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红网时刻新闻8月12日讯(记者 肖依诺 实习生 孟诗琦)一家企业破产了,留下的环境污染问题该由谁买单?8月12日,湖南高院召开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新闻通气会,发布一起破产企业环境污染治理案件。
中方县某新材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后因重整、和解均未成功,法院依法宣告该企业破产并启动清算程序。该企业前身系制砖厂,生产经营期间曾对周边田地、山林造成环境污染,如何处理遗留污染问题,成为案件办理中的重要问题。
中方县人民法院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协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属地村委会、工业园区等单位开展现场勘查,评估污染范围、程度及生态风险。
同时,法院指导破产管理人将环境修复事项纳入清算工作,将环境修复费用认定为共益债务,预留专项修复资金,科学制定田地、山林专项修复方案。相关方案经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为后续治理提供资金保障。
在推进生态修复的同时,法院依法指导破产管理人开展财产清理和债权审查,实现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全额清偿,并依法追缴股东未足额缴纳的出资,提高普通债权清偿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财产应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本案中,人民法院将环境修复费用认定为共益债务,并预留专项修复资金,解决破产企业“污染遗留、无人治理”的问题。
通气会指出,该案中,人民法院打破传统清算案件“重资产清理、轻生态保护”的审理模式,将生态环境修复纳入破产清算程序,通过府院联动、管理人协同等方式,推动企业退出与生态修复同步进行,实现法律效果、生态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一辆电动车在会车时失控撞树,驾驶人主责。在向机动车方和保险索赔后,又以“路不平”为由将公路管理单位告上法院,剩余损失该不该由“路”来赔?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侵权纠纷。
李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在农村公路上行驶时,迎面遇到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后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失去控制,撞到道路右侧的树上,致使李某受伤、车辆受损。县交警大队对此出具了事故认定书,对道路和交通环境的描述为“水泥路面,农村公路,路面破损,干燥,视线良好”,造成事故的原因是李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李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李某对此不服,向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市交警支队维持原认定。
后李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至法院,请求王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湘阴法院根据双方责任划分和车辆投保情况,判决王某、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二十余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但李某认为,他还有七万余元损失应要得到赔偿。他身体健康,且驾驶电动自行车多年,技术精湛,不能与此次交通事故形成因果关系。其认为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路面破损、凹凸不平,导致他驾驶电动车过坑时方向偏移,进而撞上路边的树木。该路段的养护责任属于县交通运输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其疏于管理及养护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李某认为县交通运输局作为案涉路段的管理单位,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但交警大队已对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原因进行了分析,也根据现场图、视频资料、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对事故发生过程进行了还原,该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李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且李某对案涉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大于王某,李某的受伤与其自身和王某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双方的责任划分并无不当。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亦认定会车双方在道路上行驶均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故李某主张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和路面的破损存在因果关系,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李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根据现场勘查、视频资料、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及当事人责任进行划分的法律文书,它是划分事故责任、保险理赔、损害赔偿及诉讼的重要依据。若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的结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仅限一次)。
而公共道路管理人对所管道路具有管理、维护的法定职责。消除道路通行安全隐患,保障道路设施完好、通行安全顺畅是公共道路管理人的基本义务。由于公共道路属于大面积开放性空间,对管理人履行义务的程度要求不能过于严苛,但也至少应达到普通人对道路风险的注意程度。本案中,事故路段虽存在路面破损,但该破损并非导致涉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实践中,可以结合道路损害程度、障碍物体积大小、发现危险的可能性以及采取合理防范措施所需的必要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近期,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收到了一封手写感谢信。寄信人是申请执行人唐某,信的内容不长,但字里行间满是谢意——感谢执行法官为她的孩子追回了被长期拖欠的抚养费。
这封信的背后,是一次跨省执行的奔波,也是一笔被拖欠了19个月的抚养费。
唐某与被执行人窦某因离婚纠纷,经珠晖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窦某每月向婚生子女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然而调解书生效后,窦某并未依约履行,连续19个月分文未付。唐某独自抚养孩子,经济压力日益加重,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第一时间启动财产查控程序,但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度陷入僵局。与此同时,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窦某,督促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但窦某始终以“失业且人在外地”为由消极回避,拒不配合传唤,抚养费迟迟未能兑现。
直到一条线索让事情有了转机。执行法官在梳理材料时发现,窦某名下有一套房屋正在动迁流程中,存在拆迁补偿款相关权益。法院迅速安排两名执行干警赶赴上海实地核查。
可到了上海才发现,实际情况和预想的不太一样。那套房子并非拆迁,而是原地拆除后原址重建。窦某在外临时租房期间,政府每月发放一笔租房补贴,但金额不大,远不够覆盖拖欠的抚养费。房子虽已查封,但执行干警心里清楚:查封状态下若启动重建程序,后续房产证办理会遇到障碍,反而更棘手。
由于窦某一直处于失联状态,执行干警便在当地社区工作人员协助下,辗转联系上了窦某的母亲。见面后,执行干警耐心说明了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以及抚养费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意义。经过沟通,窦某的母亲主动提出代为清偿全部欠款,并足额支付了19个月的全部抚养费。当天,法院也依法解除了对窦某名下房屋的查封。
