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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不让我看孩子,我就不付抚养费”?益阳法院盼了

夫妻离婚后因感情积怨,母亲长期无法探望孩子,便选择拒绝支付抚养费。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人民法院在办理这起抚养费强制执行案件时,既依法督促抚养费履行到位,也柔性化解亲情矛盾。

案情简介

元某与宋某2018年经法院调解离婚,未成年子女由父亲元某直接抚养。离婚后双方矛盾较深,宋某难以接触、探望孩子。心中委屈的宋某以此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多次协商无果,元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联系宋某后,耐心倾听她无法探视孩子的内心委屈,同步开展释法疏导。经过沟通,宋某主动缴清全部拖欠抚养费。

案款履行完毕,法官并未就此简单结案。考虑到母子二人长期断联,法官通知父亲携孩子来到调解室,疏导化解父辈之间的恩怨隔阂,促成母子完成视频连线,帮助双方重新搭建沟通渠道。

法官说法

不少当事人存在这样的认知误区:对方不让看孩子,自己就可以不给抚养费,但事实并非如此。

1、支付抚养费义务与探望权,是两项互相独立的法律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对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因夫妻之间的矛盾、探望受阻而免除。

2、探望权受到侵害应当依法维权,不能以拒付抚养费对抗。

如果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明确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对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探望权执行的对象是拒不协助的一方,法院可依法对阻挠协助的当事人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但不得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本身强制执行,不能强制未成年子女接受探望。

若原生效法律文书没有对探望权的行使时间、方式作出处理,当事人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由法院就探望权行使方案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致23人被骗127万,郴州一“工具人”获

一份对于“本地来电”的信任,竟能让23人被诈骗127万余元。这份信任的背后,是境外诈骗分子利用“境外指挥+境内人员助诈”的分层模式,让“手机口”助诈成为当前高发的新型网络诈骗帮助行为。近日,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全某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2025年5月至2025年11月期间,全某某在明知“幽诺”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情况下,仍为谋取非法利益,与对方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全某某等人只需向对方提供虚拟电话卡等“手机口”业务,为境外诈骗分子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就能让境外诈骗分子掩饰真实来电归属地,使境外诈骗电话“摇身一变”为国内号码,从而对国内受害人实施诈骗。经查,被告人全某某共从中非法获利1.2万元。

案件移送桂阳县检察院后,办案检察官严把证据关口,细致梳理卷宗材料,针对“手机口”诈骗隐蔽性强、电子证据易灭失的特点,引导侦查机关重点调取并固定了“纸飞机”境外聊天记录、涉案手机及电话号码基站位置、拨打电话人次等关键客观证据,夯实案件办理基础。

同时,检察官向全某某细致讲解认罪认罚从宽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积极退赃退赔对量刑的影响。经过释法说理,全某某认清自身行为的严重危害,真诚悔罪,主动全额退缴全部非法获利。

检察官提醒

不要以为仅仅提供电话卡、通讯通道只是简单的“帮忙”,这种行为同样会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接到陌生来电无论显示为本地还是外地号码,都不要轻易放松警惕,凡涉及转账汇款、索要银行卡密码、短信验证码、个人身份信息等敏感内容,务必多方核实情况,切勿轻信对方说辞,守护好自身的财产安全。

案例类型:刑事
创建时间:2026-08-27
湖南浏阳这起“跨省倒废渣”案判了

8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仅3天,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了新法施行后该市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杨某某、张某某等两名被告人从江西跨省运来2280余吨危险废物,偷偷倒在浏阳的露天空地里,赚了近59万元“黑心钱”。最终,两人不仅双双获刑、被判罚金,违法所得一分不剩全部没收,还得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4年2月到10月,没资质、没场地、没防护的杨某某、张某某动了个“歪心思”,干起了“工业废渣处置”的买卖。两人从江西铜鼓两家公司以80-150元/吨的价格运出废渣,一路拉到浏阳,倾倒至不具备处置条件、无防护措施的露天空地,前后一共倾倒2280.71吨。杨某某赚得处置费567936元,张某某每车抽300元,到手24300元。他们以为这是“变废为宝”,没想到司法鉴定一锤定音:案涉废渣属危险废物,土壤损害价值16069.60元。

案发后,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将现场遗留的废渣进行转运处置。

案发后,两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陆续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杨某某退缴567936元,张某某退缴24300元),杨某某还主动支付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费用。但退了钱,不等于没事。浏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履行修复义务等量刑情节,裁判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系统治理、生态优先、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依法作出判决:刑事部分,对二被告人均判处刑罚,退缴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民事部分,判令二被告人连带赔偿非法倾倒固体废渣所造成的土壤损害费、为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及鉴定费,并在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浏阳市法院办案法官向记者表示,污染环境罪是典型的行政犯,该罪以违反前置法为构罪前提。“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前置法分散于多部环境单行法、行政法规。生态环境法典出台后,系统整合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领域制度规范,既为生态环境案件提供明确统一的裁判依据,也确立了生态优先基本原则,推动法益升级——从侧重人身、财产权益保护,转向对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整体保护,同时在个案量刑时,被告人能否主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也是影响量刑轻重的重要因素。”

“谁污染、谁担责,谁损害、谁赔偿。”办案法官解释,本案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刑事追责与民事赔偿一并处理,刑罚惩治污染犯罪行为,民事公益诉讼补上被损害的社会公共环境利益。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行为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可以从宽处罚的酌定情形。综合二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主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等情节,对二被告人从轻从宽处罚。

案例类型:刑事
创建时间:2026-08-26
牵线贷到268万,居间费14万却只判了6万?

