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 涉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

热心律师
法律知识
  • 读百科
  • 查法规
酒店欠薪5万余元,被员工告上法庭!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陈某某入职某酒店餐饮部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陈某某入职后,约定工资为5000元。2022年3月至5月,某酒店因经营困难停业放假,同年6月,陈某某重回某酒店工作,某酒店仅支付几月工资。

截至2023年5月7日,某酒店尚欠陈某某工资五万余元。之后酒店再次停业,陈某某没有再提供劳动,双方就拖欠工资及离职相关事项产生纠纷。

2023年8月1日,陈某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陈某某对仲裁结果不满意,遂起诉至汉寿法院。

法院审理

庭审中,某酒店辩称并未与陈某某签订合同,且2022年3月至5月,酒店与陈某某解除了劳动关系,酒店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陈某某在2022年6月至12月被降薪至每月1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陈某某在某酒店管理和指导下工作,工作内容系某酒店的核心业务,某酒店按月发放了工资,故陈某某与某酒店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某酒店认为其在2022年3月至5月停业整顿期间与陈某某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庭审过程中,某酒店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曾解除过劳动合同,且2022年6月,陈某某又回到酒店继续上班,故本院认定陈某某与某酒店劳动关系存续的时间是从2021年3月2日起至2023年8月1日止。

关于拖欠工资及降薪问题。2021年3月,陈某某入职某酒店时,约定陈某某月工资为5000元,但某酒店未按月足额支付陈某某工资。2021年仅有9月至12月足额发放了工资,2022年仅有10月、12月足额发放了工资。至2023年5月,陈某某与某酒店对账,某酒店尚欠工资款合计51780.5元。

某酒店在庭审中主张从2022年6月至12月,陈某某的工资是1500元,但某酒店未就减少劳动报酬提交证据证明,相反从陈某某提交的证据来看,2022年6月某酒店发放了3800元工资,这与某酒店的陈述自相矛盾,故不予采信。

关于停工期间工资问题。2023年5月8日至8月1日,陈某某停工未再提供劳动,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某酒店在2023年5月8日至8月1日停业期间,未安排陈某某工作,应当支付停工津贴。停工津贴的标准按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印发《稳企稳岗稳就业十条措施》第二条规定,某酒店应按湖南省月最低工资的90%向陈某某发放停工津贴。

关于经济补偿金。某酒店在陈某某工作的三年内未按月足额支付陈某某的工资,陈某某可以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某酒店应当向陈某某支付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陈某某在某酒店的工作年限是2年5个月,某酒店应当向陈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2500元(5000元×2年+5000元÷2)。

基于以上,法院判决某酒店支付陈某某劳动报酬55593.5元,以及赔偿金12500元。

法官说法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解决:

1、协商:被拖欠工资时,先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协商解决不成再改用其他途径,同时注意保存劳动合同、工资记录、加班记录、社保、公积金缴费记录等证据材料。

2、举报:到劳动监察部门,12333是全国统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咨询投诉电话。

3、仲裁: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4、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对仲裁结果服从的,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者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也不意味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下工作,执行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并从用人单位获取报酬,那么通常会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稳企稳岗稳就业十条措施》

二、提高职工失业保险保障水平。从2020年3月1日起,统一将全省失业保险待遇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推动落实农民工同等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新参保农民工,按照城镇职工同等标准参保缴费,享受同等待遇,各经办机构可直接在业务系统内办理。

 
案例类型:劳动 发布时间:2024-04-30 10:24:27
2块9就能买名师网课?法院:下架 赔偿!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大正保公司)是一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门从事远程教育的公司,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旗下有多家教育网站,其中会计网校网站推出了注册会计师、初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税务师等考试的相关远程辅导课件,通过招生、销售学习卡等形式向学员提供视频课程,视频课程均采取全程加密等保密措施,东大正保公司享有对课程的著作权。

