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外卖行业快速发展,骑手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纠纷日益增多。骑手配送过程中撞伤他人,谁来赔?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5年09月10日,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岳阳市湘阴县太傅路由北往南行驶时,与前方手推板车的吴某相撞,造成吴某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吴某受伤后住院治疗7天,后又多次门诊就诊,花费医疗费共计20724.75元。经鉴定,吴某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李某系从事某团平台的外卖配送工作。2025年9月10日,河南省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李某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配送从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吴某与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吴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吴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71840.02元。
某财产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他公司保险条款,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均无法赔付。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吴某投保的配送从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能否全额替代吴某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财产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主张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不予赔付。湘阴法院认为,案涉保险条款中将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列入了免赔范围,且已采取加粗加黑字体进行显著标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义务,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后续治疗费因未被纳入保险条款的免责范围,且属于医疗费范畴,系吴某因此次交通事故伤情所需康复治疗的必要支出,有鉴定意见相佐证,故该项费用应纳入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对于吴某的损失,法院依据有效票据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其损失金额为171004.75元,判决由某财产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配送从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54864.75元(医疗费20724.75+误工费15752+护理费8650+残疾赔偿金106738+后续治疗费3000)。吴某的其余损失16140元,因吴某与李某于诉讼中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已另行协商解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外卖行业飞速发展,外卖骑手穿梭于城市街巷,成为便捷生活的重要载体。但骑手为赶时效超速、逆行、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频发,由此引发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屡见不鲜。事故发生后,伤者维权、保险赔付等问题,是此类纠纷争议的焦点。新业态人员责任险(配送从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骑手权益保障的重要途径。保险公司不能以格式条款为由随意扩大免赔范围,对免责条款应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未明确列明并予以提示说明的,保险公司仍需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在此提醒,安全是出行的底线,更是职业人员坚守的基本准则。对于广大外卖骑手而言,接单创收的前提是严守交通规则,切勿因赶单超速、违规通行,一时疏忽不仅会损害他人权益,自身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外卖平台而言,应优化配送考核机制,强化骑手交通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健全奖惩管理机制,引导骑手规范安全配送,从源头上减少事故发生。
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潘某、江某、钟某三人铤而走险,非法印制、线上销售盗版图书,最终均受到刑事处罚,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
2022年10月,潘某、江某为非法牟利,合伙购置印刷机、切割机等设备,在桃江县租赁门面,在未取得北京某文化公司著作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印制该公司已在国家版权局登记的《决战申论100题》《决战行测5000题》等系列公考图书,并通过拼多多平台公开销售牟利。二人在合伙期间非法经营数额达204万余元,非法获利12万元,二人各分得6万元。
2023年2月至8月,钟某同样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委托多地印刷厂印制同款系列盗版图书,依托拼多多平台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41.69万余元,非法获利6万元。
2024年4月,潘某与钟某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协商共用印刷设备及经营场所,分开独立印制盗版图书,各自通过名下拼多多网店单独销售。同年6月,该印刷场所被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现场查扣各类印刷设备及盗版图书2.7万余册。该阶段,潘某非法经营数额32.55万余元,钟某印制的盗版图书尚未对外销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江某、钟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三人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对三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正版图书凝聚创作者智力成果,受著作权法保护。不法分子利用电商平台印制、兜售盗版图书,侵害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轻则赔钱、接受行政处罚,若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经营数额达到刑事标准,即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员工上下班途中遇车祸,企业没买工伤保险,责任如何划分?伤者已获交通事故赔偿,是否还能索要工伤赔偿?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给出清晰司法答案,警示小微企业防范用工风险。
基本案情
杨某某入职岳阳某公司,担任食品打秤员。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工伤保险。
入职仅12天,杨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左足多处骨折,住院治疗38天,出院医嘱休养1至2个月。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事后,杨某某与肇事方、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获赔28015元。
经人社部门认定,杨某某本次受伤属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其伤情为十级伤残。杨某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部分工伤待遇,但未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杨某某、某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向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未为杨某某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应当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
