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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转移诈骗赃物后“黑吃黑”  两男子双双获刑

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受他人指使帮忙转移,到手贵重物品后又见财起意、私自侵吞,上演“黑吃黑”闹剧。两名男子妄图借助违法渠道牟取不义之财,最终触碰法律红线,为自己的贪婪与侥幸付出了代价。一起来看湘潭市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分享的这起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为赚取高额非法报酬,铤而走险,答应帮助电信网络诈骗上线转移犯罪所得赃物。2026年1月13日,按照上线指令,王某某前往贵州省某商城门店领取对方利用诈骗赃款购买的手机。

为规避公安机关侦查、隐藏自身行踪,王某某安排吴某某出面前往门店领取手机,并许诺事成之后支付300元好处费,其本人则在车内等候接应。吴某某成功领取手机后,随即交由王某某处置。王某某见涉案手机为新款机型、价值较高,顿时心生贪念。其主观认为,该手机系犯罪赃物,上线本身涉嫌违法犯罪,必然不敢公开追责、报警维权,遂产生私吞变卖的想法。随后,王某某私自将涉案手机变卖,非法获利8950元,事后向吴某某支付300元好处费。

因上游诈骗案件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顺线追查,成功将王某某、吴某某二人抓获归案。

审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应当以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全面采纳检察机关公诉意见,结合二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分别对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判处刑罚。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任何依附于违法犯罪的“捷径求财”都是歧途。不少群众心存侥幸,认为参与转移、处置赃款赃物只是“跑腿小事”,甚至误以为侵占非法赃物属于“黑吃黑无人管”,实则早已触犯刑法。无论是协助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还是私自侵吞赃物,均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市民务必树立合法求财的价值观,坚决抵制各类非法兼职、高薪跑腿等可疑诱惑,远离一切涉诈、涉赃违法活动,切勿因一时贪念身陷囹圄。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轻信刷单返利广告 8万元现金险些打水漂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刘璇  邵阳报道

“先刷单,后返利”“店铺等级越高,返利比例越高”,看似简单的“赚钱门路”,背后却暗藏骗局。

近日,邵阳县陈先生就轻信了短视频平台上的“海外商品刷单返利”广告,在骗子一步步诱导下,不仅缴纳报名费、下载涉诈App,还将大额现金藏进衣物中,通过快递寄往陌生地址。所幸家属及时发现异常并报警,成功追回尚在运输途中的47500元现金。

短视频广告引流,小额返利让人放下戒备

近日,陈先生在家刷短视频时,一条“海外商品刷单返利”的广告吸引了他的注意。

抱着“做任务就能赚佣金”的想法,陈先生主动添加了一名自称“中国邮政广东分公司”工作人员的企业微信。缴纳55元报名费后,对方又引导他下载一款名为“LBP”的App。

实际上,这是一款涉诈App。

在App内,陈先生被安排搭建所谓的“线上店铺”,并有一名“运营指导老师”负责指导。对方不断向他灌输“店铺等级越高、返利比例越高”的说法,声称返利比例可以从20%提高到40%。

为了让骗局显得更加真实,骗子并没有一开始就要求陈先生投入大额资金。

起初,陈先生按照对方要求完成线上刷单,确实收到了几笔小额返利。眼见“钱”真的到账,他逐渐放松了警惕,也对所谓的“高额返利”深信不疑。

而这,正是骗子精心设置的诱饵。

从线上刷单到寄送现金,骗局逐渐升级

取得陈先生信任后,骗子开始提出新的要求。

对方以“账户充值”“提升店铺等级”等理由,诱导陈先生准备现金,并要求他将现金藏在衣物中,伪装成普通包裹,通过快递寄往指定地址。

原本只是手机上点几下就能“赚钱”的刷单任务,此时已经变成了现实中的现金交付。

此后,陈先生先后三次将现金藏进衣物,通过快递寄往陌生地址,累计寄出81800元。

直到第三次寄出现金后,陈先生的家属察觉情况不对,意识到他可能遭遇了电信网络诈骗,当即陪同他前往派出所报警。

此时,时间就是追回钱款的关键。

第三次寄出的47500元现金仍在运输途中,一旦被骗子签收,追回难度将大幅增加。

经过多方协作,最终,这个装有47500元现金的包裹被原路退回九公桥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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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有现金的包裹被原路退回。

