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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病历想躲开庭?法庭之上,耍小聪明行不通!

“我骨折重伤,没法来开庭!”离婚官司即将开庭,一方当事人不想出庭应诉,竟拿出一份“住院病历”,想靠着一纸假材料蒙混过关,拖延案件审理。可万万没想到,漏洞百出的假病历,一眼就被法官识破。近日,湖南省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出试图用虚假证据规避诉讼的闹剧。

这是一起普通的离婚纠纷案件,眼看开庭时间将近,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住院病历”。

“法官,你看我这份病历,我受了重伤,行动不便,实在没办法到庭参加庭审。”当事人拿着材料,言之凿凿,希望法院据此推迟审理。

承办法官接过病历仔细审阅,越看越觉得不对劲。

这份所谓的住院病历,既没有写明具体住院时间,也没有加盖医院公章。更离谱的是病历内容自相矛盾:主诉、体格检查全部记录的是小腿受伤、小腿肿胀疼痛,可最后的诊断结论,赫然写着右股骨粉碎性骨折。小腿受伤,却诊断出大腿粉碎性骨折,医学逻辑完全说不通,处处都是破绽。

法官当即找到当事人,开门见山抛出疑问。

“这份病历有多处疑点,既无住院时间,也无医院公章,伤情描述前后矛盾。我们也已经向专业医生咨询过,这份材料不符合正规住院病历的书写规范。”

法官严肃告知:“如果您坚持这份病历是真实的,法院将直接向涉事医院发函核实真伪。一旦查实属于伪造证据,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对你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会追究你的刑事责任。”

面对法官有理有据的质询和法律警告,当事人的心理防线瞬间崩塌。沉默片刻后,当事人低声承认,这份所谓的骨折病历是自己伪造出来的,就是想借着“身受重伤”的理由,躲避出庭,拖延离婚案件的审理。

随后,当事人亲笔写下悔过书:向法院提供虚假的证据以达到诉讼目的,我很后悔。保证以后不再向法院提供虚假的证据,诚实参加诉讼。

鉴于当事人主动坦白错误、真心悔过,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司法后果,龙山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相关规定,对该当事人予以训诫。法官再次郑重告诫,诉讼必须坚守诚信底线,如果再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将会依法从严从重进行处理。

法官说法

打官司不是玩计谋,法庭更不是钻空子的地方。伪造证据看似是小聪明,实则是触碰司法红线。提交虚假证据,不仅浪费宝贵司法资源,扰乱正常诉讼秩序,还会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与公信力。

提醒大家:维权要走正道,举证务必真实。切莫心存侥幸造假,最后落得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下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欠1800万“老赖”花式逃债,长沙法院硬核执行

面对1800万元的巨额债务,被执行人竟企图用一连串精心设计的“连环计”瞒天过海?

近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湖南某集团公司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判决生效后,被告林某拒不履行,甚至试图通过“卡点”过户深圳房产、谎称替人代持等手段转移资产。面对这些伎俩,执行法官硬核出击,当场戳穿了这场“花式逃债”的闹剧。

今天这起真实执行大案,全程高能,也给所有“花式逃债”老赖狠狠敲响警钟。

千万胜诉判决落地 老赖暗中转移资产

这起纠纷源自一起大额商事案件。湖南某集团公司与林某产生经济纠纷,法院最终作出生效判决,要求林某向湖南某集团公司支付共计1800万元款项。

判决生效后,林某始终消极拖延、拒不履行。湖南某集团公司无奈之下,向芙蓉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就在案件刚进入执行程序、法官着手梳理财产线索、准备启动查封的关键窗口期,诡异的事情发生了——法官核查发现,林某名下一套位于深圳市中心的房产,竟然赶在法院判决之后执行之前火速完成出售过户。

明明身负千万巨债,非但不思还款,反而精准卡点转移贵重资产。这一反常操作,立刻引起执行法官的高度警觉。

凭借丰富的执行经验,法官当即判定:这不是巧合,是典型的恶意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行为。

编造多重谎言 妄图瞒天过海

被法院传唤到庭后,林某丝毫没有悔过履约的态度,反而开启“谎话连篇”的抵赖模式。

1.谎称房产代持,自己并非实际房主

面对法官问询,林某辩称这套刚过户的深圳房产根本不是自己的资产,只是替他人代持,自己无权处置、也无收益。

可当法官要求其出示代持协议、出资证明、沟通记录等证据时,林某却拿不出任何有效凭证。

2.捏造虚假事实,甩锅法院流程

眼见代持谎言站不住脚,林某又立刻改口:声称房产出售款已作为执行款上交至其他法院,债务早已变相结清。

承办法官没有轻信,第一时间对接相关法院逐一核实。核查结果一目了然:根本没有任何缴款记录,所谓“款项上交法院”纯属无稽之谈。

铁证面前,林某恶意转移财产、虚构事实、规避执行的行为,被彻底坐实。

司法硬核亮剑!

