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父母失能,由谁来守护他们的晚年?子女对继母担任监护人不满,能否申请撤销其资格?近日,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给出了明确答案:撤销监护人资格须符合法定情形,不能仅凭怀疑和不满。
基本案情
肖某某与前妻离婚后与何某某再婚。2020年底,肖某某突发脑溢血,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配偶,何某某依法成为其监护人,长期照料其生活。2025年3月,年事已高且自身患病的何某某将肖某某送至养老服务中心,并定期探望、配合护理。肖某某的独子肖某对此强烈不满,以“表演式监护”“涉嫌遗弃”“财产管理不透明”等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何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并要求指定当地民政局担任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某将丈夫送至专业养老机构系基于自身健康状况和提供专业护理需要的合理选择,事后持续探望配合护理,不构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肖某某也未处于“无人照料的危困状态”。肖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何某某存在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行为。同时,肖某自认客观上无监护能力,其要求改由民政局担任监护人,实质是将自身赡养义务转嫁给国家和社会,不符合监护顺位原则,也有违公序良俗。最终,法院驳回了肖某的申请。
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监护人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才可依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是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是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是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案中,何某某将丈夫送至专业养老机构,恰恰是在自身患病情况下对监护职责的合理委托,并非“怠于履行”。其定期探望、配合护理的行为,更证明监护职责仍在切实履行。肖某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撤销的法定条件。
法官提醒:第一,监护权的撤销必须依法。法律对撤销监护权设置了严格条件,旨在维护监护关系的稳定性,防止因家庭矛盾随意变更监护人。仅有怀疑或不满,远不足以启动这一程序。监护人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将失能老人送至专业养老机构,本身是合理的监护安排,与“遗弃”有本质区别。关键在于是否持续关注被监护人的生活状况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监护顺位原则不可逾越。配偶是第一顺序监护人,在配偶具备监护能力且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其他亲属无权要求取代。子女若确实认为监护存在问题,应首先通过沟通协商解决,而非直接诉请撤销。
第三,赡养义务不因监护权归属而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不可推卸的。试图将赡养责任转嫁给国家和社会,不仅于法无据,更违背公序良俗。
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承包土地务农,一场车祸让他受伤误工,索赔误工费却因“已达退休年龄”遭拒。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等于丧失劳动能力?超龄劳动者的误工损失,法律该不该支持?近日,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张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时跨越道路中心线,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的王某相撞,致王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时,王某已年满74周岁。车祸造成其颌面部多发性骨折、左眼视神经损伤等十余处伤情,先后两次住院手术治疗。后经司法鉴定,王某两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
双方就赔偿协商未果,王某将肇事司机张某及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王某已远超法定退休年龄,应视为丧失劳动能力,其误工费不应支持。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王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受伤前仍在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自有承包地5亩,并做罗汉松造型技术工作,依靠劳动获取收入维持家庭开支,并提交了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予以佐证。
法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受害人主张误工费设置年龄上限,也未排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公民主张误工费的权利。误工费的核心判定标准,是受害人受伤前是否具备劳动能力、是否因侵权行为实际误工并造成收入减少,而非单纯以年龄作为判定依据。
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辖区群众的劳动能力、生产生活状况较为了解,其出具的证明能够证实王某受伤前仍从事农业生产及罗汉松造型工作,符合农村地区部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有劳动能力的群众仍凭借其劳动获取收入的客观事实。结合全案证据,法院参照农林牧渔业行业标准,支持王某的误工费主张,并依法核算其他各项损失。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超龄劳动者误工费争议案件,核心争议点在于“法定退休年龄是否等同于劳动能力丧失的界限”,这也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常见误区。
首先,超龄并非误工费的法定阻却事由,司法解释明确支持有实际损失的超龄误工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并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法定退休年龄是养老保障制度的界限,而非劳动权利的终点,更不能作为免除赔偿责任的“挡箭牌”。
