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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有说法|企业破产了,留下的污染谁来管?

红网时刻新闻8月12日讯(记者 肖依诺 实习生 孟诗琦)一家企业破产了,留下的环境污染问题该由谁买单?8月12日,湖南高院召开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新闻通气会,发布一起破产企业环境污染治理案件。

中方县某新材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后因重整、和解均未成功,法院依法宣告该企业破产并启动清算程序。该企业前身系制砖厂,生产经营期间曾对周边田地、山林造成环境污染,如何处理遗留污染问题,成为案件办理中的重要问题。

中方县人民法院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协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属地村委会、工业园区等单位开展现场勘查,评估污染范围、程度及生态风险。

同时,法院指导破产管理人将环境修复事项纳入清算工作,将环境修复费用认定为共益债务,预留专项修复资金,科学制定田地、山林专项修复方案。相关方案经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为后续治理提供资金保障。

在推进生态修复的同时,法院依法指导破产管理人开展财产清理和债权审查,实现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全额清偿,并依法追缴股东未足额缴纳的出资,提高普通债权清偿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财产应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本案中,人民法院将环境修复费用认定为共益债务,并预留专项修复资金,解决破产企业“污染遗留、无人治理”的问题。

通气会指出,该案中,人民法院打破传统清算案件“重资产清理、轻生态保护”的审理模式,将生态环境修复纳入破产清算程序,通过府院联动、管理人协同等方式,推动企业退出与生态修复同步进行,实现法律效果、生态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肇事逃逸“躲”醉驾?法院:举证妨碍,醉驾成立!

酒后驾车肇事,为规避酒精检测直接弃车逃跑,事后能否以“没有抽血报告”为由否认醉驾、逃避民事追偿?近日,郴州市临武县人民法院武水法庭审结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适用举证妨碍规则推定驾驶人醉驾,判决其全额返还保险公司垫付的十余万元赔偿款,以司法裁判明确释放信号:酒驾肇事后逃逸不能成为免责“护身符”,违法成本终须自行承担。

2024年11月20日凌晨4时许,陈某饮酒后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临武县晴岚路某小区路段,因未保持安全车距追尾前方电动三轮车,造成三轮车驾驶人李某受伤、两车受损。事发后,陈某为掩盖饮酒行为,当场弃车逃离现场,直至次日上午才主动到交警大队投案。经交警询问,陈某承认当晚饮用啤酒,明知酒后不能开车仍心存侥幸深夜上路。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案涉车辆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受害人李某起诉索赔后,法院判决承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李某赔付十余万元。保险公司足额履行赔付义务后,向肇事司机陈某提起诉讼,要求全额追回垫付款。庭审中,陈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自行放弃举证、答辩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其一,被告陈某肇事逃逸致使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无法进行,能否认定其构成醉驾;其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受害人赔付后,能否向陈某全额追偿。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是认定醉驾的核心证据。本案中,陈某在交警询问笔录中自认事前饮酒,但因其在事故发生后刻意逃逸,致使交警无法及时采集血液检材,直接造成关键证据灭失。法院认为,陈某主观上具有逃避酒驾查处、规避法律追责的故意,其逃逸行为客观上构成举证妨碍。依据民事证据相关规定,一方故意造成证据缺失,对方主张该证据不利于行为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结合饮酒记录、事发时段、逃逸行为等全案线索,法院依法推定陈某事发时处于醉酒驾驶状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醉酒驾驶引发交通事故致人受伤的,保险公司仅承担垫付责任,侵权人才是最终赔偿责任主体。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受害人履行赔付义务后,依法享有对侵权人的全额代位求偿权。本案陈某醉酒驾驶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属于法定追偿情形,保险公司已依据生效判决向受害人李某完成赔付,有权向陈某追回全部垫付资金。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限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承保保险公司返还交强险垫付款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由陈某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

当前,部分驾驶人存在认识误区,认为酒后肇事只要逃离现场、无法抽血检测,即可因“缺乏醉驾直接证据”而免于民事追偿乃至刑事追责。本案裁判明确回应了这一侥幸心理。事故发生后,驾驶人负有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配合酒精检测、主动报警的法定义务,逃逸故意致使关键证据灭失,构成举证妨碍,法院可结合间接证据依法推定醉驾成立。交强险制度旨在及时救助伤者,并非为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兜底,保险公司垫付后有权向违法驾驶人全额追偿。广大驾驶人务必严守“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底线,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停车处置,切勿逃逸,否则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终将无一幸免。

案例类型:交通
创建时间:2026-08-13
日结兼职藏陷阱!男子协助电诈获刑三年三个月

不少人轻信网络“低门槛、日结高薪”兼职,以为办卡、跑腿只是小事,实则误入电诈团伙,触犯刑法。近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电信诈骗案件,被告人因犯诈骗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同时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给被害人。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阿华(化名)在某微信群看到“开卡冲量、日结200元”的兼职广告后,主动联系参与。用本人身份办理电话卡上交他人,并配合实名、解封等操作赚取报酬。

