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成年人未依法依规使用交通工具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侵权,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请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5日,未成年人沈某、成某、罗某等五人结伴游玩,沈某(未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并搭乘罗某、成某,行至江华县大路铺镇桥上路段时,与在道路东侧的行人欧某相撞,造成欧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沈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成某、欧某不承担该起事故责任。事故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成某父亲。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欧某左内踝骨骨折,后遗左踝骨关节部分功能丧失,构成十级残疾。
双方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欧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沈某、沈某父母、成某父亲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9.8万余元。沈某父母辩称:对沈某违规驾驶的行为并不知情,其不承担责任;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成某父亲,应由其承担责任。成某父亲辩称:事故认定书认定沈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成某父亲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所以其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行人欧某发生交通事故,本案定性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之规定,沈某未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并且违规载人上道路行驶,未避让行人,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沈某对本次事故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因为沈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成某父亲未尽到妥善管理其电动自行车的义务,对本次事故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综上,法院判决沈某、沈某父母赔偿欧某各项损失的80%,可以先从沈某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沈某父母支付。成某父亲赔偿欧某各项损失的20%。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确立了监护人替代侵权责任制度,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在交通事故中,监护人仅以不知情、未看管到位等简单理由抗辩,不能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的,应当保留被监护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和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法律不存在“未成年人犯错不用赔”的年龄免责规则。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即便未成年人没有存款、收入,赔偿责任仍由其监护人兜底承担。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驾驶经验、交通安全意识、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无法判断复杂的道路交通情况,违规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一场交通事故,不仅会造成受害人终身伤残、长期病痛,也造成肇事未成年人的家庭背负高额赔偿,给普通家庭带来长久沉重的经济与精神双重负担。家长是孩子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包含日常交通安全管教、家中代步车辆妥善保管、约束未成年人违规骑车上路等多重责任。对孩子的交通工具要严守年龄底线:年满12周岁才能骑自行车上路,年满16周岁方可驾驶电动自行车,严禁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监护人抗辩主张承担补充责任,或者被侵权人、监护人主张人民法院判令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的,应当保留被监护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和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
近日,祁阳市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父子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
2026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带着儿子陈某乙,明知湘江相关河段属于禁捕区域,依旧心存侥幸,携带电瓶、电鱼设备、渔网等工具,前往祁阳市黄泥塘镇湘江支流白水河段唐家岭村水域,实施非法电鱼作业。深夜非法捕捞期间,黄泥塘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场抓获正在作业的陈某甲,其子陈某乙见状驾驶胶船仓皇逃离,后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案发当日,民警现场依法扣押涉案作案工具,包括电池变压器、12伏水电瓶,当场缴获非法捕捞的鲤鱼41条。后续经专业部门认定,陈某甲父子使用的电鱼方式及涉案渔具,均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手段;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水产品价值作出鉴定,本次非法捕捞的鲤鱼总价值3276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法律明令禁止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结合全案事实及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依法没收全部涉案犯罪工具。
特别提醒广大市民,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叠加刑法相关规定,已对非法破坏性捕捞行为作出严格界定。电鱼、炸鱼、毒鱼等行为会严重破坏水域生态链条,造成渔业资源毁灭性损伤,属于明确的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者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自觉遵守禁渔规定,共同守护水域生态平衡。
詹某在其居住的村子周边山上猎捕了乌梢蛇1条、银环蛇10条、黑眉锦蛇5条,在家中非法收购了王锦蛇1条。经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森林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的鉴定,案涉四种蛇类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涉案野生蛇类总价值达121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检察机关最终对詹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建议林业主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依据查明的事实,桃江县林业局依法对詹某作出95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送达之后,詹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拒不缴纳罚款。无奈之下,桃江县林业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考虑到詹某卧病在床,无法到庭参加听证,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践行“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承办法官将庭审现场搬到詹某家中,就地开展庭审工作,认真倾听了詹某和桃江县林业局的意见。
庭审中,詹某自述自身为文盲、家庭经济困难,因不懂法律法规,轻信野生蛇泡酒可治疗风湿的偏方,才实施了捕蛇、收蛇行为,并无主观恶意。