在居间、中介服务中,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经常因报酬问题产生争议,那么居间服务费应如何给付?近日,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中介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管理咨询公司是一家提供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企业信用修复服务等相关业务的公司。A公司因经营活动需要流动资金,与某管理咨询公司签订《居间协议》,约定某管理咨询公司为A公司介绍资金方并协助其审核A公司的评估材料、安排资金方与A公司负责人商洽融资细节、协助A公司与资金方办好融资所有手续,A公司与资金方签订合同后督促资金方发放贷款,并约定以某管理咨询公司推荐的资金方与A公司达成的任何符合A公司融资条件的融资合同或协议且资金到达A公司账户内为服务成功的标志,某管理咨询公司收取的居间服务费为A公司与资金方借款总额的6%,贷款服务期为两年。

后A公司为向银行申请贷款,与某管理咨询公司进行了数十次通话,内容涉及业务咨询、材料准备、贷款进度等事项,某管理咨询公司亦进行了相应的配合和有关贷款业务的咨询。后A公司分别从两银行取得贷款100万元、168.8万元。某管理咨询公司要求A公司按约支付两银行贷款的服务费用,A公司以上述贷款发放与某管理咨询公司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因双方就服务费的给付未能协商一致,某管理咨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服务费、逾期付款利息以及保全申请费14万余元。

争议焦点

A公司是否需要向某管理咨询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若需支付,A公司应支付多少?

法院审理

临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中介合同纠纷。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委托人A公司就申请贷款事宜,多次与中介人某管理咨询公司通话联系,内容涉及《居间协议》约定的服务事项,后A公司成功从银行实际取得贷款,故A公司应按约支付报酬。

关于居间报酬的认定。居间人的报酬水平应当与其居间行为在合同成立中的作用相适应,需综合考虑居间人履行义务的情况。按照合同约定和公平原则,居间人要获取全额的报酬,其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合同成立中的作用应当是“决定性”的。居间人的“决定性”作用一方面体现在居间人自身的资质和能力,另一方面体现在居间人在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劳动量和自身劳动对于合同成立的原因力。本案中,因某管理咨询公司当庭陈述其不参与银行具体放款细节,不清楚其中某家银行的实际放款额度,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协助A公司与资金方办好融资所有手续以及A公司与资金方签订合同后督促资金方发放贷款等内容,应当认定其未完全履行《居间协议》约定的义务。

某管理咨询公司为A公司申请贷款提供了部分服务,且A公司实际取得贷款,应当取得报酬,但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某管理咨询公司完全履行了约定义务且对合同成立起到决定性作用,故法院综合全案酌定某管理咨询公司的报酬以6万元为限。关于某管理咨询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保全申请费,法院认为上述主张合理,予以支持,但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基数以6万元为准。

对于一审判决,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全面履行和诚信原则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双方自愿签订中介合同,对服务内容和报酬进行约定,中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委托人亦应遵守诚信,按约支付报酬。中介人若要获取全额报酬,不仅需证明自身具备与合同成立这一结果相匹配的居间能力,也要证明其按约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付出的劳动量足以对合同成立起到决定性作用。

法官在此提醒各位中介人:不能以为“牵个线”就万事大吉,合同约定的义务,桩桩件件都要留痕,聊天记录、邮件、书面函件都是证明自己“干了活”的证据,报酬不是签了协议就稳拿,服务到位才能报酬到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案例类型:合同
创建时间:2026-08-26
滑具骤停致人受伤,保险公司能否以“游客自负”免责?

滑具骤停致人受伤,经营者已投保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却称游客应自负其责。此种情况下,责任究竟如何划分?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一起来看看。

2025年10月,何某携孩子到某亲子乐园游玩滑道项目时,两人同乘一个滑具。滑行途中,滑具突遇阻力骤停,两人因惯性前翻出滑具,何某俯冲倒地受伤,随后被送医治疗。何某认为,亲子乐园的游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该亲子乐园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何某诉至法院,要求亲子乐园经营者与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4万余元。

保险公司辩称,案涉场地及设施无安全隐患,事故系偶发性物理现象;亲子乐园经营者已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何某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即便认定经营者有过错,也仅承担次要责任。亲子乐园未予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现场视频可见,事故并非何某肢体接触滑道形成阻力,而是滑具在滑道上遭遇巨大阻力骤停,导致滑具前翻,表明滑道滚轮存在故障,游乐设施确存在安全隐患。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该亲子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何某所受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何某与儿童共同乘坐一个滑具、坐姿不当且未做好自我防护,系事故直接原因”的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何某各项损失3万余元,由该亲子乐园承担扣减的保险合同约定免赔额1000元。

法官说法

一、经营场所须严守安全保障义务,隐患排查不容懈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亲子乐园作为滑道项目的经营者,对游乐设施负有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和及时排除故障的法定义务。经营者未能及时消除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对游客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二、善用公众责任险,既为消费者添保障,亦为自身降风险。游乐行业具有参与人数多、活动强度大、意外风险高的特点,经营者除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外,还应通过购买公众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方式,合理分散经营风险。本案中,亲子乐园已在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法院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受伤游客支付赔偿款项,仅免赔额部分由经营者自行承担。既避免了经营者因赔付而陷入经营困境,也保障了受伤游客能够及时、充分获得赔偿。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保险并非经营者的“免责金牌”,其仅在责任成立及责任范围确定后发挥风险转移功能,经营者仍应始终将设施安全放在首位,切勿因投保而放松日常管理标准。

案例类型:侵权
创建时间: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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