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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转账给前妻,直接给孩子交学费、买东西,算不算付了抚养费?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一般会将抚养费支付至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账户。如果不转账,直接为孩子缴纳学费、购置生活用品,是否算作已经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请看湖南省湘西州保靖县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经保靖县人民法院审理,双方协商一致,两名婚生女由张某直接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判决生效后,刘某起初按月向张某账户转账支付抚养费,但他渐渐发现张某多次将抚养费用于个人开销,并未实际用于孩子生活、教育开支,为保障孩子的切身利益,刘某便不再向张某的个人账户转款,直接为孩子缴纳学费、伙食费及购买学习生活用品,并完整留存票据、支付记录。

张某以刘某没有向自己账户转账、拒不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刘某足额补付抚养费。

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核查刘某提交的全部消费单据、学校缴费记录、购物凭证等,确认所有支出均用于孩子的生活与教育所需,属于抚养费涵盖的合理开支,并不存在拒不履行、拖欠抚养费的情况。

干警将每笔开支明细向张某逐条核对说明,向其释明法律并未限定抚养费必须转账到直接抚养人的个人账户才算履行给付义务,只要相关费用用于孩子的生活、教育,就应当视作已经承担抚养责任。听完解释,张某明白了其中缘由,主动撤回执行申请,同时双方达成共识,后续刘某继续为孩子直接支出相关费用时,做好支付凭证留存工作。

法官说法

误区:抚养费必须转给抚养子女一方手中?

很多人为抚养费必须通过转账交付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才算履行义务。实际上抚养费的受益主体是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人只是法定代管人,核心判断标准是资金是否真正用于孩子成长所需。日常情况下,抚养费直接转给抚养一方,方便统一安排孩子衣食学杂,是最常用的方式。

发现抚养人随意使用抚养费应该怎么办?

收集好证据,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费支付方式,申请设立孩子专用账户,由双方共同监管;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起诉申请变更抚养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事发衡阳!亲戚因建房闹上法庭

近日,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人民法院杨林人民法庭干警深入乡村现场,把庭审调解搬到群众家门口,成功调解一起农村宅基地建房质量与建房欠款复合纠纷。

贺某、赵某与赵某某因宅基地建房需要,将农村房屋建设工程承包给贺某远房亲戚欧某承建,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按面积付款。施工完成后,双方结算后确认贺某、赵某与赵某某共欠付工程款83297元,因贺某、赵某与赵某某拒付工程款,欧某诉至法院,要求三人支付欠款。贺某、赵某与赵某某在得知欧某起诉后,十分气愤,以案涉房屋承重梁、楼面多次裂缝为由,另案起诉欧某建房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欧某赔偿房屋维修费10万元。双方争执已久,关系紧张,矛盾十分尖锐。

承办法官贺诗魏为查清事实、方便群众,多次前往涉案房屋现场,实地查看房屋现状,听取双方各自诉求。法官结合农村建房的实际特点,厘清质量责任、工程款结算等法律要点,耐心释法明理。同时兼顾乡情,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经过多次现场调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欧某赔偿贺某、赵某与赵某某房屋修复费用53000元,贺某、赵某与赵某某支付欧某建房欠款83000元,相互抵扣后,贺某、赵某与赵某某当场支付欧某欠款30000元。至此,两起矛盾纠纷成功化解。

案例类型:合同
创建时间:2026-10-09
黄金回收“作弊秤”骗局曝光,株洲一男子获刑

近年来,黄金回收、线下个人黄金交易日益活跃,不少人选择通过社交群寻找个人买家变现黄金,看似便捷的私下交易,却暗藏着利用作弊电子秤实施诈骗的陷阱。

案件详情与诈骗手法

暗箱操作扣黄金

2025年12月,湖南株洲。被告人张某从微信群接单,与出售黄金的陈某约定线下见面交易,双方商定黄金交易单价1000元/克。见面后,陈某将一枚黄金戒指、一条黄金手链,合计总重4.45克的黄金交付张某。张某验货称重时,暗中使用遥控器操控电子秤,篡改称重读数,将实际黄金重量减少并篡改为3.52克,向陈某微信转账支付3520元,从中骗取黄金0.93克。

变本加厉骗手镯

2026年1月,张某再次采用相同手段与陈某交易。陈某交付一只重量20.25克的黄金手镯,张某利用遥控器控制电子秤,将实际重量篡改为9.62克,向陈某支付9620元,骗取黄金10.63克。

人赃并获落法网

2026年1月,公安机关依法搜查被告人张某车辆并扣押1台电子秤、2个电子秤遥控器、1台苹果14手机。张某先后两次通过遥控电子秤偷减黄金重量,骗取被害人黄金,涉案价值较大。

交易猫腻?刑事诈骗?

案件移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厘清民间交易纠纷与刑事诈骗的法律边界。

很多群众以为线下黄金买卖出现称重偏差,只是交易扯皮、计量误差,属于普通民事纠纷。但区分民事计量争议和刑事诈骗,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被告人张某事先准备改装的遥控电子秤,在交易过程中主动操纵设备,刻意压低黄金称重数值,以虚假重量骗取被害人黄金,自始至终就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已经超出交易瑕疵、计量误差的范畴,属于诈骗犯罪。

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公诉意见,认定张某构成诈骗罪,已依法获刑。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黄金价值较高,在私下、非正规渠道出售黄金时务必提高警惕。

1.选择正规渠道

尽量选择品牌金店、正规贵金属回收机构等具备资质的场所交易,避免微信群、陌生网友私下约在停车场等场所进行黄金买卖;