针对詹某的认知误区,法官现场耐心释法析理,明确告知其案涉蛇类均为法定保护野生动物,禁猎期无证猎捕、收购野生动物的行为均属违法。同时科普,野生蛇类常年栖息野外,携带大量细菌、病毒,是多种人畜共患病的天然宿主,自制蛇酒不仅无法治病,还存在极大的健康安全隐患,身体患病应及时前往医院就医。同时明确,非法猎捕、收购野生蛇类,会直接破坏山林野生动物资源与生态平衡,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詹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于禁猎期内非法猎捕乌梢蛇、银环蛇、黑眉锦蛇,非法收购王锦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桃江县林业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得当,遂裁定准予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罚款95000元。
温馨提示
野生蛇类作为山林生态系统中的重要成员,在维持山林生态平衡中发挥着关键作用。非法捕猎、收购、食用野生蛇类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仅可能会被处以行政处罚,而且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本案中,詹某非法捕猎、收购野生蛇类的行为,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终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法律代价。野生动物关联着生态链条的稳定,任何破坏生态红线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保护野生动物,遵守狩猎法规,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工抵房”也就是俗称的以房抵工程款房屋,因价格通常低于市场商品房,常常吸引不少购房者。但看似实惠的背后,交易链条长、权利关系复杂,潜藏不少法律隐患,稍有不慎就可能陷入房拿不到、钱难追回的困境。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的一起因“工抵房”引发的合同解除纠纷,值得广大购房者警惕。
案情简介
2016年,申请执行人郭某通过某公司购得一套“工抵房”的房屋,该房屋系某置业公司抵偿给某公司的工程款房源。郭某分期支付购房款共计257531元给某公司,并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18年,某置业公司因自身财务问题申请破产。2025年,破产管理人核查发现,某公司承包的消防、供水、配电等配套工程,在完工进度和工程款结算上存在争议,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某置业公司与某公司之间的工程款债权尚不确定,郭某通过“工抵房”方式取得涉案房屋的交易前提也不明确,依法判决解除郭某与某置业公司的购房合同,并判令实际收款的某公司全额退还郭某购房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郭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君山法院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执行干警多次沟通劝导,督促企业主动履行退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多次口头承诺,却始终没有实际还款行动,一再拖延。法院依法查封某公司名下两台机动车,可被执行人却试图隐匿车辆、拒不交付。
执行干警向其送达《责令交出动产通知书》,明确告知拒不交付财产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及对应的法律后果。迫于法律威慑,某公司负责人来到法院参与协调,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执行和解。
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君山法院执行局研判线索,精准锁定涉案车辆实际停放地点在长沙市,随即开展异地强制执行行动。赶赴长沙现场后,执行干警再次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最终顺利完成涉案车辆扣押。考虑到异地拖车费用较高,该笔费用依法本应由被执行人承担。为尽可能减少当事人额外经济负担,君山法院没有选择委托拖车,而是安排法院驾驶员前往长沙,直接将车辆开回院内保管,在坚持强制执行刚性的同时,体现司法善意。
目前涉案车辆已经扣押到位,但案件尚未全部办结。后续,法院将按照法定程序对扣押车辆开展评估、拍卖,待拍卖成交后,再将处置款项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需要提醒的是,即便胜诉,如果对方没有足够的财产,购房款也可能无法全额追回。最终能否足额兑现债权,取决于车辆实际拍卖价值。这恰恰是“工抵房”交易风险的一个缩影——事前防范远比事后维权重要。
法官提醒
购买“工抵房”房屋,务必留意这些风险
1、抵债基础是否真实存疑。如果开发商与施工方的工程款本身存在结算争议,那么“工抵房”的根基就不稳,后续很容易出现合同解除、无法过户等情况。本案正是此种情形。
2、产权与过户风险。房屋名义产权大多还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容易出现抵押、查封、一房多卖;即便签了购房合同,不等于稳稳拿到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物权必须以登记为准。
3、资金流向风险。购房款直接付给施工方而非开发商监管账户,一旦出现合同解除,开发商可能以“未收到房款”拒绝担责,退款责任落在施工企业身上,如果企业无钱无资产,购房者维权会十分艰难。
4、开发商破产风险。如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工抵房”购房者的权利,并不当然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很可能既拿不到房子,回款也变得遥遥无期。
法官建议
购房者行动指南,如确要选购此类房屋,建议按以下步骤逐一落实:
第一步:查产权。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房屋的抵押、查封状态,确认房屋是否具备预售许可和网签备案条件。
第二步:验文件。要求开发商和施工方提供抵债协议、工程款结算凭证,并要求开发商书面确认以房抵债的事实。
第三步:签合同。与开发商(而非施工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合同中明确约定过户时间、违约责任和解除条件。不要轻信口头承诺,把过户、违约责任全部落实到书面合同中。
第四步:留证据。尽量坚持房款打入开发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购房款,保留转账凭证、收据、合同等全部交易文件。如交易出现纠纷,要及时通过诉讼、执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被告人曹某等人以威胁手段,在客运接驳点强迫旅客高价购买廉价药材,涉案金额9.4万余元。近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恶势力团伙强迫交易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至6月期间,曹某纠集王某甲、王某乙、颜某、杨某甲、林某、杨某乙等人在湘乡市某客运接驳点,将低价购入的松茯、双肾子等中药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高价购买,获取非法利益,逐渐形成了以曹某为首,王某甲、王某乙、颜某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该团伙分工明确:曹某安排王某甲在接驳点入口处摆摊推销,王某乙、颜某等人充当“托”诱导旅客,曹某将旅客带入封闭小房间磨粉称重后索要高额价款。旅客拒绝付款时,曹某等人采取语言威胁、搜现金、抢夺手机等方式逼迫旅客输入支付密码,其他团伙成员则要大巴车司机按喇叭催促上车,造成被害人产生紧张、恐慌心理,被迫付款完成交易。期间,杨某甲负责查看监控,避免现场有顾客摄像、拍照。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共计强迫数十人高价购买中药材,强迫交易数额9422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等人以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曹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手段在客运接驳点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共同犯罪中,曹某、杨某甲、王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林某、王某乙、颜某、杨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据此,法院判决各被告人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至一万二千元不等,追缴共同违法所得94220元退赔给各被害人。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客运接驳点以“软暴力”手段强迫交易的恶势力犯罪案件。犯罪分子通过夸大宣传、模糊报价诱导、封闭空间施压、言语威胁逼迫付款等手段,强迫被害人高价购买廉价中药材,不仅严重侵害了旅客的人身权、财产权,更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法院依法从严惩处,体现了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恶势力犯罪绝不姑息的司法立场。
法官提醒,客运接驳点是公共出行的重要节点,任何企图利用特殊场所为非作恶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广大旅客在休息消费时务必提高警惕,对夸大宣传保持理性,遇强迫交易及时报警,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