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黄金回收、线下个人黄金交易日益活跃,不少人选择通过社交群寻找个人买家变现黄金,看似便捷的私下交易,却暗藏着利用作弊电子秤实施诈骗的陷阱。
案件详情与诈骗手法
暗箱操作扣黄金
2025年12月,湖南株洲。被告人张某从微信群接单,与出售黄金的陈某约定线下见面交易,双方商定黄金交易单价1000元/克。见面后,陈某将一枚黄金戒指、一条黄金手链,合计总重4.45克的黄金交付张某。张某验货称重时,暗中使用遥控器操控电子秤,篡改称重读数,将实际黄金重量减少并篡改为3.52克,向陈某微信转账支付3520元,从中骗取黄金0.93克。
变本加厉骗手镯
2026年1月,张某再次采用相同手段与陈某交易。陈某交付一只重量20.25克的黄金手镯,张某利用遥控器控制电子秤,将实际重量篡改为9.62克,向陈某支付9620元,骗取黄金10.63克。
人赃并获落法网
2026年1月,公安机关依法搜查被告人张某车辆并扣押1台电子秤、2个电子秤遥控器、1台苹果14手机。张某先后两次通过遥控电子秤偷减黄金重量,骗取被害人黄金,涉案价值较大。
交易猫腻?刑事诈骗?
案件移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厘清民间交易纠纷与刑事诈骗的法律边界。
很多群众以为线下黄金买卖出现称重偏差,只是交易扯皮、计量误差,属于普通民事纠纷。但区分民事计量争议和刑事诈骗,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被告人张某事先准备改装的遥控电子秤,在交易过程中主动操纵设备,刻意压低黄金称重数值,以虚假重量骗取被害人黄金,自始至终就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已经超出交易瑕疵、计量误差的范畴,属于诈骗犯罪。
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公诉意见,认定张某构成诈骗罪,已依法获刑。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黄金价值较高,在私下、非正规渠道出售黄金时务必提高警惕。
1.选择正规渠道
尽量选择品牌金店、正规贵金属回收机构等具备资质的场所交易,避免微信群、陌生网友私下约在停车场等场所进行黄金买卖;
2.紧盯称重环节
交易称重环节,全程盯紧电子秤,优先选择经过计量检定的标准电子秤,不要单独使用对方提供的秤具;
3.保留交易证据
交易前留存黄金购买凭证、原始重量记录,交易全程可以录音录像,留存证据;
4.及时报警求助
一旦发现对方使用作弊秤具、称重数据异常,不要完成交易,及时报警。
未满12周岁的儿童擅自骑行上路,突然横穿机动车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十级伤残。家长以“孩子年纪小不懂事”为由拒赔,责任究竟该如何划分?近日,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27日15时53分,在浏阳市集里街道花炮大道226号前路段,9岁儿童刘某某骑自行车沿道路南侧辅道由西向东行驶时,突然向右转弯横穿机动车道。恰逢聂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戴某某沿该路段右侧车道同向行驶至此,两车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上述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2025年9月1日,经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骑行非机动车未靠车行道右侧行驶,转弯前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便突然猛拐,且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聂某某无证驾驶未年检车辆、违规载人且未确保安全驾驶,承担次要责任;戴某某无交通违法行为,不承担责任。
2025年9月3日,刘某某的监护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并向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书面复核。2025年9月22日,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维持上述认定。
此次事故导致聂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产生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十余万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聂某某遂将刘某某及其监护人起诉至浏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调解
案件审理初期,被告监护人陷入“孩童无责”的认知误区,认为孩子年纪尚小不懂事,且事故双方均受伤,因此无需承担责任,对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诉求均不认可,双方矛盾陷入僵持。
承办法官与双方代理人从法、理、情多维度开展调解工作,向被告监护人明确释法:年龄从来不是逃避责任的挡箭牌,儿童对危险的判断能力不足,家长更应尽到监管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
