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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一男子状告3名婚介,法院判了

婚介人员收取11.8万元服务费,安排男女双方见面次日即登记结婚,后双方仅相处4个多月便离婚,这笔费用是否应当返还?

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介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赵明(化名)经李兰(化名)介绍,与另外两名从事婚介服务的人员王萍、陈丽(均为化名)取得联系。三人表示可以为赵明介绍结婚对象并促成婚姻关系。赵明的父亲先行支付1万元婚介服务费,随后李兰陪同赵明前往新疆。4月6日,在三名婚介人员安排下,赵明与刘芳(化名)初次见面,次日便办理了结婚登记。登记当日,赵明的父亲向其中一名婚介人员转账18.8万元,其中8万元作为彩礼支付给刘芳,10.8万元作为剩余婚介服务费。至此,赵明一方累计支付婚介服务费11.8万元。4月8日,双方补签《征婚服务协议书》。

4个月后,刘芳以双方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返回新疆,双方此后经法院判决离婚。赵明认为,三名婚介人员未促成双方充分了解,却收取高额费用,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婚介服务协议无效,并返还全部婚介服务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亲友或自然人出于善意无偿牵线相亲,或者收取少量、合理的辛苦费,属于正常社会交往和民间习俗。婚介服务虽可依法有偿开展,但收费应当与服务内容、实际投入和履约程度基本相当。

本案中,三名婚介人员收取高额介绍费用,仅安排双方见面一次便催促登记结婚,既未充分核实与婚恋选择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也未为双方提供必要的了解和磨合时间,服务内容、实际投入与收费金额明显失衡。

婚姻应当以感情和真实意愿为基础,婚介服务不得将婚姻本身作为交易标的。案涉婚介行为将婚姻关系过度商品化,背离婚恋领域的善良风俗,违反公序良俗,案涉《征婚服务协议书》应认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各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赵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缺乏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仓促登记结婚,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三名婚介人员在服务过程中也实际支出了交通、食宿等成本并提供了部分劳务。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婚介人员的实际成本以及婚姻存续情况,法院酌定三名被告连带返还赵明76700元。判决作出后,三名被告已履行完毕,该起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法官提醒

婚介服务的本质是提供信息、创造交往机会,而非将婚姻关系过度商品化以牟取暴利。婚介服务提供者应当诚信经营,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退费条件和违约责任,至少应核验与婚恋选择密切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婚姻状况、重大债务、犯罪记录、过往婚史等,不得夸大承诺、隐瞒重要事实,更不得以促成结婚为名索取畸高费用。

婚恋服务消费者应选择正规机构,签约前仔细审查合同,付款时注明款项用途,妥善保存合同、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结婚登记关系人身身份和财产权益,男女双方应通过充分交往了解彼此的基本情况、婚姻经历、家庭状况和真实意愿,审慎作出决定,切勿在缺乏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仓促登记。

郴州一男子贩毒现场拒捕“狂飙”,获刑8个月

电视剧《狂飙》里惊险刺激的追逐桥段终究只是虚构剧情。可现实中,却有人把抓捕现场当成“飙场”,妄图一脚油门逃脱法网。近日,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一男子在贩毒交易的现场逃避民警抓捕,驾车逃逸拖行民警百余米致轻微伤,构成妨害公务罪获刑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情回顾

今年4月某日凌晨,临武县公安局民警林某带队,布控抓捕被告人唐某。凌晨4时许,唐某驾车抵达现场,民警上前要求其熄火下车,民警林某则拉开左后车门准备实施控制。唐某见状立刻加速驾车逃跑,林某被挂在左后门上被拖拽前行。途中,林某多次表明警察身份,责令其停车。唐某明知民警被拖拽,仍然加速、闯红灯逃窜,过路口猛打方向,致林某被甩下车落地,构成轻微伤。当日6时,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审理后,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说法

