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驾驶证过期了,上路风险翻几番。“等等再换”的代价,远不止补办工本费那么简单。近日,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11日,王某某在驾驶小型客车在路口左转时,遇行人刘某某正常通过人行横道,因未停车让行,将其撞伤。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时,王某某的驾驶证有效期已过,但超期不满一年。肇事车辆所有人及投保人为杨某某,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垫付医疗费16000元,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73000元,未支付和赔偿其他费用。刘某某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2026年3月,刘某某将保险公司、王某某、杨某某诉至衡山县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0107.88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是否构成商业三者险项下保险公司方的免责事由。被告保险公司主张,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约定,“无证驾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某的驾驶证仅超过有效期,并没有处于上述条款“无证驾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的情形。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与上述免责条款所列举的情形性质不同,保险公司以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主张免责,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刘某某173934.98元,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王某某支付其多垫付的4869.09元。目前判决已生效,保险公司已履行赔付义务。
法官说法
驾驶证过期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以“无证驾驶”为由拒赔?本案给出了明确回应:驾驶证超期不等于无证驾驶,该赔还得赔。
从法律性质上看,两者存在本质区别。从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属于驾驶资格的根本缺失;而超期未换证,更多是行政手续上的滞后,驾驶人本身具备驾驶技能,且超期一年内可通过换证直接恢复,期间资格并不必然丧失。保险公司将行政瑕疵与资格丧失混为一谈,径直拒赔,对投保人和受害人而言均有失公平。
驾驶证超期是否构成"无证驾驶",应分情形认定:超期一年以内,可提交体检证明直接换证,资格未被注销,不属于“无证驾驶”;超期一年以上三年以内,驾驶证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需通过科目一考试方可恢复;超期三年以上,驾驶证彻底注销,需重新考取,此期间驾车方属“无证驾驶”。
从保险制度的功能来看,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核心目的在于分散交通事故风险、及时填补受害人损失,而非为保险公司规避责任提供便利。若允许凭超期事由免责,大量受害人将陷入索赔困境,保险制度的保障功能亦将大打折扣。
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养成定期查看驾驶证有效期的习惯,提前九十天即可申请换证。小事不误,方能远行无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驾驶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是尚未被注销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仅以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谁能想到,电话那头温柔喊着“爸爸”的“准儿媳”,竟是一个76岁的老汉?近日,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令人啼笑皆非的诈骗案件。被告人高某某为骗取钱财,以给他人介绍对象为名,虚构身份、一人分饰三角,在近两年时间内骗取同为七旬的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共计7万余元。最终,高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3年下半年,高某某结识了李某某,闲谈中,高某某得知李某某有一子李某年逾四十尚未婚配,便动起了歪心思。高某某谎称自己是退休干部,并虚构自己有一名在某省公安厅工作的侄女“高萍”,离异无孩,条件优越,假意要撮合李某与“高萍”。李某某信以为真,满心欢喜地同意了这门“亲事”。为了让骗局更加逼真,高某某还虚构了在省公安厅担任“部长”的“高加伟”作为“高萍”的叔叔,并用不同的号码轮番上阵:他时而用自己的正常语气扮演媒人角色与李某某沟通;时而压低嗓音,模仿“高加伟”的语调,以“省公安厅领导”的身份给李某某吃“定心丸”;时而又捏着嗓子,将音调放尖,假扮“高萍”给李某某打电话,娇滴滴地称其为“爸爸”。
2024年3月至2025年12月,高某某以买首饰、装修婚房、给彩礼、买家电等五花八门的理由,先后28次让李某某给自己转账累计7万余元,所得款项均被其挥霍。期间,李某某多次要求见“准儿媳”,高某某以出差、开会、工作太忙等各种理由一再推脱,始终未见“准儿媳”人影,婚期也因此一推再推。后李某某终于意识到被骗了并报了警。
临澧法院经审理查明,高某某早年曾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刑,后又因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才刑满释放。此次作案系累犯,且诈骗对象为老年人,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部分犯罪系年满七十五周岁后实施,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这起案件看似荒诞,却是典型的婚恋交友类诈骗,犯罪分子精准拿捏父母为子女婚事心急的心理,通过虚构人设、网上聊天建立情感联系,一步步诱导受害人转账。只闻其声不见其人的婚恋,十有八九是骗局,年轻人们也要多关心父母情况,时刻提高警惕,不让骗子有机可乘。
亲朋好友聚餐本为平常,但个别人员酒后冲动,无端生事,肆意挑衅,进而斗殴,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最终触碰法律红线,受到刑事处罚。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张某、袁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26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袁某、邓某(另案处理)及亲友等人在汨罗市某镇吃完夜宵返程途中,途经当地一家夜宵店时,张某认为店内正在吃夜宵的被害人伍某、闵某、傅某等人在谈论其身上的纹身,又觉得对方很吵,心生不满,遂和邓某打算去找伍某、闵某、傅某等人的麻烦。随后,张某和邓某主动上前挑衅并辱骂对方,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袁某率先动手殴打伍某,张某随即挥拳殴打傅某,还捡起撮箕砸向对方,但未砸中。场面一度失控,双方多人互相拉扯厮打,被告人持续使用塑料凳、撮箕追打被害人一方,被害人也拿起折叠桌、充电宝箱子进行防卫反击,现场秩序严重混乱。
经法医鉴定,三名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张某、袁某及同案人邓某也在互殴中受伤,损伤程度亦属轻微伤。案发后,张某、袁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此外,张某、袁某、邓某三人共计赔偿三名被害人3.3万元并取得谅解,另赔偿夜宵店损失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袁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到案情况及赔偿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本案中,张某等人仅因“觉得对方在议论自己”便上前挑衅,最终由口角争执升级为互殴。虽事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但是造成了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后果,依法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社会治安秩序需要全体公民共同维护,广大市民切勿酒后失德、逞强耍横,随意挑衅、斗殴。一次冲动下的以身试法,终将留下刑事案底,既毁个人前程,也累及家庭未来。
官司输了,调解书签了,法院查封的生猪偷偷卖掉,拿到补偿款3万多,转头取现……本以为能瞒天过海、躲掉债务,殊不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早已触碰法律红线。最终,这位被执行人沦为刑事被告人,等来了一纸刑事判决书,获刑九个月!