经过法官反复释法明理,被告监护人逐步纠正了错误认知,同意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考虑到被告家庭经济条件较为特殊,原告也秉持包容态度主动作出人道主义让步。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的监护人于当日赔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2000元,双方约定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权利义务纠纷。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孩子小就不用担责”是部分家长的认知误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低龄儿童对交通规则的认知不足、对突发状况的处置能力有限,独自在公共道路上骑行,本身就具有较高的安全隐患。本案中,监护人放任未满12周岁的儿童独自在道路上骑行,未尽到监护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家长务必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交通安全教育,严禁未满12周岁的儿童在公共道路上骑行自行车、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从源头防范交通事故风险。同时也提醒广大驾驶人,行经辅道、居民区周边等路段时,注意减速慢行、留意路况,提前预判突发状况,安全文明出行,共同维护道路通行安全。
电商商品标价出现失误形成的低价订单,该如何认定效力?网络交易中如何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近日,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 本 案 情
某食品公司员工在电商平台设置云腿月饼促销价格时出现操作失误,将原价39.9元的月饼误标为1元/个。活动上线后,消费者小松下单购买了99个该款月饼。
当天通过后台数据监测,食品公司发现销量异常激增,总量达该款月饼上一年度全年销量的188倍。公司立即采取商品下架、限流止损措施,并在三个月内通过客服、短信等渠道,向全部下单用户推送退单补偿方案,约88%的用户接受补偿并退单,公司累计支付补偿金超250万元。
小松未接受该补偿方案,因食品公司未履约发货便诉至法院,要求食品公司履行买卖合同进行发货;若拒绝发货,则应按商品市场价格赔偿可得利益损失3950元;并认为该公司虚假宣传,以低价引流后拒绝发货构成消费欺诈,应赔偿500元。食品公司则认为,本次1元标价系重大操作失误,与原价存在近40倍价差,全额履约将造成巨额损失,案涉合同符合可撤销法定情形。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为:一是案涉网络买卖合同是否属于可撤销合同;二是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及损失赔偿合理性认定。
1.案涉合同是否属于可撤销合同?
月饼1元单价显著低于市场正常价格,明显违背交易常理。结合商家及时下架商品、主动协商退单、全额补偿用户的处置行为,可以认定食品公司存在价格标示错误的情形而非欺诈故意。同时,39.9元商品以1元出售形成近40倍价差,短时间内引发大量异常订单,显著背离正常交易预期,符合重大误解行为,案涉合同属可撤销合同。
2.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及损失赔偿合理性认定。
若按原订单1元价格履行合同,消费者将获得远超对价的不当利益,食品公司则需承担巨大损失,属于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形。同时,食品公司在合理期间内向小松表示因重大误解,请求撤销双方之间的合同,虽未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但应将该情形纳入衡量案涉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的考量范围。此外,食品公司需在三个月内对海量消费者分别提起撤销之诉,不具备现实可行性,因此案涉合同不宜继续履行。
关于损失赔偿的合理性认定,小松批量下单远超个人合理消费需求,其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会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法院不予支持。食品公司无欺诈主观过错,不构成消费欺诈,500元惩罚性赔偿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食品公司限期返还小松货款99元并予以相应补偿。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 官 说 法
法院审理案件需要兼顾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在衡量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时,会在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之间寻求合理平衡。对于消费者来说,遇到“天上掉馅饼”的价格需保持理性,超出合理消费需求的交易可能无法获得全额保护。对于电商商家来说,应当完善内部审核机制,减少操作失误,防范交易纠纷,共同维护稳定规范的网络消费市场秩序。
“感谢法庭帮我追回工钱,也感念老李当初叫我务工的情分,我们依旧还是朋友!”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人民法院新墙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李某当庭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马某支付劳务费3000元,马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握手和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回顾