东大正保公司发现唐某、杨某在某电商平台经营的店铺以2.99元的价格销售其名下的注册会计师课程,消费者只需支付2.99元,在客服的引导下复制打开网盘链接,输入提取码即可获取公司推出的课程,其中包含6名老师的讲课视频以及452个课件。为维护自身权益,东大正保公司将唐某、杨某诉至宁乡法院,要求唐某、杨某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法院判决

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东大正保公司与授课老师或其所属工作室签订相关协议,均明确约定了由此完成的课件视频文件的著作权归属,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东大正保公司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权利受我国法律保护。

被告唐某系涉案店铺登记的经营者,被告杨某自认系该店铺实际经营者,二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开设的网店中将东大正保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视频课程以低价对外销售,并通过网盘发送方式进行传播,侵害了东大正保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经核实,涉案店铺已关闭、侵权商品已下架、侵权链接已删除,客观上无法再购买涉案商品,已达到停止侵权的效果,综合考虑原告作品的独创性高度、创作难度、作品类型、知名度、商业价值及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经营规模、获利情况、侵权主观恶意及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唐某、杨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6万元。

法官提醒

网络课程凝聚了网课作者的心血,网店经营者要提升法律意识,搬运、复制他人著作权作品,公开传播销售,不仅影响正版作品的销售,侵害权利人的利益,还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切勿为了一时利益倒卖盗版网课资料,否则可能会得不偿失。

在线教育从业者应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在视频上添加水印、logo等以注明权属,同时加强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网络课程被他人窃取、复制和传播,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及时取证。电商平台要切实履行平台责任,加强日常监管与技术审核,对平台上销售的盗版网络课程及时采取警告、下架等措施,严厉打击盗版行为。广大消费者也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他人的创作成果,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正版网课产品,拒绝盗版,不给盗版侵权者可乘之机。

案例类型:知产 发布时间:2024-04-30 10:24:24
湖南株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谭某某获刑
株洲市攸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逃避、抗拒执行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谭某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被判刑。

案件经过

2017年,攸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邓某某、谭某某偿还刘某某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因邓某某、谭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刘某某向攸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攸县法院依法向邓某某、谭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二人履行判决,未果。2018年7月,攸县法院成功拍卖了邓某某和谭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攸县皇图岭镇的房屋一栋,拍卖所得款695300元,受买人系邓某某姐夫姚某某。邓某某和谭某某已于2014年登记离婚,该房屋一直以来被谭某某用作经营五金店,房屋虽被拍卖,但未过户至受买人姚某某名下,因此谭某某继续在该房屋门面经营五金店。

因邓某某和谭某某就下差执行款尚未履行,攸县法院于2018年8月清点查封该五金店的商品,并裁定:查封期间,由谭某某继续保管和销售查封的商品,所得货款需上交攸县法院执行局。谭某某在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上签名。然而,谭某某不但未将销售这些商品的货款上交攸县法院,还将该五金店的营业执照所登记的经营者由谭某某变更为易某某(实际经营者仍为谭某某),使用易某某的手机号码注册微信账户和支付宝账户用作该五金店收银,并绑定易某某的银行卡走账。此外,谭某某还把自己每个月的退休养老金一并转入易某某的银行卡内。经统计该银行卡2018年8月至2020年8月,收入1592325元,支出1477485元,盈利约120000元。

法院判决

鉴于邓某某、谭某某的相关行为涉嫌拒执犯罪,攸县法院在收集相关证据后,果断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0年8月,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谭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面对司法的强大威慑力,谭某某开始主动寻求和解并同意还款,2020年9月,谭某某向攸县法院缴纳50000元执行兑现款;2022年8月,邓某某、谭某某与刘某某达成和解,并按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刘某某也因此出具了谅解书。
考虑到案发后双方签署和解协议,谭某某已全部履行完毕、刘某某表示谅解等情节,2023年6月,攸县法院依法判处谭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法官提醒

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一旦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要面对的不仅是被限制消费、纳入失信等信用惩戒措施,甚至可能被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从最初的民事纠纷转变成刑事犯罪,是被执行人漠视法律、不思悔改所造成的恶果。本案中,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却以他人名义开设个体工商户,并通过他人的银行账户或其他支付工具逃避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此,法官温馨提醒所有被执行人,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无论履行能力大小,都要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主动配合执行工作,正视法律、尊重法律,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法官答疑

