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李怡真 郴州报道
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还被主管部门列入“黑榜”,业主能不能因此拒交物业费?
近日,资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院认为,物业公司虽已基本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但其被住建部门列入物业服务管理“黑榜”,可以认定服务存在瑕疵。最终,法院判决涉事季度物业费按70%标准支付,其他期间物业费仍应全额支付。
2020年12月,开发商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赵某系该小区业主,入住后未依约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遂诉至资兴法院,要求赵某支付欠付的物业费及违约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该物业公司已被资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列入2025年第一季度物业服务管理小区考核情况“黑榜”名单。
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物业公司入驻该小区后,基本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义务。赵某作为该小区业主,接受了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理应支付相应物业服务费。
不过,物业公司被列入“黑榜”,也意味着其服务质量存在一定瑕疵。
法院认为,物业“黑榜”系住建部门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业、提升服务质量而设立的负面评价和警示机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物业公司被列入“黑榜”,可以作为认定其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的依据。
最终,法院结合案件实际,认定该物业公司在2025年第一季度的物业费应按照70%的标准支付,其余期间物业费仍应全额支付,并驳回了物业公司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物业公司被列入“黑榜”,业主可以据此主张相应物业费减免,但减免不等于全免。具体减免比例,应结合物业服务瑕疵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物业公司应针对“黑榜”反映的问题积极整改,业主也应按照法院核减后的标准及时交费。双方依法履约、良性沟通,才是化解物业纠纷的长久之计。
缴纳维修资金后,抵债房屋却被司法拍卖,债权人起诉竞拍得房者“不当得利”,法院会支持吗?近日,临湘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大地公司(化名)在建设某小区时,因资金原因未向承包人李某支付工程款,遂用小区3套未售房屋抵债。2021年11月,李某缴纳了其中1套房屋的维修资金8000元,未完成过户登记。
2024年5月,大地公司因另案被强制执行,涉案房屋被依法公开拍卖,最终由王某拍得。王某随后办理了过户登记,未缴纳维修资金。2024年10月,李某就相关房屋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因超过法定期限,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
2026年1月,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返还不当得利8000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不构成不当得利。理由如下:
第一,王某未获利。房屋维修资金已计入拍卖评估价,王某支付的拍卖款中已包含该部分,未获取额外利益;第二,李某受损与王某无关联。李某的“损失”,源于其与开发商之间以房抵债协议未能完全履行,未办理过户登记,与王某无关。第三,王某继受房屋维修资金有合法根据。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时,该房屋的维修资金同时过户给了王某,并且该资金属业主共有,非个人债权,不能单独主张退还,应随房转移。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简单来说就是拿了不该拿的钱或东西,比如转错账、收银员多找钱、错拿快递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据此,是否构成不当得利需从四个方面判断:一是一方获得利益。二是一方遭受损失。三是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获利没有法律根据。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全部要件,受损方才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利益;欠缺任一要件,均不能认定构成不当得利。
法官提醒
当事人在以房抵债、房屋交易过程中,应当及时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依法完善权利归属证明,避免因权属未转移产生后续争议。对已缴纳的维修基金,可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而非向善意、支付对价取得房屋的第三人主张返还。
网络直播打赏日益普遍,不少观众为博取主播好感频频大额刷礼,事后又以附条件赠与为由起诉要求返还。那么,自愿直播打赏能否以附条件赠与为由要求返还?近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被告曾某是某平台的一名主播,2025年5月,原告冉某通过某平台与被告相识,后原、被告互加了微信好友。原告为博取被告的好感,在被告的直播间通过刷礼物的方式打赏帮助被告赢取PK大赛以获取平台赛事奖金。原告在2025年6月至7月,在某平台花费了947457个“钻石”,原告购买“钻石”后,大部分“钻石”在被告直播间通过刷礼物打赏被告的方式进行消费,还有小部分由原告打赏了其他直播间的主播。现原告以其在某平台消费为附条件的赠与,以条件无法成就为由要求被告返还其在直播间打赏被告的费用。另外,被告作为主播与平台签订了协议,主播收到礼物后,主播跟某平台按照五五分成。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依照有关规定和行业规则注册成为某直播平台用户,并在使用直播平台的过程中观看、充值、打赏主播,应对其打赏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且原告除了打赏被告外还打赏了其他主播,其对于打赏行为的性质是完全明白的。原告称其是在被告的诱导下进行的附义务的赠与,但是原告的充值、打赏行为,并未违背其真实意思。