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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发出“行业封杀令”?一场口角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更不是肆意宣泄情绪的私人空间。随意发布“封杀令”、煽动群员孤立他人的行为,不仅影响他人正常的社会交往、求职,还可能涉嫌侵权。

近日,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邮亭圩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微信群发布“行业封杀令”引发的名誉权纠纷,用柔性司法化解行业恩怨、修复社会关系,让冰冷的网络争执终握手言和。

口舌起隙

群聊争执结下隔阂

张某是本地餐饮兼职行业中介,常年运营多个行业招聘微信群,为用工商户和求职人员搭建对接渠道,在本地兼职圈拥有不小的影响力。李某是长期从事餐饮行业兼职的服务员,为方便接单增收,陆续加入张某运营的多个招聘群,二人通过线上工作往来结识。

某日,李某主动联系张某求职,发送个人简历与生活照片,希望获得兼职工作机会。本是一次普通的求职对接,却因他人一句不实传言骤然变味。张某轻信共同好友的片面说辞,直接告知李某“你经常放别人鸽子,我不给你介绍工作”。

张某的否定与误解让李某心生委屈,情绪激动之下,李某在微信对话中向张某发送过激不当言论,双方言语交锋、争执升级,线上矛盾彻底激化。本以为只是二人私下的口舌之争,不料张某为宣泄不满、赌气报复,做出了过激举动,为后续纠纷埋下隐患。

意气用事

一纸封禁令断人出路

矛盾激化后,张某为“惩戒”李某,整理出李某的个人照片、微信号等私人信息,在自己管理的近十个、单群人数200至500人的餐饮行业大群内,公开发布针对李某的“行业封杀令”,标注其为“鸽子大王”,号召整个兼职行业商户、用工老板一律不要聘用李某。

封杀通告一经扩散,迅速在本地兼职圈层传播开来,造成大范围负面影响。不久后,李某陆续被多个行业微信群群主清理踢出,彻底失去本地兼职接单渠道。更让李某无奈的是,此前长期合作、信誉良好的多家商铺,在其再次求职时纷纷直接拒绝,店主均表示受群内言论影响,不敢聘用。

突如其来的行业抵制,直接打乱了李某的正常生活收入。此前李某依靠兼职月收入稳定,受此次负面风波冲击,求职处处碰壁,月收入骤降,经济收入、日常生活、个人名誉均遭受严重损害,无奈之下诉至法院维权。

隔空调处

双向僵持陷入困局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细致梳理全部聊天记录、沟通凭证、求职记录等证据,清晰还原完整事实经过,明确认定张某大范围发布封杀言论、曝光他人信息的行为,已构成名誉权侵权。

为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质化解矛盾、避免双方矛盾冲突升级,法官优先采用调解模式。考虑到双方异地不便线下沟通,通过电话开展多轮“背对背”调解,一方面向张某释明网络侵权的法律责任与严重后果,另一方面耐心倾听李某的诉求与委屈。

双方对立情绪激烈,调解一度陷入僵局。张某态度强硬,坚持“可以赔钱、绝不道歉”;开庭前夕虽稍有松动,却又提出“对方先道歉”的前置条件。

双方互不退让、僵持不下,调解工作难以推进。

情理相融

真诚致歉化解干戈

开庭当日,双方当事人依旧针锋相对、各执己见。承办法官认真倾听双方的意见,结合阅卷情况,进一步梳理事实,厘清本案中双方存在的过错,耐心劝导双方、释法明理。张某轻信传言、公开发布封杀言论,是矛盾升级的主要原因;李某沟通言语过激,是引发争执的初始诱因。

在法官情理交融的耐心劝导下,双方均正视自身过错、放下对立心态。李某主动为过激言论致歉,并自愿降低赔偿诉求;张某也深刻认识到自身网络言行的不当之处。

双方当庭相互鞠躬致歉、握手言和。张某当场手写道歉澄清声明,经法院审核确认后,在涉事行业微信群、个人朋友圈公开消除影响,并当庭赔付李某经济损失,这场网络纠纷彻底化解。