(一)什么是拒执罪
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哪些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被认定为拒执罪后,会“以刑抵债”吗?
不会。被追究拒执罪后,不仅履行债务的义务没有消灭,而且可能还要额外承担罚金刑。
案例类型:刑事 发布时间:2024-04-30 10:24:33
湖南张家界:伪造货币、传授犯罪方法,曹某某获刑10年6个月
近日,慈利县人民法院审结该院今年首例伪造货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案,以伪造货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以伪造货币罪,依法判决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曹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941元,黎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3年2月至4月,被告人曹某某通过某聊天软件掌握制造假币的方法后,购买了制造假币的全套工具,在被告人黎某某家中,由曹某某负责打印、剪裁假币,黎某某负责照明,并一起对假币进行做旧处理,共计伪造2005版面额20元的人民币约300张,总面额约6000元。后二人前往慈利县江垭镇、永定区等地使用假币,使用约120张,获利约1600元,由曹、黎二人平分。剩余约180张假币被曹某某烧毁。同年6月至9月期间,曹某某在自己家中伪造人民币并通过某聊天软件进行销售,共计伪造2005版面额20元的人民币约2600张、面额10元的人民币约19张、总面额约52190元,并通过网络出售至全国各地,共计获利9541.55元。9月7日至8日,曹某某伙同案外人唐某在慈利县、桑植县、永定区等地使用面额20元、10元的假币共计100多张,获利约2000元,其中曹某某分得约1000元。

2023年6月至9月,被告人曹某某伪造货币期间,某聊天软件上的三名用户先后找到曹某某学习伪造货币的方法,曹某某将伪造货币需要的工具、原材料告知三人,帮助三人购买防伪以及提供假币的电子模板,同时教授三人打印制作假币的方法,收取三人的“师傅费”共计4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曹某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向他人传授伪造货币的犯罪方法,其行为分别构成伪造货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告人黎某某明知他人伪造货币,依然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伪造货币罪。被告人曹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提供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黎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日前,本案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示
货币在我国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的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伪造货币犯罪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假币一旦流入市场,还将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此,法官提示大家,要强化法律意识,牢记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可逾越的观念,遵守法律法规,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作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案例类型:刑事 发布时间:2024-04-30 10:24:30
收购、倒卖公民个人信息 二人获刑并承担公益诉讼赔偿

  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平江县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人吴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吴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二人均被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同时,要求其对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获得的利益承担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8月,吴某甲通过微信和“飞机”软件联系上线,购买微信号以及配套的公民姓名、身份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后吴某甲将以上信息通过微信和“飞机”软件出售给下线,并从中获利。2023年4月,吴某甲雇佣吴某乙为其买卖微信号。经查,2022年8月至2023年7月初,吴某甲从中获利约150000元,吴某乙从中获利3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被告人吴某甲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吴某乙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吴某甲具有主犯、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被告人吴某乙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及赔偿金等情节。结合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2024年4月,被告人吴某乙主动在某网站对自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致歉。

  法官说法

  公民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信息的流通给国家发展、社会进步、个人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与此同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也愈演愈烈。作为审判机关,该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依法判决,同时,对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承担赔偿责任的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增强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司法守护力。

案例类型:刑事 发布时间:2024-04-30 10:24:37
一杯漱口水泼出11万元赔偿

  导读

  生活中许多看似微不足道的行为,往往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拿在手里的一杯水,既可以用来漱口,也可以解渴,但随意泼到地上,就可能会酿成大祸。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原告在医院走廊不慎踩到他人泼洒的水渍滑倒,造成十级伤残,医院和泼水者被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泼水者将水洒到地面,导致原告踩到水渍摔倒受伤,对原告受损害具有明显的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现场情况,法院认定医院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判决,厘清了侵权人、管理人、受害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及边界,纠正了经营场所“有损必有赔”的思维模式,避免脱离事实和法律原意的“过度”平衡,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美好期待,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随手泼的水致人摔伤骨折