2.紧盯称重环节

交易称重环节,全程盯紧电子秤,优先选择经过计量检定的标准电子秤,不要单独使用对方提供的秤具;

3.保留交易证据

交易前留存黄金购买凭证、原始重量记录,交易全程可以录音录像,留存证据;

4.及时报警求助

一旦发现对方使用作弊秤具、称重数据异常,不要完成交易,及时报警。

案例类型:刑事
创建时间:2026-10-08
9岁儿童骑车横穿马路,致人十级伤残!家长以“孩子小”拒赔

未满12周岁的儿童擅自骑行上路,突然横穿机动车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十级伤残。家长以“孩子年纪小不懂事”为由拒赔,责任究竟该如何划分?近日,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27日15时53分,在浏阳市集里街道花炮大道226号前路段,9岁儿童刘某某骑自行车沿道路南侧辅道由西向东行驶时,突然向右转弯横穿机动车道。恰逢聂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戴某某沿该路段右侧车道同向行驶至此,两车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上述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2025年9月1日,经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骑行非机动车未靠车行道右侧行驶,转弯前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便突然猛拐,且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聂某某无证驾驶未年检车辆、违规载人且未确保安全驾驶,承担次要责任;戴某某无交通违法行为,不承担责任。

2025年9月3日,刘某某的监护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并向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书面复核。2025年9月22日,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维持上述认定。

此次事故导致聂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产生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十余万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聂某某遂将刘某某及其监护人起诉至浏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调解

案件审理初期,被告监护人陷入“孩童无责”的认知误区,认为孩子年纪尚小不懂事,且事故双方均受伤,因此无需承担责任,对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诉求均不认可,双方矛盾陷入僵持。

承办法官与双方代理人从法、理、情多维度开展调解工作,向被告监护人明确释法:年龄从来不是逃避责任的挡箭牌,儿童对危险的判断能力不足,家长更应尽到监管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

经过法官反复释法明理,被告监护人逐步纠正了错误认知,同意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考虑到被告家庭经济条件较为特殊,原告也秉持包容态度主动作出人道主义让步。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的监护人于当日赔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2000元,双方约定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权利义务纠纷。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孩子小就不用担责”是部分家长的认知误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低龄儿童对交通规则的认知不足、对突发状况的处置能力有限,独自在公共道路上骑行,本身就具有较高的安全隐患。本案中,监护人放任未满12周岁的儿童独自在道路上骑行,未尽到监护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家长务必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交通安全教育,严禁未满12周岁的儿童在公共道路上骑行自行车、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从源头防范交通事故风险。同时也提醒广大驾驶人,行经辅道、居民区周边等路段时,注意减速慢行、留意路况,提前预判突发状况,安全文明出行,共同维护道路通行安全。

案例类型:侵权
创建时间:2026-10-08
39.9元的月饼误标成1元,消费者下单99个遭拒发!

电商商品标价出现失误形成的低价订单,该如何认定效力?网络交易中如何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近日,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 本 案 情

某食品公司员工在电商平台设置云腿月饼促销价格时出现操作失误,将原价39.9元的月饼误标为1元/个。活动上线后,消费者小松下单购买了99个该款月饼。

当天通过后台数据监测,食品公司发现销量异常激增,总量达该款月饼上一年度全年销量的188倍。公司立即采取商品下架、限流止损措施,并在三个月内通过客服、短信等渠道,向全部下单用户推送退单补偿方案,约88%的用户接受补偿并退单,公司累计支付补偿金超250万元。

小松未接受该补偿方案,因食品公司未履约发货便诉至法院,要求食品公司履行买卖合同进行发货;若拒绝发货,则应按商品市场价格赔偿可得利益损失3950元;并认为该公司虚假宣传,以低价引流后拒绝发货构成消费欺诈,应赔偿500元。食品公司则认为,本次1元标价系重大操作失误,与原价存在近40倍价差,全额履约将造成巨额损失,案涉合同符合可撤销法定情形。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为:一是案涉网络买卖合同是否属于可撤销合同;二是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及损失赔偿合理性认定。

1.案涉合同是否属于可撤销合同?

月饼1元单价显著低于市场正常价格,明显违背交易常理。结合商家及时下架商品、主动协商退单、全额补偿用户的处置行为,可以认定食品公司存在价格标示错误的情形而非欺诈故意。同时,39.9元商品以1元出售形成近40倍价差,短时间内引发大量异常订单,显著背离正常交易预期,符合重大误解行为,案涉合同属可撤销合同。

2.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及损失赔偿合理性认定。

若按原订单1元价格履行合同,消费者将获得远超对价的不当利益,食品公司则需承担巨大损失,属于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形。同时,食品公司在合理期间内向小松表示因重大误解,请求撤销双方之间的合同,虽未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但应将该情形纳入衡量案涉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的考量范围。此外,食品公司需在三个月内对海量消费者分别提起撤销之诉,不具备现实可行性,因此案涉合同不宜继续履行。

关于损失赔偿的合理性认定,小松批量下单远超个人合理消费需求,其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会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法院不予支持。食品公司无欺诈主观过错,不构成消费欺诈,500元惩罚性赔偿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食品公司限期返还小松货款99元并予以相应补偿。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 官 说 法

法院审理案件需要兼顾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在衡量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时,会在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之间寻求合理平衡。对于消费者来说,遇到“天上掉馅饼”的价格需保持理性,超出合理消费需求的交易可能无法获得全额保护。对于电商商家来说,应当完善内部审核机制,减少操作失误,防范交易纠纷,共同维护稳定规范的网络消费市场秩序。

案例类型:侵权
创建时间:2026-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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