原告马某已是年过六旬的务工人员。2023年5月,马某受同乡李某雇请,为其房屋建造、装修项目提供劳务。项目完工后,双方经结算确认,李某共计欠付马某劳务费4840元。此后,马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向李某催要欠款,但款项始终未能兑现。多次讨要无果后,马某诉至岳阳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支付劳务费4840元,同时承担其为追讨欠款产生的各项费用900元。
这起纠纷的症结,在于此类劳务关系的“随意性”:双方往往基于同乡、熟人的信任口头约定用工,鲜有签订规范的书面劳务合同,付款与结算也多靠事后口头对账,缺乏完整书面凭证;加之案涉劳务时间跨度长、往来款项零散,一旦发生争议,事实认定与证据梳理便格外困难,维权难度也随之增大。
审理过程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被告李某对案涉劳务费总金额并无异议,但辩称已于上一年年底向马某支付过3000元,实际尚欠金额仅为1840元。面对该说法,原告马某当庭表示并未收到该笔钱款,而李某也无法提交转账记录、收条等能够佐证其已经付款的相关证据。双方说法相悖,互不退让,案件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一边是老年务工人员亟待追回的“辛苦钱”,关乎劳动者切身权益;另一边是同乡邻里之间的陈年经济纠葛,牵扯多年乡邻情谊。倘若简单一判了之,举证争议虽可依据法律规则作出裁判,但极易彻底割裂双方的乡情,矛盾隐患未能实质消除。承办法官决定摒弃 “就案办案” 思路,采取 “背对背” 分开调解的方式分别开展思想疏导工作。
法官向李某释明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债务已经清偿,应当对付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同时立足乡情情理,劝导马某回望二人多年交往,客观权衡诉讼时间、经济成本,理性看待纠纷。
“老马出力干活,靠的是乡里乡亲的信任;老李当初请老马务工,也是想关照同乡。几千元的纠纷,如果争得面红耳赤,损耗的却是几十年的情谊,实在得不偿失。”承办法官情理法相融的一席话,打动了双方当事人。经过耐心疏导,双方均愿意各退一步,达成调解合意:由被告李某当庭给付劳务费3000元,原告马某自愿放弃其余全部诉讼请求。案款当场转账履行到位,这场拉锯三年的劳务欠薪纠纷圆满落幕。
法官提醒
本案再次提醒我们,劳务合同往往“重口头、轻书面”,时间跨度长,一旦发生纠纷,举证便成为定分止争的关键。在劳务合同纠纷中,若义务人主张劳务报酬已经给付,应当对付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转账凭证、收款收条、合法有效的证人证言等,都是证明付款行为的重要依据。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发生金钱往来时,一定要妥善留存交易凭证,避免发生纠纷时口说无凭、各执一词。人无信不立,拖欠劳务报酬既违背诚实守信的基本准则,还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甚至对个人信用造成负面影响。
经熟人介绍对象,本应多一份信任,却有人利用这份信任设下骗局。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恋诈骗案。被告人李某香虚构一名优质男性,以网恋为名,四年间骗取蒋某萍、杨某母女共计216万余元,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蒋某萍委托朋友李某香,为女儿杨某物色对象。本以为是熟人热心帮忙,不曾想李某香动起了歪心思。她凭空虚构“伍凯”在长沙某医院工作、父亲为某地领导,并将自己控制的“伍凯”微信号推给母女。她一边冒充“伍凯”与杨某网恋,一边以本人身份向蒋某萍编造“伍凯”工作压力大、手头紧等,巩固信任。
确立关系后,又虚构生病住院、车祸、被盗、办丧事、进修送礼等理由索要钱财。四年间,母女从未见过“伍凯”,却向李某香控制的账户转账共计2169720元。钱款被李某香用于消费、旅游、赌博等。后因要钱理由增多、矛盾暴露,母女察觉报警,李某香被抓获。
法院审理
君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捏造事实,假借婚恋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经构成诈骗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但作案周期长,利用熟人身份,骗取母女216万余元,大部分赃款被挥霍未退赔,未能进行有效退赔,给受害家庭造成沉重经济负担与巨大精神创伤,主观恶性较大,犯罪情节恶劣。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香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一般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李某香诈骗216万余元,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与普通陌生网友诈骗不同,本案诈骗源头是“熟人介绍”,欺骗迷惑性更强;被告人女性伪装男性网恋,长期回避线下接触,不断编造危机事件榨取钱财。甜蜜网恋只是假象,背后是精心设计的敛财陷阱。
法官提醒
近年来婚恋交友诈骗多发,骗子常循“完美人设—情感攻心—借机要钱”套路行骗。结合本案,法官提醒:
一是理性看待“完美对象”。熟人介绍不等于靠谱,对方以高薪、显赫家庭包装自己,却拒绝视频、见面,应提高警惕。
二是坚守金钱底线。恋爱中频繁以生病、车祸、打点、周转等理由要求借款、转账、垫付、送礼,应核实后再决定,切勿盲目转账。
三是多渠道核验身份。通过视频、线下见面、核实工作单位和家庭背景等交叉验证,发现异常及时止损断联。
四是留存证据及时报警。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账号、中间人沟通记录,发现被骗立即拨打110,不要私下协商拖延。
网络世界虚实难辨,婚恋交友切忌“恋爱脑”。不要被理想化的爱情幻想蒙蔽,保持理性婚恋观,守住财产安全底线,才能真正远离婚恋诈骗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