  因丈夫突发脑梗住院治疗,妻子李利便在江津区某医院陪同照顾。某天清晨7点半左右,她像往常一样从病房前往洗碗区清洗早餐用过的碗筷。不料,刚到走廊她就脚下一滑,摔倒在地。李利顿时觉得疼痛难忍,躺在地上无法起身。

  事发后,护士闻讯赶来,迅速扶起李利,并立即送往骨科进行治疗。经诊断,李利为左侧胫骨平台骨折。伤情经专业机构鉴定,达到了十级伤残。更让李利痛苦的是,治疗过程中需要在腿部植入一枚钉子以固定骨骼。这枚钉子给她带来了难以忍受的痛苦和不便。

  李利和医院都对这次摔跤事件感到十分困惑。每天早晨都会经过这条走廊的李利表示,此前从未发现地面湿滑的情况。医院方面也对此事展开了调查。

  通过调取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医院工作人员发现了一些重要线索。监控画面显示,在事发当天清晨7时26分至29分之间,医院的保洁人员刚刚完成走廊的清扫工作,走廊的地板干净整洁,没有任何水渍或污渍。接着,另一位住院患者张微微手持漱口杯出现在镜头中,她将漱口杯中的水随手泼在了走廊的地板上。仅仅过了不到40秒,李利踏出病房门,前往洗碗区。然而,她并没有注意到走廊上那滩水渍,结果脚下一滑,重重地摔倒在地。这一幕被监控完整地记录了下来。

  了解到了事情的真相后,李利决定采取法律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她将张微微和医院一同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生活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后续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万余元。

  一杯水酿成的祸事该谁担责

  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聚焦在了赔不赔、谁来赔上。

  “我和平常一样出去洗碗,就因为这滩水才会摔倒,医院和泼水的人都有责任!”李利认为,张微微泼水导致自己在医院的工作场所和管理范围之内受伤,医院和张微微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持地面干净是医院的义务,而且李利自己走路也应该小心一点!”张微微表示,自己也是一名病人,也需要医院对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她对李利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常年聘请有清洁工人,应随时保持公共区域的路面干净、卫生、干爽,避免病人及来院照料病人的家属摔倒。除故意、蓄意等人为原因导致的受伤外,都应属于医院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故医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李利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走在涉案过道时也应该注意安全,选择地面干爽的路段行走。对于摔伤,李利本人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医院谈及责任则连连表示“冤枉”。为保障患者及家属的安全,医院早已在走廊安装了防滑扶手,事发前也多次对地面进行清洁并巡视,地面并无水渍。李利摔倒后,医院及时进行救治,尽到了救治义务。

  最重要的是,据录像显示,从清洁完地面到张微微泼水,再到李利摔倒,整个过程不过一分钟。“这么短的时间发生这么多事,让人防不胜防,我们不可能时刻盯着每一处地面。”医院表示。

  在审理这起案件的过程中,李利、张微微和医院三方均坚称自己无责,陷入了激烈的争论。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江津区法院法官唐意前往案发现场实地走访,反复观看监控录像,力求还原案件事实。通过细致地观察和分析,并结合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法官对案件作出了判断:

  首先,被告张微微在被告医院走廊将水杯中的水洒到地面,导致原告李利踩到水渍摔倒受伤,对原告李利遭受损害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根据监控录像所显示的现场情况来看,从洒水到原告李利摔倒,时间极短,且在事发前原告李利摔倒的地面并不存在异样,因此,被告医院并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原告李利在公共场所行走时,应谨慎注意,而在本案中,其行走时未充分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减轻被告张微微的赔偿责任。

  综上,江津区法院最终判决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张微微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李利11.26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裁判解析

  医疗机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合理边界

  近年来,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除了由于诊疗服务产生的医疗纠纷外,诸如患者在医院摔倒、受到他人侵害等情况也不断涌现,成为医疗诉讼的新类型。