另原告充值购买“钻石”,是与某直播平台所属的公司达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仅能从打赏的虚拟礼物中获取部分绩效奖励,系与平台之间的收益分成,与原告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真实的货币是由该公司获取。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某平台打赏财产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遂依法驳回了原告冉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网络直播以其丰富多元的内容为大众生活注入了活力,但其中也暗藏诱导消费与冲动打赏的风险。对观众而言,应牢固树立理性消费观念,以自身经济实力为标尺,不因追逐“榜一”虚名而盲目攀比、冲动消费,守住法律与理性的边界。对主播而言,应恪守行业规范,以正向内容和价值导向引导互动,自觉杜绝诱导、误导打赏等不当行为。网络直播生态的健康发展,需要各方协同共治。唯有平台、主播与观众各尽其责,才能真正营造清朗、有序、健康的网络直播环境。
儿子为借款,将母亲所有的轿车口头抵押给借款人,借款无法清偿时,母亲是否有权要求借款人返还车辆?来看看慈利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时年20周岁的小张因资金紧张,向某二手车公司借款2万元,并以其母亲所有的一辆宝马轿车作为口头抵押,将车辆实际交付该公司存放。双方未签订书面抵押协议,小张亦未向该公司出具车辆所有权证或车辆登记证书。事后,小张的母亲得知上述情况,向二手车公司主张返还车辆。该二手车公司以小张尚未偿还借款为由予以拒绝。小张的母亲遂将该二手车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慈利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系小张的母亲。小张未经其母亲授权,擅自将车辆交付二手车公司设定抵押,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同时,本案中,小张与二手车公司仅达成口头抵押约定,双方既未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小张亦未向该公司提供车辆权属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的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要式合同,即必须具备书面形式,否则抵押合同不能成立,抵押权亦随之不能设立。法律之所以作此要求,目的在于明确抵押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避免因口头约定产生争议,并保护交易安全。因此,本案中小张与二手车公司之间的口头抵押约定,因欠缺法定书面形式要件,抵押合同不成立,抵押权未依法设立,二手车公司不能据此主张对案涉车辆的优先受偿权,并且该二手车公司的行为在客观上未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据此,法院认定二手车公司对案涉车辆的占有系无权占有,判决二手车公司向小张的母亲返还车辆。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关于小张与二手车公司之间的借贷纠纷,二手车公司可另行向小张主张权利。另据小张母亲陈述,这并非小张第一次擅自将家中物品对外抵押借款。此前,母亲曾多次代为清偿债务并取回物品,但此举客观上助长了小张的依赖心理,未能帮助其树立应有的责任意识。爱要有边界,更要讲原则。小张现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应当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法律后果。其母亲明确表示,从今往后不再为儿子代为偿债,所欠款项应由小张本人努力工作自行偿还。这一做法,既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子女真正负责任的表现。
法官说法
第一,债权人接受抵押担保时应当严格履行法定形式要件。出借资金并接受抵押担保的,应当依法与抵押人订立书面抵押合同,核实抵押人的身份信息及抵押财产的权属证明,确保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享有合法的处分权。仅凭口头约定或对借款人的信任即接受抵押,将因抵押权未能有效设立而难以获得优先受偿保护,进而影响债权实现。
第二,财产权利人应当妥善保管权属证明文件。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等重要权属证明文件,应当由所有权人自行妥善保管,避免随意交由他人使用或保管,防止被他人擅自用于设定担保。
第三,成年子女应当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自己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独立承担责任。父母无法定义务为成年子女的债务代为清偿。
第四,权利人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当合法财产权益遭受无权占有等侵害时,权利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依法请求返还原物或排除妨害,避免因迟延行使权利而导致损失扩大或维权困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你以为毒品交易还是现金支付、秘密接头?天心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新型毒品案,揭开了更隐蔽的犯罪模式。
2025年8月,罪犯欧某秋在境外加密社交平台发布含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贩毒信息,经境外中间人介绍与买家李某达成交易,以虚拟币收取毒资,后采用“丢包”方式藏匿毒品并通知李某提取,随即被抓获。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固定境外平台联络记录、虚拟货币收付记录等电子数据,并依法对欧某秋追加洗钱罪。最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对欧某秋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这类“非接触式”交易,正成为毒品犯罪向网络空间渗透的新形态,含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油”被伪装成普通消费品,毒资通过虚拟货币在区块链上“洗白”,企图利用网络匿名性和虚拟货币去中心化等特性逃避监管。
检察官温馨提示
境外社交软件并非法外空间,不要因为好奇触碰“上头电子烟”。吸食依托咪酯会致头晕、抽搐甚至呼吸暂停,贩卖即构成毒品犯罪;利用虚拟货币掩饰毒资来源,还将构成洗钱罪,数罪并罚,代价沉重。如发现涉毒线索,请立即报警或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