案结事了

助力清朗网络空间建设

一场针锋相对的网络侵权纠纷,最终在法庭的柔性调处下握手言和。纠纷的化解,不仅实现了权利的依法救济,更最大限度弥合了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矛盾裂痕。

邮亭圩法庭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机械办案、不简单裁判,以调解优先修复社会关系、化解基层矛盾。通过妥善处置该案,既依法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以温情化怨,引导当事人规范网络言行、理性处理纠纷,切实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助力清朗网络空间建设与基层治理提质增效。

衡阳一企业“内鬼”被移送审查起诉

一笔笔本应流入公司账户的货款,却悄无声息地转进了个人微信钱包。当公司的财务账目终于对不上数时,销售员阳某“双面人生”也随之曝光。

2023年,阳某入职湖南衡阳某贸易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日常负责收取客户货款并安排发货。然而,从2024年至2025年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共计26万元应收账款通过个人微信截留,用于个人挥霍。案发前,阳某虽退还8万元,但剩余钱款迟迟未能归还,给企业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2026年4月,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将阳某某移送至蒸湘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蒸湘区检察院第一时间向受害公司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充分听取企业诉求。在与受害公司的多次沟通中,检察官发现,这起“内鬼”案背后,折射出的是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的诸多薄弱环节。

“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否完善?监督机制是否有效?财务账目是否经常核对?资金结算方式是否规范?重点岗位员工的监管是否到位?法治教育是否常态化开展?”一连串追问,是检察官对受害企业的“把脉问诊”。

“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侵占,看似是‘家贼难防’,实则往往是制度漏洞给了‘内鬼’可乘之机。”承办人表示。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民营企业“内鬼”侵财案件频发,关键岗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企业财产的现象并不鲜见。检察官介绍,有的利用制度漏洞“蚂蚁搬家”式侵占,有的内外勾结形成黑色产业链,严重侵蚀企业“肌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公司、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一旦发现有违法犯罪情况,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企业员工在日常工作中要增强法律意识,杜绝“监守自盗”等违法犯罪行为,切莫因一时贪念自毁前程。

案例类型:刑事
创建时间:2026-09-17
八旬母亲状告儿媳孙子:儿子的死亡补偿金,为何自己“一分未得”

亲人意外离世,单位支付的死亡补偿金如何分配?能否用于偿还债务?

基本案情

赵某生前系湖南临湘某公司保安,在公司发生意外不幸身亡。事发后,其所在公司与赵某的妻子穆某、儿子赵小某协商死亡补偿时,遗漏了赵某的母亲张某,将19万余元死亡补偿金直接打入赵小某的账户。张某知晓此事后,认为自己作为赵某母亲,依法有权分割该笔补偿款。但穆某主张该款项是单位向其支付的安葬费用;而赵小某则称已将收到的补偿款用于清偿赵某生前欠下的债务,二人均拒绝向张某分配相应款项。协商无果,张某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案涉补偿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死亡补偿金的法律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案案涉死亡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赵某死亡后,向其近亲属支付的精神抚慰金和生活补助金,带有精神慰藉属性,不属于赵某死亡前遗留的个人财产,因此不属于遗产,不得用于清偿赵某生前债务,该笔补偿款应当归死者近亲属共同享有,张某作为赵某的母亲,理所应当享有分配权利。

关于死亡补偿金的分配规则。分割该共有款项,应当优先扣除实际产生的合理丧葬开支。法院扣除当事人合理的丧葬费4万余元后,结合张某已是八旬高龄、丧失劳动能力,由多名子女共同赡养的现实状况及各子女的生活条件、负担能力,酌情认定张某分得剩余补偿金三分之一份额。