  第三人在医疗机构泼水导致陪护人员滑倒受伤,到底谁来承担侵权责任,医疗机构是不是必然承担侵权责任?当伤害发生后,又该如何科学合理地认定和分配损害责任?法院认为:

  一是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侵权责任产生的基础是侵权行为,没有侵权行为就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本案中,张微微将水杯中的水洒在医院走廊地面,导致李利踩到水渍摔倒受伤,李利受伤事实与张微微泼水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微微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医疗机构安全保障义务有合理边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医疗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以不作为形式表现,即在思想上的疏忽或态度上的不谨慎,没有采取合理措施防控可控风险,从而导致损害后果发生。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苛求不合理的高度安全保障义务,在欠缺信赖与期待可能的情况下,当事人必须认识到危险的存在并确保自己的安全。

  本案中,从保洁人员完成日常清洁到李利摔倒的时间极短,无法合理期待医院绝对地保障李利的人身安全。事发前地面干爽无异样,正常人行走并不会摔倒,事发后医院的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并积极救治李利,未扩大其损害,应认定医院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三是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医院设置了防滑警示标志对公众进行告知,保洁人员也按时对走廊进行了清洁,事发前的地面干爽无异样。李利作为陪护人员并非特殊或危重病患,医院无须对其进行全天候监护,其在医院行走时应谨慎注意。但李利行走时未看地面,未尽到通常的注意义务,从而踩到水渍摔倒,应减轻张微微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张微微在医院走廊将水杯中的水洒到地面是导致李利摔倒受伤的直接原因,其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院的设施符合要求,泼水前地面并不存在异样,摔倒事件发生时间极短,医院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李利在公共场所行走时未谨慎注意,应减轻张微微的赔偿责任。

  ■专家点评

  赔偿的前提是因为有过错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杜江涌

  设立医疗机构适用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使在公共场所中弱势的一方得到救济。本案中,受害者因踩到第三人泼洒的水渍而摔倒,泼洒水渍又刚好在医院进行完保洁后不久。面对这样一起离奇的“小案”,法院通过判决合理界定了医院的安全注意义务的情形,没有以伤害的发生反向推理,简单评价医院“再注意一点就能预防”,也未粗暴认定“既然伤害发生了说明院方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不仅实现了个案公正,还脱离了“就案办案”的窠臼,以个案的裁判有力推动类案的解决,是经营场所中第三人侵权的典型案件。

  法院通过本案判决,旗帜鲜明地指出:其一,管理经营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便可免责。赔偿的前提是因为有过错,受害人因踩到直接侵权人泼出的水而摔倒受伤,泼水行为是造成损害事实的直接原因,泼水人随意泼水具有明显过错。医疗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了诊疗方案安全、用药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等方面,本案中受害者之所以受到伤害,与上述因素并无关系。从一般的情理来看,医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设定一个人24小时来盯着看路况。所以即便医院有一些过失,那么也应该适用轻过失免责的原则。

  其二,人们在公众场所行动,自身也有注意义务。本案中受害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思维清晰、无行动障碍,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本身有注意的义务,特别是在医疗机构、餐馆、商场等人员来往较多的经营场所。因为疏忽大意而导致结果的发生,要求其自身也承担一定的责任,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该案通过层层厘清侵权人、管理人、受害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不仅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及边界,打破了经营场所“有损必有赔”的思维模式,避免脱离事实和法律原意的“过度”平衡,贯彻了公正、法治的理念要求,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美好期待。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这不仅是一句警示语,更是一种生活的智慧。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生活中的每一个小细节,都可能成为引发大问题的导火索。我们常常把随性当作是自由,把放纵看作是潇洒,但其中隐藏的法律风险和后果,往往容易被人忽视。

  生活中许多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行为,实际上都是对公共安全的极大威胁。一个小小的烟头,在干燥的环境下可能会引发一场大火,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一个小小的物品从高空坠落,也可能会砸伤路过的行人,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本案中一杯小小的漱口水,让受害者摔倒骨折,身心受到巨大伤害,也让侵权人承担了高达11万元的赔偿,令人叹惋。