在明知对方利用电话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引流的情况下,阿华仍贪图高薪报酬,持续为团伙租房对接、后勤跑腿,还主动购置作案手机、介绍人员参与作案,在长沙协助开展电诈前端引流工作。

经查,阿华通过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累计非法获利6000余元。其提供的涉案电话卡先后造成两名群众被骗,累计损失高达100万余元,社会危害极大。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华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鉴于阿华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综合其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及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很多人误以为不直接诈骗就不犯法,实则明知他人实施电诈,仍提供电话卡、工具、介绍人员、协助后勤,均属于参与诈骗共同犯罪,必将依法追责。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天上不会掉馅饼,高薪兼职多是陷阱。广大市民务必提高警惕,认清“办卡冲量、跑分刷单、日结高薪”等兼职的违法本质,要远离各类来路不明的高薪日结兼职,坚决不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切勿贪图小利沦为电诈帮凶,付出沉重法律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类型:刑事
创建时间:2026-08-13
律师来了丨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强收地下室管理费

永州网友问:小区地下室常年潮湿,致使停放的车辆发霉,存在零部件锈蚀损坏风险。业主多次向物业反映,物业却称潮湿属正常现象、无法整改。物业在地下室潮湿问题未解决的前提下,仍强制收取地下车位管理费,已购车位的业主若拒缴,车辆一律按临时停车计费。物业声称按二类物业服务标准收费,但实际服务远未达标,泳池开放时间随意,健身房配套残缺,园区多处设施破损,入户大厅空调、照明长期关停。此外,小区近两三年未开展业主满意度调查,物业收支明细从未公示。

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黄春香律师答: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942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小区物业部门未尽到物业服务义务,未及时处理地下室潮湿的问题,导致业主的车辆发霉甚至损坏,且未按照约定的二类服务标准提供物业服务,应对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3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小区物业部门未公示收支明细,也违反了物业服务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已经购买车位的业主、即享有该车位的使用权,物业服务公司强制收取地下室管理费,针对不交管理费的情况一律按临时车收取费用的行为,既是对业主使用权的侵犯,也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愿、公平原则的违反,变相收费的形式催收物业费的行为同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打击。

第四,以下是解决途径:

①和解:与物业部门协商,通过平等、自愿的沟通,达成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

②调解:申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通过第三方介入,帮助协调好双方关系。

③诉讼:收集物业服务公司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证据,并加以整理,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④可针对其中特定问题向对应的部门进行投诉,如针对物业变相收费以催收管理费、业主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注:律师解答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案例类型:房产
创建时间:2026-08-13
一个烟头烧毁百亩青山 男子因犯失火罪获刑

一个未熄灭的烟头,被人随手一扔,便让百亩青山化为焦土,扔烟头者也付出沉重代价。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随意丢弃烟头引发的失火案,被告人黄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5年3月1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在汨罗市罗江镇的某处山上砍柴。休息期间,他点燃香烟解乏,却在未将烟头彻底熄灭的情况下,随手将其丢弃在枯草丛中。烟头迅速引燃周边的枯枝落叶,最终引发了一场严重的森林火灾。经专业机构鉴定,此次火灾造成的过火乔木林地面积高达11.1068公顷(约166亩),给当地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案发后,黄某某于2025年4月14日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他自愿认罪认罚,深刻反省了自己的过错,并积极取得了当地村委会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因过失引发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一个小小的烟头,中心温度可高达700℃至800℃,足以引燃枯草、落叶等可燃物。特别是在气候干燥、风力较大的季节,随意丢弃一个未熄灭的烟头,极有可能引发连片的森林火灾。结合法院审判实践来看,野外违规用火引发的失火案件时有发生,大多源于群众防火意识不足、法律观念淡薄,以及侥幸疏忽,从而引发森林火灾、触犯刑律。故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应摒弃“不知者无罪”的错误观念。庭审中,多数被告人均以“并非故意放火”“未预料火势失控”为由进行辩解,片面认为只要不是有意为之,就无需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明确的是,失火罪惩处的核心正是过失引发火灾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群众在野外活动、农事作业中,理应知晓林区用火的安全风险。但凡因疏忽大意未预判火情隐患,或心存侥幸、轻信能够避免火情,最终引发火灾,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或生态损害的,均构成犯罪,必须依法追责,不存在“无心无责”的说法。

应树立“防火于未燃”的行为自觉。山林防火,重在预防。天干物燥时段为森林火灾高发期,广大群众进入林区踏青、劳作、祭祀、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野外用火管理规定。严禁携带火种进山入林,严禁在林区吸烟、野炊、烧荒、焚烧纸钱杂草等行为。野外用火结束后,务必彻底扑灭余火、清理现场隐患,确认无复燃风险后方可离开。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类型:刑事
创建时间: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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