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经许可在网店商品首页突出使用商标是否构成侵权?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标权侵权纠纷案,通过判决厘清电商场景下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边界。
原告帝某家居公司依法享有第4753042号等“帝王”品牌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11类,核定使用商品为澡盆、浴室装置、淋浴器等,其产品多次获得国内外设计大奖和优秀产品奖,并获得了中国卫浴行业十大品牌、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
近期,经帝某家居公司调查发现,被告龚某在“淘宝”平台开设的店铺名称为“某帝王沐浴精选”,其中部分商品在商品标题、商品展示图等处使用突出字体宣传“帝王”字样及标识内容。帝某家居公司并未授权该网店在网络平台上使用案涉商标,帝某家居公司委托代理人在该网店购买的相关产品,经鉴定并非帝某家居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遂起诉至津市法院进行维权。
法院审理认为,帝某家居公司依法取得“帝王”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龚某在实际经营中以与帝某家居公司注册商标的“帝王”相同的文字作为淘宝店铺名称,并使用在商品展示图以及商品介绍上,该标识清晰显著,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且涉案产品与帝某家居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其行为侵犯了帝某家居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判决龚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帝某家居公司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经营者开设网店销售商品,擅自在网店首页、商品介绍等核心位置突出使用他人知名商标,其行为不属于合法的商品说明或合理使用,属于典型的以商标引流、攀附品牌知名度的商标性使用行为,极易误导消费者、混淆商品真实来源已构成商标侵权,经被商标权利人起诉,依法将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碰撞,双方被认定负事故同等责任,非机动车是否需要赔偿机动车损失?保险公司能否通过代位求偿权追偿?近日,泸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2025年8月,龙某妹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与前方左转掉头的汪某保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汪某保、电动自行车搭乘人汪某涵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龙某妹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临近斑马线未减速行驶;汪某保驾驶电动自行车左转弯掉头时未按标线行驶,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汪某涵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龙某妹驾驶的小型轿车登记车主系石某立,该车辆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定损,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理赔款。被保险人石某立出具权益转让声明,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遂向法院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要求汪某保按照责任比例赔偿保险理赔款1.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非机动车驾驶人汪某保虽被认定负事故同等责任,但其是否负有赔偿机动车财产损失的法律义务?保险公司能否通过代位求偿权向汪某保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仅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方负有事故责任的,仅是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非由非机动车方向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并未赋予机动车方向非机动车方主张财产损失赔偿的权利。
法院进一步阐明,机动车在道路行驶中的危险性远远大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处于弱势地位,机动车一方处于强势地位,应负更大的注意义务和更高的避险义务。该案中,被告汪某保驾驶的车辆为非机动车,虽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但汪某保不存在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情形,不需要对龙某妹驾驶的车辆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原告某保险公司缺乏向被告汪某保行使追偿权的基础和前提,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某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湘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代位求偿权以基础请求权存在为前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具有请求赔偿的权利为前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但代位取得的权利不能超出被保险人自身享有的权利范围。本案中,机动车一方石某立对非机动车一方汪某保并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请求权不存在,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便无从谈起。