  文明,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的重要标志。我们当以本案为戒,管住自己的手,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权益,维护公共安全。

 

案例类型:侵权 发布时间:2024-04-30 10:24:43
离了婚,就不用还债了?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原告王某与第三人李某系朋友关系,2010年至2019年间,第三人李某向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币132万元。原告因家庭需要向第三人数次讨要借款无果,无奈在莲池区人民法院起诉第三人李某偿还借款,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书生效后,李某未按调解书履行。被告孙某与第三人李某于2005年5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20年1月23日登记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了财产分割、无存款和债务。原告认为,李某所借款项属于李某与孙某夫妻共同债务,诉请孙某对李某所欠原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第三人李某所负原告债务,是否是其与被告孙某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第三人李某向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币132万元,发生在李某与孙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人在此期间购买二套房产、三辆轿车,在被告无业、第三人收入不高的情况下,不能排除未使用王某的借款,即不能排除王某的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虽然否认借款用于购房买车,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还查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中未对丰田轿车进行分割,显示无存款和债务,而此时李某对王某的债务已经产生,故双方的约定不符合实际情况,已经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利益,且双方离婚时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对第三人亦不发生法律效力。综上,原告请求确认第三人李某所负债务为与被告孙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共同意思表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重要认定标准,在审理中要注重查明婚内生活、财产状况,对证据进行综合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合二人此前购买房产、轿车,在孙某无业、李某收入不高的情况下,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实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高度盖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此案中,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明知存在债务却不写明,并将财产进行分割,损害原告的债权利益,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类型:债务 发布时间:2024-04-30 10:24:40
短视频平台购票,当心“踩坑”

  2023年4月中旬,李先生通过抖音直播平台购买了迪士尼“‘2大1小家庭版’门票+8项尊享服务”,共计支付4599元,后与商家客服确认了具体入园的日期,并据此安排了五一假期期间一家三口的上海行程,先后预定了车票、酒店及其他景点门票等。

  然而在出发前一周,李先生再次与商家确认行程时,却被告知4月29日的迪士尼门票售空。为确保五一全家能正常出行,李先生预订了抖音平台另一商家“4.29日上海迪士尼门票3张+8项尊享服务卡3张”,共计支出人民币8988元,并预约成功才得以顺利出行。为此,李先生将商家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为此多支付的财产损失4389元。

  商家表示不同意赔付,因为在李先生购票当天,4月29日的迪士尼门票已经售空,且其并未向李先生索要个人身份信息,也就表示没有确认订票成功,李先生应当在确认订票成功后,再安排其他行程,故李先生造成的损失并非商家所致,商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州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若4月29日的门票在直播当天已经售空,商家即应撤回在直播间相应商品的下单链接,且李先生下单成功后联系商家时,商家仍未告知4月29日的门票已售罄。商家与李先生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现商家未依约出票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作为消费者,也应当在出行前确认订单信息,在门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再安排其他行程。

  最终,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即商家赔偿李先生财产损失4000元。调解书做出后,商家已按时将钱款转至李先生处,双方的纠纷就此一次性解决。

  法官普法

  1.网上购票的电子合同何时成立?

  合同的订立一般分为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承诺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立时间。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在网络购票中,卖家将包含购票信息、具体金额的链接放至网络的行为构成要约,如果买家点击订票相关信息,确定订单信息并且在规定的时间付款即视为承诺,此时合同成立,如果商家取消订单或无法履行的行为即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在线支付成功是否等于出票成功?