最终,法院判决穆某、赵小某向张某支付补偿金4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一、死亡补偿金≠遗产,不能用来清偿死者生前债务。遗产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的合法个人财产,分配遗产遵照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规则,分割遗产时需要先清偿死者生前税款与债务。而死亡补偿金产生于死者死亡之后,是对近亲属精神损害的抚慰以及生活上的经济补助,应由全体近亲属共同共有,不适用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则。近亲属不能以偿还死者生前债务为理由,私自占有、处置属于全体近亲属共有的死亡补偿金。

二、死亡补偿金分割时,并非绝对平均。司法实践中会将实际发生的合理丧葬费用予以扣除后,再结合近亲属的年龄、劳动能力、经济收入、对死者的生活依赖程度等因素综合权衡,兼顾法理与人情进行分配。

案例类型:其他
创建时间:2026-09-17
酒后挪车行不行?“刑”!

不少人常常觉得停车场、餐厅门前属于内部区域不算公共道路,饮酒之后抱着侥幸心理挪车出来交给家人接手驾驶,一不小心酿成危险驾驶的严重后果。

早在2021年,路某就因危险驾驶罪,被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并被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本应引以为戒、严守交通法规,但心存侥幸的路某并未铭记教训,依旧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2025年9月初,路某搭乘妻子驾驶的车辆前往餐厅与朋友聚餐。就餐期间,路某饮用了2瓶啤酒。聚餐结束后众人陆续离场,路某的妻子留在餐厅内收拾、打包剩余餐食。为贪图便利、节省等候时间,路某擅自拿取车钥匙,独自前往餐厅停车场启动车辆,自行将车辆从停车场行驶至餐厅门前路段等候妻子,不料被现场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路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6.1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路某此前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此次醉驾同时属于无证驾驶、二次醉驾,情节更为恶劣。2026年8月,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路某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停车场、餐厅门前等对外开放通行的区域,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道路”,只要在此类区域醉酒驾驶机动车,就具备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条件,并非只有行驶在城市主干道才算酒驾醉驾。广大群众要摒弃“只是挪下车没事”的错误认知,切勿心存侥幸酒后开车,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案例类型:刑事
创建时间:2026-09-16
网签了房子却没付款占有,能强行撬锁入住吗?

近日,当事人杨某某来到湖南省怀化市靖州县人民法院,将一面绣着“执法如山扬正义,公正廉明护民生”的锦旗郑重地送到办案法官手中,对法院秉公办案、以法护权致以诚挚的谢意。

基本案情

杨某某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北京工作和生活,后回老家在靖州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产,还对房子进行了精装修。

可没过几年,吴某某以该房屋曾网签至其名下为由,伙同妻子刘某某、儿子吴小某强行撬锁入住,杨某某多次报警,在公安民警反复劝离后,吴某某拒不配合,仍通过撬锁、破坏防护栏等方式入住。

杨某某维权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杨某某胜诉。判决生效后,吴某某对判决结果不服,以第三人撤销之诉将杨某某等人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原判决。

查明事实

案件受理后,合议庭三位法官立即着手查阅案卷,研究案情,耐心地与双方当事人反复沟通。随着调查的深入,案件事实逐渐清晰地呈现在法官面前。

原来,2010年初杨某某和林某某等10人共同合伙购买靖州某小区12套房产,以个人名义向小区开发商支付了购房款并装修入住。但开发商曾向吴某某借款,后因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债务,就以该小区一套房产抵债,并办理网签至吴某某名下。然而,开发商又将这套房屋交付给订购时间更早、已付清全额房款的杨某某。吴某某认为自己才是房屋的主人,于是强行入住。双方经公安派出所、社区、村民委员会多次调解,均未能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虽作为网签权利人,却未积极向开发商主张权利,从未合法实际占有房屋。而杨某某已全额支付购房款,且实际合法占有房屋,参照“一房二卖”的裁判规则,杨某某的权利应优先保护,故依法判决驳回吴某某的诉讼请求。吴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至此,这起历时数月的房产纠纷尘埃落定。

案例类型:房产
创建时间: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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