事故责任≠赔偿责任。本案中需要厘清一个关键概念: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对双方在引发事故上的过错大小的划分;而民事赔偿责任认定的是最终由谁向谁赔偿、赔偿多少,二者性质不同。交警认定汪某保承担“同等责任”,仅指其在引发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并不意味着汪某保需要承担同等的经济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认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关于赔偿义务主体的规定。
“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体现。本案裁判背后,蕴含着道路交通法律规定中一项重要原则——“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其质量、速度和技术特性对周围交通参与者构成更高危险,法律因此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责任。这一制度设计旨在平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力量差异,引导机动车驾驶人尽到高度谨慎的驾驶注意义务,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损失的,则另当别论。在上述情形下,可依据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汪某保不存在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情形,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亦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活泼好动是孩子的天性,课间十分钟的“警察抓小偷”追逐游戏,因意外碰撞受伤,引发了一场涉及同学、学校、保险公司的复杂索赔,事发地学校是否必然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
事发当日,9岁的小明与小华在课间玩“警察抓小偷”的游戏。二人在教室走廊里追逐嬉戏,当小华跑至隔壁班教室门口时,转头回看小明是否追来,与正从教室跑出来的小亮相撞,小华受伤。随后小华被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两颗门牙创伤性折断,花费医疗费1011元。经鉴定,小华护理期7天,营养30天,后续诊疗费约33600元。学校、派出所先后两次就赔偿事宜组织调解,未果。因小华妈妈给小华购买了国寿附加乐学无忧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小华及其法定代理人将小明、小亮及其法定代理人、学校、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3720元。
小明、小亮的法定代理人均认为,孩子离开监护人去学校读书,在学校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学校应承担责任。小华自己在游戏中扮演“小偷”,逃跑中与其他同学相撞受伤,自己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小华妈妈给小华买了保险,保险公司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提出,学校平时通过主题班会、安全标识、安全教育内容的放学铃声等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制定了楼道防踩踏方案,并在教学楼的每两层楼道处安排教师按周值班。小朋友下课期间玩耍是正常的,受伤是意外。意外发生后,学校多次组织协商赔偿事宜,至于责任划分,尊重法院的判决。
保险公司提出,投保人并未投保“创伤性牙齿修复医疗责任”险种,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仅限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责任,扣除绝对免赔额200元后,按60%给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未成年学生在校园课间活动期间相撞引发的健康权纠纷。小华主动在人员通行密集的学校走廊参与追逐游戏,快速奔跑的过程中回头观望,疏于观察前方路况,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自身损害后果存在主要过错,应自行承担60%责任。小华伤情未达到需精神抚慰的程度,故其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小明主动与小华开展走廊追逐游戏,其追逐行为与小华奔跑避险、转头观望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酌定小明承担20%责任。小亮从教室跑出时,未充分观察教室门口及走廊过往人员情况,未尽到谨慎通行的安全注意义务,未能及时避让,对事故存在过错,亦酌定小亮承担20%责任。小明、小亮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学校平时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且事故发生在下课期间,学校场地较大,下课期间不能苛求学校对每一个角落每一个学生的动态都能观察到并即刻干预处理,故学校依法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核定小华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7940元,判处小明、小亮的法定代理人各赔偿小华损失7588元;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部分医疗费,计为486.6元[(1011元-200元)×60%]。