200万当场到账,千万债务达成和解

一边是债权人迟迟无法兑现胜诉权益,一边是老赖肆意转移资产、挑战司法权威。

为坚决打击恶意逃债行为,承办法官决定依法亮剑,启动“司法拘留+移送拒执”强制措施。

法官当场向林某释明法律后果:其刻意转移大额资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若拒不改正、情节严重,还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厉的法律震慑、清晰的后果告知,让一直心存侥幸的林某彻底慌了神。他终于认清:耍小聪明逃债,只会付出更惨痛的代价。

幡然醒悟后,林某立即联系家属筹措资金,主动将200万元执行款汇入法院执行专用账户,款项实时到账。

考虑到剩余1600万元债务金额巨大,一次性全额清偿存在现实困难,法官兼顾法理与人情,主动组织双方协商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明确了剩余欠款的后续履行方案,为了不影响后续还款,申请执行人湖南某集团公司同意解除法院对林某采取司法拘留和其他强制执行措施。

一桩僵持许久、标的千万的疑难执行案件,终于实现实质性化解。

法院郑重提醒:所有逃债套路,终是自食恶果

本案是芙蓉区法院严厉打击隐匿、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行为的生动缩影。

现实中,总有人心存侥幸,以为卡点过户、虚构代持、编造理由就能瞒过法院、悬空债务。但事实上,司法执行早已实现全方位、穿透式核查,资产流水、交易记录、过户轨迹、资金去向,每一笔操作都有据可查、有源可溯。

虚假陈述、恶意转移资产,不仅无法免除债务,反而会叠加违法成本,面临拘留、罚款、刑事追责的严惩。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无条件履行。

下一步,法院将持续保持执行高压态势,紧盯每一条财产线索,严查每一起规避执行行为,用尽一切合法手段,最大限度兑现群众胜诉权益。

欠债必还,失信必惩。法网恢恢,绝不姑息。

案例类型:债务
创建时间:2026-09-20
永州一中介群发“行业封杀令”断人生路,法院:构成侵权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更不是肆意宣泄情绪的私人空间。随意发布“封杀令”、煽动群员孤立他人的行为,不仅影响他人正常的社会交往、求职,还可能涉嫌侵权。

近日,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邮亭圩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微信群发布“行业封杀令”引发的名誉权纠纷,用柔性司法化解行业恩怨、修复社会关系,让冰冷的网络争执终握手言和。

口舌起隙

群聊争执结下隔阂

张某是本地餐饮兼职行业中介,常年运营多个行业招聘微信群,为用工商户和求职人员搭建对接渠道,在本地兼职圈拥有不小的影响力。李某是长期从事餐饮行业兼职的服务员,为方便接单增收,陆续加入张某运营的多个招聘群,二人通过线上工作往来结识。

某日,李某主动联系张某求职,发送个人简历与生活照片,希望获得兼职工作机会。本是一次普通的求职对接,却因他人一句不实传言骤然变味。张某轻信共同好友的片面说辞,直接告知李某“你经常放别人鸽子,我不给你介绍工作”。

张某的否定与误解让李某心生委屈,情绪激动之下,李某在微信对话中向张某发送过激不当言论,双方言语交锋、争执升级,线上矛盾彻底激化。本以为只是二人私下的口舌之争,不料张某为宣泄不满、赌气报复,做出了过激举动,为后续纠纷埋下隐患。

意气用事

一纸封禁令断人出路

矛盾激化后,张某为“惩戒”李某,整理出李某的个人照片、微信号等私人信息,在自己管理的近十个、单群人数200至500人的餐饮行业大群内,公开发布针对李某的“行业封杀令”,标注其为“鸽子大王”,号召整个兼职行业商户、用工老板一律不要聘用李某。

封杀通告一经扩散,迅速在本地兼职圈层传播开来,造成大范围负面影响。不久后,李某陆续被多个行业微信群群主清理踢出,彻底失去本地兼职接单渠道。更让李某无奈的是,此前长期合作、信誉良好的多家商铺,在其再次求职时纷纷直接拒绝,店主均表示受群内言论影响,不敢聘用。

突如其来的行业抵制,直接打乱了李某的正常生活收入。此前李某依靠兼职月收入稳定,受此次负面风波冲击,求职处处碰壁,月收入骤降,经济收入、日常生活、个人名誉均遭受严重损害,无奈之下诉至法院维权。

隔空调处

双向僵持陷入困局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细致梳理全部聊天记录、沟通凭证、求职记录等证据,清晰还原完整事实经过,明确认定张某大范围发布封杀言论、曝光他人信息的行为,已构成名誉权侵权。

为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质化解矛盾、避免双方矛盾冲突升级,法官优先采用调解模式。考虑到双方异地不便线下沟通,通过电话开展多轮“背对背”调解,一方面向张某释明网络侵权的法律责任与严重后果,另一方面耐心倾听李某的诉求与委屈。