因杨某某入职时间较短,尚未发放工资,无法按之前一年实发平均工资计算杨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法院遂依据相关规定核定其工伤待遇标准。
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除医疗费不能重复赔付外,其余工伤待遇可双重获赔,企业不能以伤者已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为由拒付工伤款项。结合伤情、住院记录及医嘱,法院认定2个月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参照城镇私营服务业标准核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按20元/天计,交通费无票据,结合就医情况酌情认定。
综上,法院判决某公司向杨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03070.7元。
法官提醒
本案系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引发的典型工伤纠纷。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未参保的,全部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除医疗费不能重复主张外,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并行主张,用人单位不能以此免除工伤赔付义务。屈原法院以案释法,在此提醒广大市场主体,用工务必规范,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防范用工法律风险。劳动者遭遇工伤,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近日,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集中审理了四起危险驾驶案件。以案为鉴、以案释法、以案示警,督促广大驾驶人时刻绷紧安全弦,切勿让“杯中酒”变成“杯中泪”。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四起系列案件均系被告人醉酒后在怀化市辖区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交警依法当场查获或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查获。综合四起案件审理情况,大多数被告人心存侥幸,或片面认为电动三轮车、摩托车不属于机动车,酒后驾驶无需担责;或忽视酒精深度麻痹状态下判断力、反应力严重下降的客观事实,漠视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酒后驾车上路行驶,最终因触犯刑法,酿成违法后果,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价。
法院综合考量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驾驶时段、行驶距离、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悔罪表现等全部量刑因素,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依法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宣判后,各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均表示不上诉。
案件宣判后,法官结合案件实际开展判后释法明理与现场普法宣讲,详细向在场人员解读酒驾醉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更是对公共安全的漠视。无论是小型轿车、摩托车还是合规电动三轮车,只要认定为机动车,酒后驾驶均受法律严格约束。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会被依法受到刑事责任,留下犯罪记录,对本人从业、资质、征信、政审以及子女升学、就业等均会造成深远影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退休奶奶全职帮子女带孙,一场交通事故让她无法继续照料家庭,索赔误工费时遭到对方拒绝。帮忙带孩子只是家庭义务,还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劳动?退休老人能否主张误工费?
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5年7月,殷奶奶驾驶摩托车与尹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殷奶奶负主要责任,尹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殷奶奶因交通事故致左胸多处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事故发生时,尹某驾驶的摩托车投保的交强险已经过期。
殷奶奶事故发生时已满56岁,一直在儿子家带两名孙子孙女,现发生交通事故,孩子没人带,产生了其他额外损失,要求尹某赔偿误工费。
尹某认为殷奶奶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帮女儿带娃属于义务帮忙行为,没有工资收入,不构成误工费损失。
双方就赔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殷奶奶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尹某赔偿包含误工费在内的多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能否支持殷奶奶的误工费。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赔偿项目,旨在填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劳动利益减损,并不以受害人是否获取社会劳动工资收入作为唯一认定标准。事故发生时殷奶奶虽已56周岁,未从事有偿社会劳动,但其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且事故发生前长期承担照料孙辈等家庭劳务,该部分家庭劳动客观上替代了家政、育儿看护等市场化服务,具有相应劳动利益价值。案涉交通事故致殷奶奶人身受损,其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完成原有家庭照料事务,家庭需要增加开支更换人员带孩子,造成其家庭劳动利益实际减损,该损害结果与案涉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对殷奶奶主张的误工费,法院酌情参照2024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52622元/年的50%计算,认定为8650.19元(52622元/年÷365×120天×50%)。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最终法院判决事故各方按照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各自承担其相应责任。
一审判决后,尹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实践中,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主张误工费,常面临“已过退休年龄,不存在误工损失”的抗辩。这一抗辩能否成立,关键在于正确理解退休年龄的法律意义与误工费的本质属性。
退休年龄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休息权而设定的制度安排,其法律效果在于劳动者可以依法退出职业劳动领域,但并不等于其劳动能力随之丧失,更不等于其劳动价值归于消灭。误工费所填补的,是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无法从事劳动而发生的实际收入减损,其认定标准在于劳动能力与劳动事实,而非年龄本身。达到退休年龄,仅表明其可以开始享受休息的权利,不能据此否定其继续从事劳动并获取收入的权利。
与此同时,家务劳动的价值应当得到法律的平等对待。现实生活中,大量退休老人承担着抚育孙辈、料理家务等家庭职能,其劳动虽不直接表现为货币收入,但客观上替代了家庭本应支出的家政服务费用,具有可量化、可替代的经济价值。家务劳动与职业劳动一样,具有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应当赋予家务劳动者误工费请求权,让家务劳动者与职业劳动者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受害人因伤无法继续从事家务劳动,导致家庭产生替代性支出或收入减损的,应当认定为误工损失,并参照当地家政服务或居民服务行业收入标准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不仅体现在养老保障领域,也体现在侵权赔偿领域。依法支持退休人员及家务劳动者的误工费主张,是对其劳动价值的司法确认,是对“老有所为”社会现实的积极回应,更是对平等保护原则的坚决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