小额返利不是“福利”,而是骗子降低戒心的“诱饵”

“刷单返利”骗局并不新鲜,但骗子不断更换引流方式和包装话术,让不少人防不胜防。

此类骗局往往从短视频、社交平台上的兼职广告开始,用“低投入、高回报”“轻松赚佣金”等话术吸引受害人主动联系。随后,骗子再以所谓客服、工作人员、导师等身份与受害人建立联系,通过虚假App、虚假店铺等方式营造“正规平台”的假象。

更具迷惑性的是,骗子通常不会一开始就索要大额资金,而是先让受害人获得小额收益。

当受害人看到“返利”真的到账,便容易形成“这个平台确实能赚钱”的错觉。等到信任建立起来,骗子再以“升级会员”“提高返利”“账户充值”“解锁任务”等理由不断提高投入金额。

而当受害人发现无法提现时,骗子往往又会抛出新的理由要求继续交钱,最终形成“越陷越深”的局面。

警方提醒,刷单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任何以“刷单返利”为名义的兼职,都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网络平台上的高额返利广告,不要点击陌生链接、下载来源不明的App,更不要向陌生账户转账或通过快递寄送现金。

尤其需要警惕的是,“先给小额返利,再诱导大额投入”并不代表平台真实可靠,恰恰可能是骗子精心设计的陷阱。

一旦发现自己可能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应立即停止操作,保存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并第一时间报警。像陈先生这样涉及现金快递的情况,更应及时向警方说明寄件时间、快递单号及收件信息,为拦截和追赃争取时间。

案例类型:刑事
创建时间:2026-09-09
男子盗窃学生财物 获刑七个月

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校园盗窃案,被告人万某因两次潜入中学盗窃学生财物,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回顾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万某系无业人员,长期在全国各地流窜。2025年12月2日至3日,其发现某中学西北角因施工导致围栏存在缺口,先后两次凌晨潜入该校教学楼,通过翻找学生书包、课桌等方式,盗取32名学生现金共计人民币3600元。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侦查工作,于2025年12月12日成功将被告人万某抓获归案。到案后,万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人万某对自己盗窃学生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金额共计3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被盗财物全部被追回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且盗窃对象为在校学生,其中大部分为未成年人,应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的发生,既暴露出校园安全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也反映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不足。对此,学校应压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及时修缮围墙等基础设施,完善夜间巡查制度,必要时增配监控设备,堵塞管理漏洞;家长应积极引导子女树立财产安全意识,提倡使用校园卡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减少现金携带;广大学生亦应增强防范意识,妥善保管个人财物,发现可疑情况或财物丢失后,第一时间向老师、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筑牢校园安全防线,需学校、家庭与社会协同共治。汨罗法院将持续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以司法之力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

案例类型:刑事
创建时间:2026-09-09
30万元取现准备交骗子,一家人却称“借给哥哥”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刘璇 益阳报道

30万元现金已经取出,一家人却对民警统一口径:“这是借给哥哥的。”

直到民警查出手机里的涉诈App和可疑聊天记录,这场精心包装的“跨境电商投资”骗局才逐渐浮出水面。

近日,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居民刘女士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在骗子诱导下取现30万元,准备线下交付,被民警拦截。

面对询问,刘女士起初并不配合,坚持称这30万元是借给哥哥的。她的哥哥、母亲也纷纷附和。

“一家人都在帮着隐瞒,这不像普通的借款。”随着民警调查深入,刘女士终于坦白,自己此前接触了一个所谓的“跨境电商投资”项目。对方打着“跨境电商”的旗号,将投资项目包装得颇具诱惑力,并通过网络聊天不断与她建立信任。在对方持续引导下,刘女士逐渐相信这是一项能够获利的“投资”。最后,骗子要求她准备大额资金,并约定当晚19时在资阳区某酒店附近进行线下现金交付。

从相信项目,到取出30万元,再到要家人一起隐瞒,刘女士已经被骗子的话术牢牢牵着走。

这类“投资骗局”的危险之处,就在于骗子往往不会一开始就直接索要巨额资金,而是先利用“跨境电商”“海外市场”“高收益”等概念包装项目,再通过聊天、虚假平台、所谓“投资导师”等方式持续强化受害人的信任。