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一场游戏,两颗断牙,四万索赔,多方责任。这起案件不仅是一纸判决,更是一堂面向所有家长、孩子和学校的法治安全课。课间休息有助于学生放松身心、增强体质、防控近视,如何平衡“玩得开心”与“玩得安全”,既是司法考题,也是社会共治的长期课题。未成年人安全意识和风险预判能力不足,需要家校双方共同加强教育引导。学校也应通过日常教育帮助学生树立规则意识,从源头减少意外伤害发生,但学校不能成为无限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本案这次意外伤害发生,学校不存在任何过错,故无需承担责任。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刘璇 永州报道
把6万元现金藏进玩偶,再通过快递寄给素未谋面的“恋人”。
看似荒唐的一幕,却真实发生在永州宁远。近日,宁远县警方及时发现预警,成功拦截寄送途中的包裹,为王女士追回6万元现金,也揭开了一场披着“网恋”外衣的投资骗局。
从“谈恋爱”到“带你赚钱”,骗子一步步取得信任
王女士近期在网络上结识了一名自称“成功商人”的男子。对方没有急着谈钱,而是先通过聊天嘘寒问暖,与王女士建立起所谓的“恋爱关系”。
随着关系逐渐升温,对方开始向王女士分享自己的“投资经验”,将赚钱的话题自然地带进两人的聊天中。
“他跟我说,这个投资可以赚钱。”在骗子精心营造的信任感下,王女士逐渐放下戒心,并按照对方要求下载了一款APP。
刚开始,王女士只是进行简单操作,很快便在APP上看到“盈利”。账户里的数字不断增长,让她更加相信对方所说的“投资机会”真实存在。
然而,所谓的“盈利”不过是骗子抛出的诱饵。
骗子利用APP上的虚假数据制造“投资成功”的假象,让受害人亲眼看到所谓的收益,再趁着其信心增强,不断诱导加大投入。对王女士而言,屏幕上不断上涨的数字,实际上只是骗子用来推动下一步诈骗的“诱饵”。
从转账到寄现金,骗局开始逼近最后一步
当王女士逐渐深信这是一条“赚钱门路”后,骗子的要求也越来越离谱。
对方不再满足于线上操作,而是要求王女士提取现金,将6万元现金藏进玩偶,再通过快递寄出。
此时的王女士已经完全陷入骗局,甚至没有意识到,将大额现金交给一个素未谋面的“网恋对象”,本身就是极不寻常的风险信号。
就在包裹被寄出后,民警赶到王女士家中,对整个事情经过进行详细了解,并将骗子所谓的“投资赚钱”套路逐一拆解。
当民警明确告知王女士APP上的“盈利”并不等于真实收益、所谓的“投资项目”也根本不存在时,她才逐渐意识到自己被骗。
得知装有现金的玩偶已经被快递寄走,民警立即与快递公司沟通协调,追踪包裹流向。经过紧急处置,包裹先后在衡阳、郴州两地被成功拦截,6万元现金被追回。
经过耐心劝阻和反诈宣传,王女士最终彻底认清了这场骗局。
网恋中的“赚钱机会”,往往才是骗局真正的开始
“婚恋交友+投资理财”是电信网络诈骗中较为常见的套路。骗子往往先以恋爱、交友为名建立情感联系,再利用“成功人士”“投资高手”等身份包装自己。当受害人产生信任后,骗子便顺势抛出所谓的“赚钱机会”。
值得警惕的是,骗子往往不会一开始就要求受害人拿出大笔资金,而是先让其进行小额操作,并通过后台数据制造“赚钱”的假象。看到“收益”后,受害人容易产生“这个项目真的能赚钱”的错觉,随后在对方不断诱导下加大投入。
真正的投资不会因为一段网恋关系而变得稳赚不赔,更不会要求投资者把现金藏进玩偶、通过快递寄给陌生人。
警方提醒广大群众,网络交友务必保持警惕,尤其是当网友开始谈论投资、理财、赚钱项目时,要立即提高警觉。凡是涉及转账、取现、邮寄现金或贵重物品的要求,都应当停止操作并核实情况。切勿因为所谓的“爱情”和“高收益”,一步步突破自己的安全底线。
“我骨折重伤,没法来开庭!”离婚官司即将开庭,一方当事人不想出庭应诉,竟拿出一份“住院病历”,想靠着一纸假材料蒙混过关,拖延案件审理。可万万没想到,漏洞百出的假病历,一眼就被法官识破。近日,湖南省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出试图用虚假证据规避诉讼的闹剧。
这是一起普通的离婚纠纷案件,眼看开庭时间将近,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住院病历”。
“法官,你看我这份病历,我受了重伤,行动不便,实在没办法到庭参加庭审。”当事人拿着材料,言之凿凿,希望法院据此推迟审理。
承办法官接过病历仔细审阅,越看越觉得不对劲。
这份所谓的住院病历,既没有写明具体住院时间,也没有加盖医院公章。更离谱的是病历内容自相矛盾:主诉、体格检查全部记录的是小腿受伤、小腿肿胀疼痛,可最后的诊断结论,赫然写着右股骨粉碎性骨折。小腿受伤,却诊断出大腿粉碎性骨折,医学逻辑完全说不通,处处都是破绽。
法官当即找到当事人,开门见山抛出疑问。
“这份病历有多处疑点,既无住院时间,也无医院公章,伤情描述前后矛盾。我们也已经向专业医生咨询过,这份材料不符合正规住院病历的书写规范。”
法官严肃告知:“如果您坚持这份病历是真实的,法院将直接向涉事医院发函核实真伪。一旦查实属于伪造证据,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对你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会追究你的刑事责任。”
面对法官有理有据的质询和法律警告,当事人的心理防线瞬间崩塌。沉默片刻后,当事人低声承认,这份所谓的骨折病历是自己伪造出来的,就是想借着“身受重伤”的理由,躲避出庭,拖延离婚案件的审理。
随后,当事人亲笔写下悔过书:向法院提供虚假的证据以达到诉讼目的,我很后悔。保证以后不再向法院提供虚假的证据,诚实参加诉讼。
鉴于当事人主动坦白错误、真心悔过,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司法后果,龙山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相关规定,对该当事人予以训诫。法官再次郑重告诫,诉讼必须坚守诚信底线,如果再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将会依法从严从重进行处理。
法官说法
打官司不是玩计谋,法庭更不是钻空子的地方。伪造证据看似是小聪明,实则是触碰司法红线。提交虚假证据,不仅浪费宝贵司法资源,扰乱正常诉讼秩序,还会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与公信力。
提醒大家:维权要走正道,举证务必真实。切莫心存侥幸造假,最后落得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下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