其次,误工费的赔偿本质在于“损失填平”,即填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无法从事劳动而发生的实际收入减损。其认定标准应当立足于受害人的实质劳动能力与客观劳动状况,而非单纯以年龄作为判定依据。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许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人仍在社会各领域发挥余热。法律不应当将年龄作为剥夺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利的门槛。
最后,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坚持实质性审查原则。超龄劳动者主张误工费,应当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受伤前的劳动状态及因事故导致的收入减损(如土地承包合同、居委会/村委会证明、银行流水、劳务合同等)。法院将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审查认定其劳动能力与实际损失。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依法支持有实际损失的超龄劳动者误工费主张,不仅切实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进一步明确了年龄不应成为劳动价值评价的唯一标尺,彰显了司法裁判尊重客观事实、维护实质公平的鲜明导向。
近日,汨罗法院审结一起因房屋装修帮工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杨某在帮工洒水时因橱柜倒塌摔伤,构成十级伤残,法院酌定其自行承担90%责任,受益人周某承担10%责任。
杨某与周某系亲属关系。2023年12月,杨某家中房屋装修,杨某母亲委托周某组织人员施工,由周某负责现场管理,双方形成承揽关系。
施工期间,杨某为方便装修工人贴瓷砖,自行站在尚未完全拆除的橱柜上给墙面洒水,橱柜意外倒塌。杨某当场摔伤,随即入院治疗,共住院18天,产生医疗费14000余元。经司法鉴定,杨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已确定;后续还需手术取出内固定钢板,预估后续治疗费12000元。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本案中,被告周某按杨某母亲要求提供技术和劳力,交付装修成果,并就装修人员完成的工作向杨某母亲负责,周某与杨某母亲构成承揽关系。原告杨某为便于装修师傅贴瓷砖而给装修房屋墙面洒水,该行为一方面属于家庭劳务,另一方面属于对周某承揽的装修工作提供帮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杨某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已知晓案涉橱柜部分被拆除、具有倒塌危险,仍站在橱柜上洒水,这是其遭受损害的原因;且该洒水工作并非必要,也非强制杨某进行。杨某虽出于帮工目的,但不应使自身安全处于危险之中,故应对自己遭受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周某作为该帮工的受益人应承担次要责任。对杨某所受人身损害,法院根据查明事实酌定杨某承担90%的责任,周某承担10%的责任。
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在无偿帮工过程中,帮工人应当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审慎判断作业环境风险;被帮工人亦负有安全提醒、风险防范义务。一旦发生人身损害,法院将按照双方各自过错大小,依法划分赔偿责任。
有观点认为,假酒的问题止于标识仿冒,与食品安全无关。但无证场所勾调基酒、复用回收瓶体封装,意味着酒体来源与灌装条件均脱离必要管控,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制售假茅台案,八人均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刑。
案发经过
2023年11月,陈某与夏某在合谋制售假茅台酒售卖,陈某负责购买假冒茅台的相关材料并进行调酒制作;夏某负责运送协助陈某制酒销售。
为持续扩大销路,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龚某甲、龚某乙、陶某、何某、李某、蒋某等六人相继加入该团伙。何某专职对接快递网点,负责假酒打包寄递并兼做线上接单;其余五人分散在二手交易平台、社交平台引流,再引导买家转至即时通讯工具私聊议价,依托网络支付渠道结算货款。为规避平台资金风控,所有线上回款定期提现、统一归集至夏某处,由陈某统一分配。陈某扣除成本并抽取30%利润后,将剩余70%利润平均分配给团队内其他成员。
2024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将上述八名涉案人员全部抓获归案。警方在陈某控制的仓库及住处查扣仿制酒瓶、瓶盖、封口胶带、胶帽、标贴及外包装箱,以及压盖机、打包机、品牌防伪识别器等工具。经品牌方核验辨认,查扣的全部包装材料均非正品,属于仿制品。
经查,陈某团伙假冒的注册商标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5项注册商标,上述注册商标在该团伙制作、销售的假冒“飞天茅台酒”、“珍品茅台酒”、“年份茅台酒”、“生肖茅台酒”等不同件产品上使用。自2023年11月至2024年5月14日案发,该团伙非法经营数额累计约23.48万元;八人个人销售额介于3800余元至7.6万余元之间,各自非法获利在2万元至5万元区间,相关违法所得在案发后均已全额退缴。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夏某、龚某甲、龚某乙、陶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何某、李某、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八人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陈某、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龚某甲、龚某乙、陶某、何某、李某、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八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适用缓刑。
综上,法院判决,陈某等八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期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均宣告缓刑,罚金二万至五万元不等;退缴违法所得全额追缴,制假工具依法没收。陈某等八人不服判决,上诉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作出裁判,但跳出商标争议看,制售假酒还踩着食品安全的红线。该团伙在租赁房间内自行勾调基酒、复用回收瓶体、加装仿制胶帽,整套灌装流程完全脱离食品生产许可与卫生管控。来源不明的散装酒有没有超标杂醇?回收瓶盖是否残留清洗剂?这些在正品溯源体系里必须核验的指标,在黑窝点里一概归零。刑法上,一旦勾兑物检出工业酒精、甲醇等非食品原料,罪名会直接从知识产权犯罪跳转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刑即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损伤、失明甚至死亡的,最高可判死刑。本案查扣的仿冒酒均作侵权物证处置,但已售出的23.48万元假酒缺少酒体检测与流向回溯,食品安全隐患不因刑事定性止于商标而自动消除。对消费者而言,脱离专营渠道、靠私聊成交的“内部茅台”,买的不只是假商标,更是一份无法预判的健康风险。
