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红网时刻新闻9月18日讯(记者 肖肖)“暑假期间提出离职,园方却要求我独自承担当月全部社保费用,这样合法吗?”近日,长沙一名幼儿园老师通过红网《问法湖南》栏目求助,称遭遇一起离职社保纠纷。
“我在8月15日暑假期间提出离职,幼儿园还没开学。园方称临时收到我的离职申请,但已经为我缴纳了8月份的社保,要求我承担8月份社保全部费用,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部分都要我出。”这名老师疑惑,这笔钱真的该由自己全额承担吗?
现实中,不少企业都有类似内部约定:员工离职没有干满整月,单位承担的社保费也要员工自己承担。但这样的条款真的有法律效力吗?
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入驻律师、湖南湘涛律师事务所谢昭军律师认为,只要劳动关系在当月存续,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对应的社保缴费义务,离职当月单位社保部分不能转嫁给劳动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且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这也从侧面说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的社保缴纳义务是明确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职工入职,除当月社保已由前工作单位缴纳、不能重复缴纳外,当月社保应当由入职后的新单位按正常情况缴纳。职工离职,当月社保应该由原单位按正常情况缴纳,到次月起才停止缴费。
单位应承担的部分,不能转嫁给个人。本案中,这名幼师在8月提出离职,当月双方劳动关系仍处于存续状态,幼儿园作为用工单位,必须依法承担单位部分的社保费用,仅可依规代扣代缴劳动者个人承担部分,无权要求员工全额承担当月社保。
律师强调,用人单位将自身法定社保缴费责任转嫁给劳动者,或是通过扣减工资等变相方式,要求员工自行承担单位部分社保费用,均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此类不合理要求,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是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不履行社保缴纳义务,不仅需要补缴社保,还可能产生滞纳金,面临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更不是肆意宣泄情绪的私人空间。随意发布“封杀令”、煽动群员孤立他人的行为,不仅影响他人正常的社会交往、求职,还可能涉嫌侵权。
近日,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邮亭圩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微信群发布“行业封杀令”引发的名誉权纠纷,用柔性司法化解行业恩怨、修复社会关系,让冰冷的网络争执终握手言和。
口舌起隙
群聊争执结下隔阂
张某是本地餐饮兼职行业中介,常年运营多个行业招聘微信群,为用工商户和求职人员搭建对接渠道,在本地兼职圈拥有不小的影响力。李某是长期从事餐饮行业兼职的服务员,为方便接单增收,陆续加入张某运营的多个招聘群,二人通过线上工作往来结识。
某日,李某主动联系张某求职,发送个人简历与生活照片,希望获得兼职工作机会。本是一次普通的求职对接,却因他人一句不实传言骤然变味。张某轻信共同好友的片面说辞,直接告知李某“你经常放别人鸽子,我不给你介绍工作”。
张某的否定与误解让李某心生委屈,情绪激动之下,李某在微信对话中向张某发送过激不当言论,双方言语交锋、争执升级,线上矛盾彻底激化。本以为只是二人私下的口舌之争,不料张某为宣泄不满、赌气报复,做出了过激举动,为后续纠纷埋下隐患。
意气用事
一纸封禁令断人出路
矛盾激化后,张某为“惩戒”李某,整理出李某的个人照片、微信号等私人信息,在自己管理的近十个、单群人数200至500人的餐饮行业大群内,公开发布针对李某的“行业封杀令”,标注其为“鸽子大王”,号召整个兼职行业商户、用工老板一律不要聘用李某。
封杀通告一经扩散,迅速在本地兼职圈层传播开来,造成大范围负面影响。不久后,李某陆续被多个行业微信群群主清理踢出,彻底失去本地兼职接单渠道。更让李某无奈的是,此前长期合作、信誉良好的多家商铺,在其再次求职时纷纷直接拒绝,店主均表示受群内言论影响,不敢聘用。
突如其来的行业抵制,直接打乱了李某的正常生活收入。此前李某依靠兼职月收入稳定,受此次负面风波冲击,求职处处碰壁,月收入骤降,经济收入、日常生活、个人名誉均遭受严重损害,无奈之下诉至法院维权。
隔空调处
双向僵持陷入困局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细致梳理全部聊天记录、沟通凭证、求职记录等证据,清晰还原完整事实经过,明确认定张某大范围发布封杀言论、曝光他人信息的行为,已构成名誉权侵权。
为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质化解矛盾、避免双方矛盾冲突升级,法官优先采用调解模式。考虑到双方异地不便线下沟通,通过电话开展多轮“背对背”调解,一方面向张某释明网络侵权的法律责任与严重后果,另一方面耐心倾听李某的诉求与委屈。
双方对立情绪激烈,调解一度陷入僵局。张某态度强硬,坚持“可以赔钱、绝不道歉”;开庭前夕虽稍有松动,却又提出“对方先道歉”的前置条件。
双方互不退让、僵持不下,调解工作难以推进。
情理相融
真诚致歉化解干戈
开庭当日,双方当事人依旧针锋相对、各执己见。承办法官认真倾听双方的意见,结合阅卷情况,进一步梳理事实,厘清本案中双方存在的过错,耐心劝导双方、释法明理。张某轻信传言、公开发布封杀言论,是矛盾升级的主要原因;李某沟通言语过激,是引发争执的初始诱因。
在法官情理交融的耐心劝导下,双方均正视自身过错、放下对立心态。李某主动为过激言论致歉,并自愿降低赔偿诉求;张某也深刻认识到自身网络言行的不当之处。
双方当庭相互鞠躬致歉、握手言和。张某当场手写道歉澄清声明,经法院审核确认后,在涉事行业微信群、个人朋友圈公开消除影响,并当庭赔付李某经济损失,这场网络纠纷彻底化解。
很多人存在这样的法律误区:当居间买卖的中介帮忙搭线却不获利,肯定不算犯罪,但现实并非如此!近期,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涉税犯罪案件极具警示意义:男子陈某为讨要被拖欠的10万元债务,在缓刑考验期内居间介绍他人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农产品发票,全程未收取任何介绍费用,最终仍因涉税犯罪被追责,不仅撤销缓刑,还将数罪并罚收监服刑。
案情回顾