从立案到钱款到账,前后不到一个月。唐某收到款项后,专门寄来了那封感谢信。
在夫妻感情破裂与抚养权纠纷中,有这样一群母亲:她们依法享有探望权,却被对方以抢夺、藏匿幼子的极端方式强行阻断亲子联结,被迫陷入“想见孩子却无处寻觅、维权求助却屡屡受阻”的绝境。她们有一个共同的名字——紫丝带妈妈。“紫丝带”象征着反对家庭与性别暴力,更承载着她们骨肉分离的伤痛与坚守维权的韧性。近年来,此类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频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正成为破解紫丝带妈妈维权困局、及时止损护亲情的关键法律武器。近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便为众多紫丝带妈妈提供了维权范本——当幼子被藏匿、探望权被阻断时,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可快速制止侵权、守护母子温情。
案情简介
阿芳(女,化名)与阿坤(化名)曾系恋爱关系,二人共同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经法院调解,孩子抚养权归阿坤所有,由其父母代为照看。阿芳虽未直接抚养,但孩子实际上长期由阿芳陪伴照顾。
2026年3月31日,在某次阿芳探望、照料孩子期间,阿坤的同事以带孩子去商场游玩为由,从阿芳处将年仅3岁的孩子带走。此后阿芳多次沟通但未能再见到孩子,阿芳认为其探望、照料权利被剥夺,她多次通过短信、报警等方式请求探望孩子,均被阿坤拒绝、无视。由于孩子自出生起,阿坤并未直接亲自抚养,孩子与母亲长期共同生活、紧密依恋,被抢夺藏匿后,稳定的亲子关系被强行割裂,侵害行为持续已逾40天。阿芳曾向公安机关报案、向阿坤所在单位信访求助,均未能制止侵权行为,侵害仍在持续。阿芳认为幼儿身心成长具有不可逆性,如不及时制止侵害,将对母子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责令阿坤立即停止抢夺、藏匿等侵害行为,恢复孩子被抢夺前的稳定生活状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阿芳作为孩子的母亲,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现有证据证实,阿芳多次请求探望,阿坤对其要求置之不理,阿芳长期无法见到孩子。孩子年仅3岁,正处于情感依恋与亲子关系建立的关键期,人为阻断母爱、剥夺母亲探望与监护,既侵害阿芳的合法身份权益,亦严重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已构成持续性人格权侵害,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阿芳的申请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适用条件。
综上,法院作出裁定:禁止阿坤及其近亲属对阿芳实施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停止侵害申请人阿芳的监护权、探视权。该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法官说法
本案是人民法院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保护父母身份权益的典型案例,彰显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与人格权的优先保护,更为深陷维权困境的紫丝带妈妈群体点亮了希望之光。
1、监护权、探望权受法律严格保护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基于亲子关系产生,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限制或剥夺。即便抚养权经裁判确定归一方,另一方的监护权、探望权依然合法存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抢夺、藏匿、阻挠探视等非法手段侵害对方权利,更不得将孩子作为家庭矛盾的“筹码”。
2、人格权侵害禁令具备法定强制效力,拒不履行将面临严厉法律惩戒
人格权侵害禁令属于法院生效民事裁定,一经作出送达即具有强制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设立禁令旨在快速阻断亲情割裂、避免幼儿身心遭受不可逆伤害。对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禁令依旧照常执行。如若执意违反禁令、持续藏匿子女、拒绝配合探望,将承担逐级加重的法律责任: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视情节对行为人处以罚款、十五日以下司法拘留;持续恶意阻挠探视、经司法惩戒仍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同时,因长期阻隔亲子联结造成一方严重精神损害的,还需依法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3、抚养权变更诉讼未决前,可先用禁令捍卫监护与探望
实践中,抚养权变更等诉讼程序周期较长,而幼儿成长与亲子关系修复具有紧迫性。在抚养权变更诉讼作出裁判前,父母一方的监护权、探望权遭受非法侵害时,完全可以单独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先制止抢夺藏匿、恢复正常探视与照料,守住未成年人稳定成长的底线,再通过诉讼程序妥善处理抚养权、抚养费等后续争议,实现“紧急问题紧急救济、实体争议后续解决”,最大限度降低对未成年人的伤害。
4、家庭矛盾处理必须坚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父母分手、离异后,均应理性处理抚养、探望纠纷,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化解分歧,不得以任何理由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大对非法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司法干预力度,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等制度,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与父母合法亲子权益的司法屏障,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结婚后第三天男方将婚前房屋添加了女方的名字,登记为共同共有,一年多后,女方起诉离婚,该房屋如何分割?
近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小刚与小芳于2024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2024年10月25日,小刚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将自己婚前所有的房屋添加了小芳的名字,登记为房屋的共有人。该房屋系小刚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并装修,建筑面积157㎡,房屋买价85万元,装修花费约40万元。该房屋现由小刚居住。该房屋所在小区的二手房价格目前在4600元每平方米左右。2024年12月双方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儿子。2025年2月双方发生争吵,小芳出走与小刚分居。2025年12月,小芳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分割该房屋。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小芳请求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本案中,涉案房屋由小刚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并装修,房屋现由小刚居住,法院判决确认房屋归小刚所有。同时考虑到二人婚姻关系维持了一年多时间,共同生育了两个小孩等因素,参照房屋现市场价值,酌定由小刚补偿小芳150,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虽然案涉房屋系小刚婚前购买并装修,但结婚后,小刚自愿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房屋添加了小芳的名字,应当视为双方通过变更登记达成房屋共有的合意,属于夫妻对房屋归属的重新约定,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应当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因该房屋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并未对各自享有的份额进行约定,若按照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对房屋进行平分,即各占50%的份额,显然有失公允。法院最终根据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孕育共同子女等因素,结合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由男方补偿女方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