  在代理商和平台的合作模式下,能做到支付即100%出票的平台不多,而很多商家均存在已经无票但链接仍然挂在网上的情形,导致消费者误购,因此,广大消费者要明确在线支付成功并不等于出票成功。

  此种情形下,若网站或代理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付款后不能出票的行为,系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商家应当赔偿消费者购票差价或者其他经济损失。

  通州法院在此提醒大家,作为商家和平台,应当充分发挥联动机制,确保链接中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如果数据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更新链接的内容,否则,不仅会影响消费者后续的行程,如若给消费者造成损失,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而作为消费者,我们应当在付款成功后,及时和商家再次确认订单信息,明确订单内容,在确认已经出票成功的情形下,再安排后续的行程,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做到安心出游。

案例类型:侵权 发布时间:2024-04-30 10:24:46
离婚后子女抚养再起争议 法官调解解心结

2023年3月,肖某与陈某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陈某哲、婚生女陈某雯由肖某抚养,陈某每月给付抚养费。9月26日,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又起争议,肖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法院收到案件后,了解到该案为3月离婚案件的衍生案件,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倾听双方的诉求,了解到肖某和陈某对子女抚养权起纠纷的原因,是孩子户口问题,法官从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出发,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即儿子陈某哲、女儿陈某雯均由陈某抚养,肖某承担一定的抚养费,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双方实际情况,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发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规定了抚养关系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应当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忌意气用事,要长远规划,避免子女多次受到伤害。

案例类型:婚姻 发布时间:2023-10-18 10:52:27
销售“爆笑虫子”茶宠 网店被判侵犯著作权

史某夫妇俩在某电商平台各开设一家网店,经营紫砂壶、紫砂杯及雕塑茶宠。2022年10月,深圳某动漫公司经调查发现,史某夫妇俩经营的网店未经授权,在生产、销售的紫砂茶宠上,使用版权归动漫公司所有的《Larva》动画中“爆笑虫子”形象,遂在两家店铺均下单购买了该茶宠,并向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2023年1月,深圳某动漫公司诉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史某及其妻子李某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庭审中,经当庭核对原告提交的封存完好的快递包裹,拆封查看,该茶宠与“爆笑虫子”的整体形象基础、神态表情、组成元素、视觉效果、色彩等方面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经审理认为,史某、李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网络店铺内,销售与动漫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案涉侵权产品,侵害了动漫公司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宜兴法院判决史某、李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动漫公司《Larva》美术作品著作权产品的行为,并分别赔偿动漫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

案例类型:知产 发布时间:2023-10-18 10:52:33
奇台县法院首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高空抛物刑事案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首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刑事案,昌吉州人民检察院及各县市人民检察院、奇台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政法委相关部门人员,应邀到场观摩庭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9月11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在家中与妻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其将厨房内的玻璃推拉门、抽油烟机等物品砸坏,并将一个电热锅、多个瓷碗瓷盘、大理石块等物品,从厨房窗户扔出,砸到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越野车,致使该车左侧后视镜、左侧前车门、左前大灯罩、左侧翼子板、前挡风玻璃等部位损坏。经鉴定,该受损车辆配件价值人民币近7850元。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主动赔偿邻居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经法院审理后,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类型:刑事 发布时间:2023-10-18 10:52:21
货船暴力抗法,冲撞执法舰获刑

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妨害公务案,判处被告人陈某斌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3年7月9日晚,被告人陈某斌受徐某雇佣随渔船出海,准备实施非法捕捞作业。次日,被告人陈某斌驾驶渔船航行至某海域时,遇到中国海警舰艇,海警拉响警笛、表明身份并多次喊话,要求渔船停船接受检查。被告人陈某斌不但未停船接受检查,还加速逃窜,并威胁海警执法人员称自己准备跳海。随后,被告人陈某斌明知海警在后方跟监,仍采取大幅度右转弯的方式,驾驶船舶欲逼停海警舰艇,当被告人陈某斌发现其船舶可能要撞到海警舰艇时,虽采取减速、倒退等补救措施,但仍与海警舰艇发生碰撞,造成海警舰艇受损。

撞击发生后,船长徐某便驾驶该渔船继续逃窜。同日晚,被告人陈某斌及徐某等人在亲友电话规劝下,同意停船接受海警调查,并减速等待海警舰艇。此后海警登临渔船检查并押解该渔船及被告人陈某斌等船上人员返回福鼎海域。

经评估,海警舰艇受损价值为54633.4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斌家属及徐某等人主动向海警执法人员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斌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海警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案例类型:刑事 发布时间:2023-10-18 10:52:15
视频学法
活动专区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