要回来吗?近日,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10日,吴某与孙某签订《建房合同》,约定由孙某负责为吴某建房,同日孙某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吴某建房款1万元。此后孙某未按约定施工,并搬离原住处。吴某多次上门寻找未果,直至2019年4月才获知孙某联系方式。通话中孙某表示:“那现在不用讲,把钱给你吧。”此后吴某多次电话催促退款,孙某一直未退还。2025年,吴某起诉至杜集区法院,请求判令孙某退还建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庭审中孙某辩称,吴某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判决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未按约定施工构成违约,收取的1万元应予退还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关于诉讼时效,自合同签订的2013年4月至2019年4月,吴某并非怠于行使权利,而是因孙某更换住所导致多次寻找未果。2019年4月孙某在通话中承诺还款,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此后吴某多次电话催讨,每一次催讨均依法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故吴某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

  杜集区法院判决孙某返还建房款1万元及利息。孙某不服提起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裁定予以准许。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是吴某的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纠纷产生后,吴某一直积极寻找孙某,因孙某搬离原住所而未果。2019年4月的通话录音显示,孙某同意退款,即使此前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从孙某同意退款之日起应重新计算。此后吴某多次电话催讨,每一次催讨均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故吴某2025年向法院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此后,孙某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法官提醒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权利人应及时行使权利,催要债务并保存好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电话录音等,必要时可要求债务人重新出具欠条,或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类型:债务
2026-03-13
运输假烟1111条涉案23万元,法院判了!

吸烟有害健康,劣质假冒香烟伤害更甚。若劣质烟草化身知名品牌流入市场,消费者的健康将成为不法分子牟取暴利的代价。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湘阴法院以一起运输假烟获刑的真实案例敲响警钟,守护消费安全。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29日,被告人蒋某某、梁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运输货物系假烟情况下, 仍接受雇佣,帮助他人将假烟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运输至安徽省。当日11时许,蒋某某、梁某某驾驶车辆途经平益高速(湘阴段)转许广高速互通匝道时被执法人员查获。

执法人员当场从二人驾驶的车内查获南京(炫赫门)等多种品牌香烟共计1111条。经鉴定,涉案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湘阴县烟草专卖局认定,价值达人民币233090元。

法院判决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梁某某明知他人以不合格卷烟产品冒充合格卷烟产品销售,仍提供运输帮助,未销售货值金额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二被告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被告人受上线雇佣从事假烟运输,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二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认罪认罚,积极预缴罚金,予以减轻处罚。本案查获的假冒香烟应当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提醒

假烟多由劣质烟叶甚至工业废料制成,焦油、重金属等有害物质严重超标,对人体的呼吸系统、心血管造成的伤害远比正品香烟更为致命。法律有明确规定,无论是非法生产、销售,还是为牟利而参与运输、仓储等环节,只要明知是假烟而提供帮助,都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面临有期徒刑、罚金乃至没收财产等严厉惩处。

在此提醒运输者,在运输货物前应当确保货物来源清楚,依法依规作业。一旦知道运输货物是违禁品,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切勿因一时贪念,为蝇头小利充当不法分子的“帮凶”。同时,广大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购买香烟应选择正规烟草零售门店,避免掉入低价“专供烟”“免税烟”等陷阱。如发现制售、运输、仓储假烟线索,请及时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共同斩断制假售假运输链条,筑牢消费安全法治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类型:刑事
2026-03-13
因一句玩笑话殴打同监室友,湖南湘潭一服刑罪犯面临加刑

近日,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检察官办理了一起高墙内罪犯再犯罪案件,2026年3月11日,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服刑罪犯)曾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22日曾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2025年11月19日曾某被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曾某如果在看守所内认真接受改造,三个多月后就能服刑完毕,出去和家人团聚,但曾某却因为一句玩笑话,冲动之下选择将拳头挥打向了自己同监室的在押人员,造成了他人轻伤的结果,而曾某自己也即将面临加刑的惩罚。

事情的起因是2026年1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曾某邀请被害人(同监室在押人员)刘某一起玩游戏,刘某因不愿意和曾某一起玩便向曾某骂了一句“玩你M**”,平时两人关系还不错,也有过一起开玩笑,打闹的情形,但这次曾某在听到刘某骂娘的话后心里很不舒服,越想越来气,便用右手拳头挥打刘某脸部鼻梁处,刘某被打后鼻子流血,看守所内民警发现后,立即将带刘某至医护人员处就诊,并及时将曾某调整了监室。刘某所受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的损伤,经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

从该案承办检察官处了解到,其在对曾某进行提审时,曾某对自己此次冲动的行为也很悔不当初,懊悔于自己意气做事,没有仔细考虑自己这几拳下去,不仅伤及到这几个月以来相处还不错的室友,也让自己面临增加刑期的不利后果,其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检察机关从轻处理。承办检察官对曾某也进行了口头上的释法说理工作,并告诫曾某要积极表现,认真接受改造。

岳塘区检察院对再犯罪罪犯曾某依法提起公诉,有效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既有效保障了监管秩序与安全,也保护了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同时也进一步促进对罪犯的改造和教育。检察官也提醒大家,切勿冲动行事!以免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案例类型:刑事
202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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