双方对立情绪激烈,调解一度陷入僵局。张某态度强硬,坚持“可以赔钱、绝不道歉”;开庭前夕虽稍有松动,却又提出“对方先道歉”的前置条件。

双方互不退让、僵持不下,调解工作难以推进。

情理相融

真诚致歉化解干戈

开庭当日,双方当事人依旧针锋相对、各执己见。承办法官认真倾听双方的意见,结合阅卷情况,进一步梳理事实,厘清本案中双方存在的过错,耐心劝导双方、释法明理。张某轻信传言、公开发布封杀言论,是矛盾升级的主要原因;李某沟通言语过激,是引发争执的初始诱因。

在法官情理交融的耐心劝导下,双方均正视自身过错、放下对立心态。李某主动为过激言论致歉,并自愿降低赔偿诉求;张某也深刻认识到自身网络言行的不当之处。

双方当庭相互鞠躬致歉、握手言和。张某当场手写道歉澄清声明,经法院审核确认后,在涉事行业微信群、个人朋友圈公开消除影响,并当庭赔付李某经济损失,这场网络纠纷彻底化解。

案例类型:侵权
创建时间:2026-09-18
湘潭一男子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被撤销缓刑、收监服刑2年半

很多人存在这样的法律误区:当居间买卖的中介帮忙搭线却不获利,肯定不算犯罪,但现实并非如此!近期,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涉税犯罪案件极具警示意义:男子陈某为讨要被拖欠的10万元债务,在缓刑考验期内居间介绍他人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农产品发票,全程未收取任何介绍费用,最终仍因涉税犯罪被追责,不仅撤销缓刑,还将数罪并罚收监服刑。

案情回顾

陈某为讨要吕某所欠10万元欠款,在明知吕某(已判决)及其合伙人汪某(已判决)实际控制的两家纺织公司与外省李某实际控制的两家农业科技公司不存在真实业务往来、且案涉农产品发票具备税款抵扣功能的前提下,仍居间牵线搭桥,对接双方落实虚开发票相关事宜。陈某寄望吕某经营获利后清偿欠款本息,在此过程中经手转交购票款项,未从中赚取差价、收取介绍费用。2024年3月31日,由李某实际控制的农业科技公司向吕某、汪某控制的纺织公司共虚开发票19份,价税合计512万元,严重破坏国家税收征管秩序。案发后,陈某两次传讯拒不到案,直至2026年2月3日被抓获归案。

值得注意的是,陈某实施本次涉税违法行为时,正处于缓刑考验期内。此前,陈某已于2024年初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检察履职与法院判决

雨湖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无真实货物交易,仍居间介绍虚开用于骗取抵扣税款的发票,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综合考虑其系共同犯罪从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全案事实与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陈某数罪并罚后决定对其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本案中陈某出于朋友情面以及想要收回欠款的心理受人请托参与犯罪,然而个人的债权诉求,绝对不能凌驾于国家发票税收管理制度之上,自己的损失也不能用助长犯罪的方式去追偿。缓刑是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社区矫正对象更应当严守法律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案例类型:刑事
创建时间:2026-09-18
衡阳一企业“内鬼”被移送审查起诉

一笔笔本应流入公司账户的货款,却悄无声息地转进了个人微信钱包。当公司的财务账目终于对不上数时,销售员阳某“双面人生”也随之曝光。

2023年,阳某入职湖南衡阳某贸易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日常负责收取客户货款并安排发货。然而,从2024年至2025年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共计26万元应收账款通过个人微信截留,用于个人挥霍。案发前,阳某虽退还8万元,但剩余钱款迟迟未能归还,给企业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2026年4月,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将阳某某移送至蒸湘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蒸湘区检察院第一时间向受害公司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充分听取企业诉求。在与受害公司的多次沟通中,检察官发现,这起“内鬼”案背后,折射出的是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的诸多薄弱环节。

“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否完善?监督机制是否有效?财务账目是否经常核对?资金结算方式是否规范?重点岗位员工的监管是否到位?法治教育是否常态化开展?”一连串追问,是检察官对受害企业的“把脉问诊”。

“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侵占,看似是‘家贼难防’,实则往往是制度漏洞给了‘内鬼’可乘之机。”承办人表示。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民营企业“内鬼”侵财案件频发,关键岗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企业财产的现象并不鲜见。检察官介绍,有的利用制度漏洞“蚂蚁搬家”式侵占,有的内外勾结形成黑色产业链,严重侵蚀企业“肌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公司、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一旦发现有违法犯罪情况,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企业员工在日常工作中要增强法律意识,杜绝“监守自盗”等违法犯罪行为,切莫因一时贪念自毁前程。

案例类型:刑事
创建时间:2026-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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