不少市民存在认知误区:没有动手打警察,只是开车逃跑而已,怎么就犯罪了?唐某明知民警正在依法开展抓捕行动,为逃避抓捕猛踩油门驾车逃离,置挂于车门上的民警人身安全于不顾,持续加速、闯红灯、急转向。机动车属于高度危险工具,该行为属于以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已经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虽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两项法定从轻情节,但因其抗拒执法行为危险性高,对民警人身安全、执法权威造成严重侵害,法院综合考量之后仍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见暴力抗拒执法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

妨害公务罪VS袭警罪,到底有什么不一样?不少市民认为只要伤到民警就一定是袭警罪,二者通俗区分如下:

1.妨害公务罪针对用暴力、威胁的办法阻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保护对象范围更广,城管、市场监管、交警等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包含在内。锁车门拒不配合、推搡拉扯阻拦民警抓人、围堵执法人员等行为均可以构成此罪。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袭警罪针对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主动攻击民警的主观故意。比如,拳打脚踢民警、用工具击打民警、打砸警车、毁坏警械均可能构成此罪。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使用刀具、汽车等危险手段袭击民警,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最高可以判到七年有期徒刑。

回到本案,为什么本案定妨害公务罪,而不是袭警罪?本案被告人核心目的是逃避抓捕脱身,并非主动攻击民警。拖拽民警是驾车逃跑的衍生后果,缺乏袭警罪所要求的主动暴力袭击的主观故意,故依法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

结语

配合民警执法,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遇到人民警察依法盘查、抓捕,请一定停下脚步、积极配合,不要一时冲动上演危险“狂飙”,为自己的人生增添一道抹不去的案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袭警罪】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类型:刑事
创建时间:2026-09-07
驾驶证过期=无证驾驶?衡阳一司机撞人后遭保险拒赔

驾驶证过期了,上路风险翻几番。“等等再换”的代价,远不止补办工本费那么简单。近日,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11日,王某某在驾驶小型客车在路口左转时,遇行人刘某某正常通过人行横道,因未停车让行,将其撞伤。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时,王某某的驾驶证有效期已过,但超期不满一年。肇事车辆所有人及投保人为杨某某,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垫付医疗费16000元,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73000元,未支付和赔偿其他费用。刘某某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2026年3月,刘某某将保险公司、王某某、杨某某诉至衡山县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0107.88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是否构成商业三者险项下保险公司方的免责事由。被告保险公司主张,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约定,“无证驾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某的驾驶证仅超过有效期,并没有处于上述条款“无证驾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的情形。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与上述免责条款所列举的情形性质不同,保险公司以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主张免责,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刘某某173934.98元,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王某某支付其多垫付的4869.09元。目前判决已生效,保险公司已履行赔付义务。

法官说法

驾驶证过期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以“无证驾驶”为由拒赔?本案给出了明确回应:驾驶证超期不等于无证驾驶,该赔还得赔。

从法律性质上看,两者存在本质区别。从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属于驾驶资格的根本缺失;而超期未换证,更多是行政手续上的滞后,驾驶人本身具备驾驶技能,且超期一年内可通过换证直接恢复,期间资格并不必然丧失。保险公司将行政瑕疵与资格丧失混为一谈,径直拒赔,对投保人和受害人而言均有失公平。

驾驶证超期是否构成"无证驾驶",应分情形认定:超期一年以内,可提交体检证明直接换证,资格未被注销,不属于“无证驾驶”;超期一年以上三年以内,驾驶证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需通过科目一考试方可恢复;超期三年以上,驾驶证彻底注销,需重新考取,此期间驾车方属“无证驾驶”。

从保险制度的功能来看,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核心目的在于分散交通事故风险、及时填补受害人损失,而非为保险公司规避责任提供便利。若允许凭超期事由免责,大量受害人将陷入索赔困境,保险制度的保障功能亦将大打折扣。

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养成定期查看驾驶证有效期的习惯,提前九十天即可申请换证。小事不误,方能远行无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驾驶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是尚未被注销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仅以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类型:交通
创建时间:2026-09-04
七旬“戏精”老汉一人分饰三角,诈骗同龄人7万余元获刑