陈某为讨要吕某所欠10万元欠款,在明知吕某(已判决)及其合伙人汪某(已判决)实际控制的两家纺织公司与外省李某实际控制的两家农业科技公司不存在真实业务往来、且案涉农产品发票具备税款抵扣功能的前提下,仍居间牵线搭桥,对接双方落实虚开发票相关事宜。陈某寄望吕某经营获利后清偿欠款本息,在此过程中经手转交购票款项,未从中赚取差价、收取介绍费用。2024年3月31日,由李某实际控制的农业科技公司向吕某、汪某控制的纺织公司共虚开发票19份,价税合计512万元,严重破坏国家税收征管秩序。案发后,陈某两次传讯拒不到案,直至2026年2月3日被抓获归案。
值得注意的是,陈某实施本次涉税违法行为时,正处于缓刑考验期内。此前,陈某已于2024年初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检察履职与法院判决
雨湖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无真实货物交易,仍居间介绍虚开用于骗取抵扣税款的发票,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综合考虑其系共同犯罪从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全案事实与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陈某数罪并罚后决定对其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本案中陈某出于朋友情面以及想要收回欠款的心理受人请托参与犯罪,然而个人的债权诉求,绝对不能凌驾于国家发票税收管理制度之上,自己的损失也不能用助长犯罪的方式去追偿。缓刑是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社区矫正对象更应当严守法律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一笔笔本应流入公司账户的货款,却悄无声息地转进了个人微信钱包。当公司的财务账目终于对不上数时,销售员阳某“双面人生”也随之曝光。
2023年,阳某入职湖南衡阳某贸易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日常负责收取客户货款并安排发货。然而,从2024年至2025年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共计26万元应收账款通过个人微信截留,用于个人挥霍。案发前,阳某虽退还8万元,但剩余钱款迟迟未能归还,给企业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2026年4月,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将阳某某移送至蒸湘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蒸湘区检察院第一时间向受害公司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充分听取企业诉求。在与受害公司的多次沟通中,检察官发现,这起“内鬼”案背后,折射出的是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的诸多薄弱环节。
“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否完善?监督机制是否有效?财务账目是否经常核对?资金结算方式是否规范?重点岗位员工的监管是否到位?法治教育是否常态化开展?”一连串追问,是检察官对受害企业的“把脉问诊”。
“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侵占,看似是‘家贼难防’,实则往往是制度漏洞给了‘内鬼’可乘之机。”承办人表示。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民营企业“内鬼”侵财案件频发,关键岗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企业财产的现象并不鲜见。检察官介绍,有的利用制度漏洞“蚂蚁搬家”式侵占,有的内外勾结形成黑色产业链,严重侵蚀企业“肌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公司、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一旦发现有违法犯罪情况,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企业员工在日常工作中要增强法律意识,杜绝“监守自盗”等违法犯罪行为,切莫因一时贪念自毁前程。
亲人意外离世,单位支付的死亡补偿金如何分配?能否用于偿还债务?
基本案情
赵某生前系湖南临湘某公司保安,在公司发生意外不幸身亡。事发后,其所在公司与赵某的妻子穆某、儿子赵小某协商死亡补偿时,遗漏了赵某的母亲张某,将19万余元死亡补偿金直接打入赵小某的账户。张某知晓此事后,认为自己作为赵某母亲,依法有权分割该笔补偿款。但穆某主张该款项是单位向其支付的安葬费用;而赵小某则称已将收到的补偿款用于清偿赵某生前欠下的债务,二人均拒绝向张某分配相应款项。协商无果,张某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案涉补偿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死亡补偿金的法律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案案涉死亡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赵某死亡后,向其近亲属支付的精神抚慰金和生活补助金,带有精神慰藉属性,不属于赵某死亡前遗留的个人财产,因此不属于遗产,不得用于清偿赵某生前债务,该笔补偿款应当归死者近亲属共同享有,张某作为赵某的母亲,理所应当享有分配权利。
关于死亡补偿金的分配规则。分割该共有款项,应当优先扣除实际产生的合理丧葬开支。法院扣除当事人合理的丧葬费4万余元后,结合张某已是八旬高龄、丧失劳动能力,由多名子女共同赡养的现实状况及各子女的生活条件、负担能力,酌情认定张某分得剩余补偿金三分之一份额。
最终,法院判决穆某、赵小某向张某支付补偿金4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一、死亡补偿金≠遗产,不能用来清偿死者生前债务。遗产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的合法个人财产,分配遗产遵照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规则,分割遗产时需要先清偿死者生前税款与债务。而死亡补偿金产生于死者死亡之后,是对近亲属精神损害的抚慰以及生活上的经济补助,应由全体近亲属共同共有,不适用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则。近亲属不能以偿还死者生前债务为理由,私自占有、处置属于全体近亲属共有的死亡补偿金。
二、死亡补偿金分割时,并非绝对平均。司法实践中会将实际发生的合理丧葬费用予以扣除后,再结合近亲属的年龄、劳动能力、经济收入、对死者的生活依赖程度等因素综合权衡,兼顾法理与人情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