基本案情
谭某某曾经营一家生猪养殖场,2017年1月7日谭某某与彭某某签订销售协议。彭某某向谭某某供应各类猪饲料,谭某某可在10万元限额内延期支付饲料款。因谭某某未及时支付饲料款,2017年7月6日双方协商将谭某某所欠10万元饲料款转为借款,谭某某出具了借条,约定月息1分。谭某某仅支付利息至2018年7月。多次催款无果后,彭某某于2018年10月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约定谭某某向彭某某分期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
然而,调解协议生效后,谭某某依旧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彭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湘乡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并依法作出裁定,查封谭某某所经营养殖场内现有存栏生猪87头,明确告知其未经法院准许,不得擅自买卖、处置查封财产,并依法发布查封公告。
2023年1月至6月,谭某某明知其猪场生猪已被查封,仍铤而走险,私自处置、变卖多头生猪,查实的销售金额达5万余元。所得款项既未如实向法院报告,亦未用于向彭某某还款。因谭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报告财产且非法处置被查封财产,湘乡市人民法院对其作出1万元罚款的司法处罚,可谭某某依旧未予缴纳。
执行期间,法院多次约谈谭某某。起初,谭某某态度“配合”,主动承认债务,承诺拿到相关补偿款后立即还款。2023年11月,法院再次对谭某某进行执行谈话时,谭某某突然开始否认债务,无端声称欠款对象系案外人,并以未参与彭某某案的调解、证据系彭某某伪造为由,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试图通过拖延司法程序逃避还款责任。再审审查期间,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最终证实案件中销售协议、借条、庭审笔录上的签名,均系谭某某本人所写,笔录也无任何拼凑变造,湘乡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事实上,谭某某并非仅有这一笔债务。此前,他与案外人彧某8万元民间借贷纠纷,同样经湘乡市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还款协议,却依旧长期拒不履行。经彧某申请,法院已依法裁定冻结、扣划(提取)其名下9万元财产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2024年,谭某某顺利拿到生猪补偿款35200元,这本是他履行还款义务、清偿债务的绝佳机会,可他依旧心存侥幸,第一时间取现3万元,既不报告,也不还款。
谭某某一再躲避债务、转移财产拒不执行的行为严重破坏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湘乡市人民法院将谭某某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的案件线索移送至湘乡公安局,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6年6月,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谭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谭某某不服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
法官说法
生效裁判文书是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公权力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的具有终局性、强制力的法律确认与处分,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不仅是诚信底线,更是法定义务。本案中,谭某某在法院查封生猪后擅自变卖,又在获得补偿款后取现隐匿,经罚款后仍拒不履行,其行为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侵害的不仅是申请人的胜诉权益,更侵害了司法秩序和裁判权威,谭某某从民事被执行人变成刑事被告人,代价不仅是九个月自由,更会留下终身犯罪记录,对个人征信、生活、就业、子女升学就业等造成不可逆的负面影响。
下一步,湘乡市人民法院将持续保持打击拒执行为的高压态势,重拳整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隐匿转移财产等违法行为,全力打通司法执行“最后一公里”,让胜诉权益兑现为群众手中的“真金白银”,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与社会公平正义。
结婚后第三天,男方将婚前房屋添加了女方的名字,登记为共同共有,一年多后,女方起诉离婚,该房屋如何分割?近日,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小刚与小芳于2024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2024年10月25日,小刚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将自己婚前所有的房屋添加了小芳的名字,登记为房屋的共有人。该房屋系小刚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并装修,建筑面积157㎡,房屋买价85万元,装修花费约40万元。该房屋现由小刚居住。该房屋所在小区的二手房价格目前在4600元每平方米左右。
2024年12月双方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儿子。2025年2月双方发生争吵,小芳出走与小刚分居。2025年12月,小芳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分割该房屋。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小芳请求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本案中,涉案房屋由小刚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并装修,房屋现由小刚居住,法院判决确认房屋归小刚所有。同时考虑到二人婚姻关系维持了一年多时间,共同生育了两个小孩等因素,参照房屋现市场价值,酌定由小刚补偿小芳15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案涉房屋系小刚婚前购买并装修,结婚后小刚自愿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房屋添加了小芳的名字,应当视为双方通过变更登记达成房屋共有的合意,属于夫妻对房屋归属的重新约定,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应当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因该房屋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并未对各自享有的份额进行约定,若按照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对房屋进行平分,即各占50%的份额,显然有失公允。法院最终根据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孕育共同子女等因素,结合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由男方补偿女方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