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红网时刻新闻3月5日讯(记者 肖肖)“8岁女儿和我说,跟妈妈过得不开心,让我带她走。”近日,湖南岳阳一位网友通过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发出求助,讲述自己在离婚诉讼中遇到的子女抚养权纠纷,希望能获得专业的法律意见。
据该网友介绍,2024年妻子提出离婚,并要求房产与子女抚养权均归其所有,男方每月支付2000元生活费,用于孩子的教育和医疗开销。在女儿随母亲生活期间,女方在未告知男方的情况下,擅自为孩子更换了学校。男方多方寻找后才找到女儿,而女儿明确表示希望跟随父亲生活。目前,双方已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但一审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在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财产分割向来是争议的焦点。针对这名网友的具体情况,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入驻律师、湖南宇元律师事务所尹兰英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给出了专业分析。
子女已满八周岁愿意随父亲生活,法院会怎么判?
尹兰英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孩子已年满八周岁,父母一方主张抚养权的,可通过合理方式固定子女真实意愿的相关证据(如录制一些孩子自由表达跟随哪一方的视频),也可申请法院询问孩子的意见。网友提到女儿明确表达希望随父亲共同生活,这将是其争取抚养权的重要依据。
同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将子女带在身边照料生活,本身不具有法定过错,除非一方存在暴力抢夺孩子、藏匿孩子等行为,才会被认定为过错行为。在离婚诉讼中,父母一方和孩子形成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照料的生活状态,对于法院判决抚养权的归属具有重要参考作用,法院一般以维持未成年人原有生活环境相对稳定为原则,确定抚养权归属。
婚后买房但首付来自婚前财产,离婚怎么分?
针对房产分割问题,律师分析认为,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出售其婚前个人房产和车辆所得款项用于支付首付,若财产转化的路径明确,在双方未明确约定为共同共有的前提下,可主张该部分出资属于个人财产转化,在财产分割时应予以合理区分。至于因购房所产生的债务、婚后还贷部分,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律师建议网友,继续保持与孩子的亲密陪伴与良好沟通,子女的真实意愿和稳定的生活环境,对法院判决抚养权至关重要。同时,全面收集并妥善保存卖房卖车合同、银行流水、首付款及还贷凭证、借款记录等证据,为后续财产分割依法争取有利结果。
幼时生母即离家,养母抚养其长大,现养子意外离世,生前却未留下遗嘱,名下房产如何分配?
基本案情
小邹于2003年5月11日出生,未婚未育,父亲为邹某,母亲为成某。小邹出生后几个月时,成某便离家出走。小邹9个月时,邹某因无能力抚养,将小邹寄养在余某家中,但未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小邹被寄养期间,邹某支出了小邹读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其余费用均由余某支出。
2025年4月16日,小邹意外溺水死亡,余某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并由邹某支出了丧葬费用,成某未曾到场。因小邹生前与余某共同共有房屋一套,被继承人小邹未留遗嘱,涉诉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小邹的份额作为其遗产一直未做处理,遂酿成本案纠纷。
案件审理过程中,邹某明确表示将其应继承的被继承人小邹房屋遗产份额全部赠与给余某。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被继承人小邹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继承。因案涉房屋系被继承人小邹与余某共同共有,两人无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房屋份额,加之被继承人小邹与余某之间存在实际抚养关系,结合本案实际,法院确定该房屋由被继承人小邹与余某等额共有即各占50%份额。邹某、成某系被继承人小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遗产分配权,余某作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小邹抚养较多的人亦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成某在被继承人小邹出生后几个月便离家外出,未尽到对被继承人小邹的抚养义务,结合被继承人小邹的实际抚养情况,在分配遗产时,对成某不予分配。对于邹某享有的被继承人小邹房屋50%份额的遗产分配比例,因邹某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将其应继承的案涉房屋遗产份额全部赠与给余某,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采纳。综上,被继承人小邹房屋50%份额的遗产全部由余某继承。又因余某享有案涉房屋另50%份额的所有权,故判决案涉房屋由余某所有,余某享有案涉房屋100%产权份额。
法官说法
父母是抚养子女第一责任人,法律也赋予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生而不养者,不仅触犯了社会的道德底线,也是对法律义务的公然规避。民法典明确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而不尽义务的,分配遗产时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是法律对失职者给予的否定,也是对守责者颁发的奖章。本案中,生母长期缺席孩子的成长过程,未尽到抚养义务,孩子自襁褓之中即由养母抚养成人,养母虽与孩子无血缘关系,双方也未能成为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但承担了本应由生母履行的全部抚养责任。据此,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对被继承人的生母不予分配遗产,并判决由实际抚养人享有案涉房屋的所有权。
法官提醒:古语有云“养育之恩大于天”。真正的亲情不仅源于血缘,更源于日复一日的抚养与陪伴。谁承担了养育的责任,谁就应得到相应的法律关怀和情感尊重。法律不仅为困境中的妇女儿童托底,也为默默付出的女性撑腰,以司法温度守护人间真情。
近日,郴州临武法院民事庭成功调解一起因在酒店消防喷淋头违规挂衣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仅用15天便促成双方握手言和,以高效调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用柔性司法化解矛盾隔阂,赢得双方当事人认可。