谁能想到,电话那头温柔喊着“爸爸”的“准儿媳”,竟是一个76岁的老汉?近日,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令人啼笑皆非的诈骗案件。被告人高某某为骗取钱财,以给他人介绍对象为名,虚构身份、一人分饰三角,在近两年时间内骗取同为七旬的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共计7万余元。最终,高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3年下半年,高某某结识了李某某,闲谈中,高某某得知李某某有一子李某年逾四十尚未婚配,便动起了歪心思。高某某谎称自己是退休干部,并虚构自己有一名在某省公安厅工作的侄女“高萍”,离异无孩,条件优越,假意要撮合李某与“高萍”。李某某信以为真,满心欢喜地同意了这门“亲事”。为了让骗局更加逼真,高某某还虚构了在省公安厅担任“部长”的“高加伟”作为“高萍”的叔叔,并用不同的号码轮番上阵:他时而用自己的正常语气扮演媒人角色与李某某沟通;时而压低嗓音,模仿“高加伟”的语调,以“省公安厅领导”的身份给李某某吃“定心丸”;时而又捏着嗓子,将音调放尖,假扮“高萍”给李某某打电话,娇滴滴地称其为“爸爸”。

2024年3月至2025年12月,高某某以买首饰、装修婚房、给彩礼、买家电等五花八门的理由,先后28次让李某某给自己转账累计7万余元,所得款项均被其挥霍。期间,李某某多次要求见“准儿媳”,高某某以出差、开会、工作太忙等各种理由一再推脱,始终未见“准儿媳”人影,婚期也因此一推再推。后李某某终于意识到被骗了并报了警。

临澧法院经审理查明,高某某早年曾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刑,后又因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才刑满释放。此次作案系累犯,且诈骗对象为老年人,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部分犯罪系年满七十五周岁后实施,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这起案件看似荒诞,却是典型的婚恋交友类诈骗,犯罪分子精准拿捏父母为子女婚事心急的心理,通过虚构人设、网上聊天建立情感联系,一步步诱导受害人转账。只闻其声不见其人的婚恋,十有八九是骗局,年轻人们也要多关心父母情况,时刻提高警惕,不让骗子有机可乘。

案例类型:刑事
创建时间:2026-09-04
酒后无端挑衅致三人轻微伤,两男子获刑八个月

亲朋好友聚餐本为平常,但个别人员酒后冲动,无端生事,肆意挑衅,进而斗殴,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最终触碰法律红线,受到刑事处罚。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张某、袁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26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袁某、邓某(另案处理)及亲友等人在汨罗市某镇吃完夜宵返程途中,途经当地一家夜宵店时,张某认为店内正在吃夜宵的被害人伍某、闵某、傅某等人在谈论其身上的纹身,又觉得对方很吵,心生不满,遂和邓某打算去找伍某、闵某、傅某等人的麻烦。随后,张某和邓某主动上前挑衅并辱骂对方,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袁某率先动手殴打伍某,张某随即挥拳殴打傅某,还捡起撮箕砸向对方,但未砸中。场面一度失控,双方多人互相拉扯厮打,被告人持续使用塑料凳、撮箕追打被害人一方,被害人也拿起折叠桌、充电宝箱子进行防卫反击,现场秩序严重混乱。

经法医鉴定,三名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张某、袁某及同案人邓某也在互殴中受伤,损伤程度亦属轻微伤。案发后,张某、袁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此外,张某、袁某、邓某三人共计赔偿三名被害人3.3万元并取得谅解,另赔偿夜宵店损失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袁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到案情况及赔偿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本案中,张某等人仅因“觉得对方在议论自己”便上前挑衅,最终由口角争执升级为互殴。虽事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但是造成了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后果,依法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社会治安秩序需要全体公民共同维护,广大市民切勿酒后失德、逞强耍横,随意挑衅、斗殴。一次冲动下的以身试法,终将留下刑事案底,既毁个人前程,也累及家庭未来。

案例类型:刑事
创建时间:202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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