当受害人产生怀疑时,骗子又会以“内部项目”“投资机会难得”“不要告诉别人”等话术进行干扰,让受害人与家人、朋友甚至民警隔绝开来。一旦受害人开始主动替骗子隐瞒,骗局就更加难以被及时识破。

此次刘女士甚至让家人帮忙编造借款理由,正是因为深陷其中,对骗子的话术已经深信不疑。

警方提醒,面对“跨境电商”“海外投资”等陌生投资项目,切勿被所谓的高收益、内部渠道所诱惑。凡是要求通过陌生平台投资、向陌生账户转账,或者以各种理由要求线下交付大额现金的,都要提高警惕。

尤其要警惕“保密”要求。如果对方反复强调“不要告诉家人”“不能让别人知道”,甚至要求你对警方、银行工作人员隐瞒真实情况,这往往是骗子在切断外界劝阻。

遇到无法判断真伪的投资项目,应及时与家人商量,并通过正规渠道核实。发现被骗或疑似遭遇诈骗,要立即停止转账、保存相关聊天和交易记录,并拨打110或96110求助。

所谓稳赚不赔的“投资机会”,可能只是骗子精心编织的陷阱;真正值得守住的,是自己的钱袋子。

案例类型:刑事
创建时间:2026-09-08
放弃遗产就能不用还债?法院:实际管控遗产仍须担责!

生活中,不少人存在这样的法律认知误区:只要书面声明放弃遗产继承,就可以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一概不理,不用承担任何还款义务。但司法实践明确给出答案:放弃继承并非逃避债务的“免责盾牌”。即便出具了放弃继承声明,如果继承人实际占有、保管、支取、处置遗产,仍应当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假借放弃继承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更是不受法律保护 。

基本案情

齐某生前因经营过程中急需资金周转,向李某借款,到期未能偿还便意外离世,其名下留有房产、银行存款、保险等多项财产。

债务到期无法结清,债权人李某多次催收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追偿欠款。

齐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小齐,在收到立案通知后,立即向法院提交了《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主张已经放弃继承权,按照法律规定无需偿还债务。债权人李某对此存疑,向法院申请调查被继承人财产状况。经司法核查证实,齐某去世之后,其名下房产、资金等遗产,仍由继承人小齐实际掌控、处分。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小齐作为齐某唯一的法定继承人,虽提交了放弃继承的声明,但既未证实遗产具体情况,也未在诉前完成遗产继承核验,更未依法指定遗产管理人。其单方放弃继承的行为,极易损害债权人及其他共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遗产无人接管的情况下,小齐作为被继承人死亡后唯一适格的遗产管理人,对遗产具有尽职妥善保管的义务。其放弃继承的行为致使遗产处于无序状态,导致遗产无法处理,本质是逃避其应当履行的清理遗产、处理债权债务等法定义务;如认定放弃继承有效,据此免除继承人的责任,不利于查明遗产和对遗产进行处理,进而影响遗产清理,损害债权人利益。最后,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承担偿还责任,并未额外加重继承人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法院最终认定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继承人仍须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1. 放弃继承免责有前提,一纸声明不能随意免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该条款适用具有严格前提:继承人自始至终没有占有、保管、处置任何遗产,没有实际享有遗产权益。放弃继承可免于偿债,建立在继承人不接触、不管理、不分得遗产的基础之上。一旦继承人实际支取存款、占用房屋、收取租金、处置股权,客观上行使了遗产权利,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就要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不能只占有财产、拒绝还债。

2. 实际管控遗产,即负有遗产管理人法定职责

根据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存有遗产的继承人,即便口头或者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在遗产移交民政部门、村委会等法定主体接管之前,负有保管遗产、防止财产毁损灭失、配合清理债权债务的法定义务。怠于履行保管义务、私自处分遗产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

3. “假放弃、真逃债”的失信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诉讼前后临时补办放弃继承声明,先行转移、分割遗产,一边占用遗产一边拒绝偿债,均属于规避债务的失信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认定放弃继承行为无效,判令其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败诉一方还要承担案件诉讼费,情节严重的还将被纳入失信名单,信用受到惩戒 。

遗产继承有权亦有责。放弃继承不是逃避债务的“挡箭牌”。广大群众在处理死者遗留的财产和债务时,应当恪守诚信原则,依法清理遗产、处置债权债务,规范办理继承或者放弃继承手续,切莫心存侥幸,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与财产损失。

案例类型:债务
创建时间: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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