基本案情
被告在入住某酒店客房期间,为图方便,无视房间内消防喷淋头处警示标识,擅自将衣物悬挂于喷淋头上,致使喷淋头爆破喷水,造成房内设施、地毯等被水浸泡,酒店遭受经济损失。事发后,酒店工作人员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未果,酒店遂诉至法院。
审理经过
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迅速阅卷,精准梳理案件争议焦点,考虑到若直接裁判虽可结案,但可能加剧双方对立情绪,亦增加诉讼所需的时间成本。
为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法官秉持柔性司法理念,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调解。一方面,法官向被告释法明理,明确指出消防设施关乎公共安全,酒店已尽到明显提示义务,其违规挂衣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告知其拒不履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促其正视过错、主动担责。另一方面,法官从化解矛盾、降低维权成本、兼顾情理的角度出发,引导酒店结合实际情况,在赔偿数额上作出合理让步,为矛盾化解创造条件。经法官耐心沟通与多次协调,双方当事人逐渐放下对立情绪,理性面对纠纷。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至此,这起因日常疏忽引发的财产损害纠纷,在司法调解的助力下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寄语
本案虽为生活细节引发的财产损害纠纷,却折射出公民公共安全意识与守法履约意识的重要性。消防设施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生命线”,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爱护消防设施、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的法定义务,切勿因一时方便而心存侥幸,无视警示标识,否则不仅可能导致财产损失,更可能引发消防安全事故,承担相应民事乃至刑事法律责任。与此同时,在日常交往中,各方应秉持诚实信用、理性协商的原则化解矛盾,遇事多换位思考、少对立推诿。最后,希望每一位公民都能增强法治意识与规矩意识,共同营造遵法守法、和谐友善的社会氛围
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提升广大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3月4日,怀化鹤城法院积极参加全市法院毒品案件集中宣判活动,公开宣判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2025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先后三次在怀化市鹤城区河西某小区家中,与吸毒人员彭某、廖某某等人凑资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在其卧室内容留彭某、廖某某、徐某某等人以“吹壶壶”方式吸食毒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下一步,鹤城法院将继续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强化审判职能,坚持从严惩处。通过持续提升案件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深化与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积极运用司法建议、法治宣传等方式延伸审判效果,切实助推辖区禁毒综合治理,坚决筑牢基层禁毒防线,以司法利剑守护一方净土。
在日常生活中,欠条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最直接的凭证。但如果欠条上的名字都写错了,这笔钱还能顺利追回吗?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欠条姓名书写错误引发的劳务合同纠纷案。
2018年至2019年,原告甲立受雇于被告乙,在其承包的项目上从事木工工作。2025年1月27日,双方经结算,被告乙尚欠原告甲立劳务工资17000元,并当场出具了一张欠条。然而,在书写欠条时,被告将原告的名字“甲立”误写成了同音字“甲力”。
欠条内容为:“今欠甲力人工工资壹万柒仟元整,此条为‘评证’,以前老条‘止2025.元27号’之前全部作废”,并由被告乙签字确认。之后,被告乙仅偿还了1000元,剩余16000元经多次催讨未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的欠条虽将债权人姓名“甲立”误写为“甲力”,但“力”与“立”为同音字,被告乙作此简化书写符合一般生活常理。同时,欠条中还存在“评证”“止2025.元27号”等多处简化表达,相互印证之下,可以合理推断“甲力”即指“甲立”。
因此,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此外,法院在向被告乙依法送达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并多次电话核实后,被告乙对欠款事实、金额及欠条真实性均无异议。综上,法院对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予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原告甲立已依约提供劳务,被告乙未及时支付工资,构成违约。故法院对甲立要求支付16000元劳务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告诉记者,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待证事实的认定,通常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即,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使法官确信某一事实极有可能存在,即便存在细微出入,也可予以认定。本案中,欠条上的名字虽与户籍名不一致,但同音字的使用、书写习惯、被告自认等因素共同指向同一债权人,因此符合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要求。
法官提醒:欠条是主张债权的重要凭证,内容必须清晰、准确。债权人在要求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务必核对双方姓名、欠款金额、落款日期等关键信息,避免因笔误或简化书写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务必妥善保管欠条原件,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