货车正常行驶中突发自燃,是车辆质量缺陷还是后期改装、保养不当?消费者举证难、追责难又当如何维权?请看澧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
2023年3月,原告某商行从被告某汽贸公司购得A品牌轻型仓栅式货车一辆。2024年5月,案涉车辆在高速公路正常行驶时突发自燃。经第三方鉴定,起火原因为车辆喇叭转换继电器内部发生电气故障,继电器蓄热后引发塑料外壳起火。车辆虽加装GPS、边灯等部件,但加装线束未见过热、起火痕迹。因协商无果,原告将车辆生产商、销售商及GPS服务商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车辆停运、维修、鉴定、施救等各项损失。
车辆生产商认为,案涉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系原告加装、改装车辆后引发内部故障起火,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损失或改装方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销售商辩称,所售车辆来源合法,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过错,且火灾事故原因与销售行为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GPS服务商辩称,已有前案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服务商的GPS安装行为与本次车辆自燃无因果关系,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垫付修理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案涉车辆损失核定、举证责任及最终责任主体、GPS服务商反诉等。
关于案涉车辆损失核定,拖车费、倒货费、维修费、鉴定费依据原告提交的支付记录及发票予以认定。对于营运损失,因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具体金额,法院参照事故发生时当年度城镇私营单位交通运输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案涉车辆发生火灾事故至维修完毕共耗时52天,营运损失按52天计算,超过该部分系原告自身未及时取车导致,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举证责任及最终责任主体,消费者主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损害,应当承担产品存在缺陷、发生损害后果、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初步举证责任。汽车类产品生产工艺复杂、技术含量极高,消费者直接举证车辆自燃系产品自身缺陷所致难度极大,故原告举证证明事故车辆自燃系因产品自身缺陷导致达到高度盖然性,可视为已完成举证责任。本案中,案涉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自燃,为明确起火原因,原告已对起火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定起火成因符合喇叭转换继电器内部发生电气故障、继电器蓄热后引发塑料外壳起火。生产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车辆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案涉车辆起火系因原告擅自改装导致,且已有生效法律文书认定车辆起火事故与GPS服务商安装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应认定案涉车辆本身存在缺陷,原告要求车辆生产商、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因原告未严格依照车辆使用手册对车辆合理适用和按时保养,其自身也存在过错,故对于原告的损失,生产商、销售商应当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法院酌定生产商、销售商共同承担80%,原告自行承担20%。
关于GPS服务商反诉,因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案涉车辆起火事故与GPS系统安装存在因果关系,对GPS服务商要求原告返还已垫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判决被告车辆生产商、销售商共同赔偿原告26829.6元,原告返还GPS服务商赔偿款1613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GPS服务商反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车辆生产商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完毕。
汽车类产品生产工艺复杂、技术含量高,消费者面对车辆自燃引发的产品责任认定时,容易陷入举证难、追责难的维权困境。本案涉及车辆生产、销售、改装使用等多个环节,既引导企业严把质量关,也提醒车主妥善维护车辆、合理索赔。
产品责任“双轨追责”,保障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构建了“缺陷产品双轨追责制度”,赋予消费者对生产者、销售者的选择请求权,消费者选择任何一个责任主体均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外部责任上不存在责任份额划分,但销售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生产商内部追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举证责任合理分配,减轻消费者负担。机动车机构复杂、技术门槛高,普通消费者难以掌握专业车辆内部故障机理,本案厘清各方责任边界,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不再苛求消费者对车辆内部元件缺陷进行精细化举证,以高度盖然性标准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负担。
消费者应履行保养义务,理性主张损失。车主需按手册定期保养并保留记录,否则可能因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损失应限于事故直接造成,不当扩大的费用法院不支持。
法官提醒:遇车辆自燃,应第一时间报警并留存现场照片、鉴定报告及保养记录等证据,协商不成及时依法维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 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 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