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咨询
律师在线服务
智能咨询
您身边的AI法律顾问
AI文书生成
一键生成专属法律文书
热心律师
查看更多
解纷有“例”|买卖双方分处两地,这场纠纷如何调

编者按:法条写在纸上,成效落在现场。

近日,红网时刻新闻推出“解纷有‘例’”系列报道。选取全省各地矛盾纠纷化解典型案例,结合《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开展以案释法。通过还原真实解纷路径,为群众解纷导航,为基层治理支招。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肖依诺长沙报道

一笔6800元的竹材买卖,因为当事人分属两个县市,一度陷入僵局。

中方县桐木镇村民覃某向洪江市太平乡村民周某购买竹子,并预付1008元定金。砍伐过程中,受周某与邻里的纠纷影响,运输车辆无法继续通行。三车竹材运出后,剩余竹材被困在山里,双方随即就损失和责任产生争议。

桐木司法所受理纠纷后,联系太平司法所启动跨区域联调机制。两地调解员先通过电话、微信了解情况,梳理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随后组成联合调解组开展现场调解。

一边熟悉纠纷情况,一边了解当事人诉求。两地调解员共同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周某退还部分定金,协助覃某处理已经砍伐的竹材,双方不再追究其他责任。

这起纠纷金额不大,却十分典型:当事人分属两地,纠纷涉及的竹材又在山中,仅靠一地调解员,很难全面掌握情况。两地司法所联动配合,让当事人少跑腿,也让调解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跨区域纠纷如何协同化解,《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下称《条例》)第十六条作出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司法行政等部门负责健全区域间矛盾纠纷联防联调协作机制,探索建立跨区域联合调解组织,推动矛盾纠纷联动预防化解。

这样的协作,在湖南各地及省际边界已有长期实践。

早在1990年,湖南安乡县与湖北公安县便联合成立湘鄂黄山跨省民间纠纷联防联调工作委员会,调处林地、水源、边贸和跨界婚姻家庭等纠纷。近年来,湖北来凤、湖南龙山、重庆酉阳建立边界联合调解机制,并在三省市交界处设置调解室。

“第十六条的设置,有助于打破地域壁垒,让跨区域纠纷有人对接、及时化解。”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艳好指出,《条例》在总结既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健全区域协作机制的责任,并提出探索建立跨区域联合调解组织,推动跨区域协作进一步走向常态化、机制化。

超龄劳动者遇车祸导致误工,能否申请误工赔偿?

七旬老人在务农后发生车祸,被肇事者以“超龄”为由拒赔误工费!这合理吗?近日,常德市安乡县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现69岁)在安乡县某村承包农村土地从事农业生产。2025年6月,袁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倒车时,与陈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陈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袁某此次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住院治疗花费共计6660.33元。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某便将袁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6774.53元。袁某抗辩称,陈某已达退休年龄,无工资流水、务工证明,误工费不应赔付,仅同意承担医疗费等基础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陈某提交的农补证据,且袁某自认在陈某受伤后曾帮陈某在其承包的土地做了两天农活,可以证实陈某事故前确实在从事农业生产。陈某虽早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只要有实际劳动收入损失,超龄劳动者同样有权主张误工费,故对陈某请求袁某按农林牧业的标准支付误工费的请求予以支持。法院综合考虑陈某的年龄从事农业生产的比例,酌定其收入比例为50%。双方系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法院酌定袁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袁某赔偿陈某各项经济失共计27599.12元。

法官说法

法定退休年龄并不能等同于劳动能力的丧失。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对于仍具备劳动能力、实际从事农业劳动并以此获取收入的老年人,其合法劳动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该案中,陈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其需长期卧床休养,土地无人打理、农作物减产,实际劳动损失真实存在。若单纯以“超龄退休”拒绝赔付误工费,既不符合农村生产生活实际,也违背人身损害赔偿填补实际损失的立法本意。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加剧,大量农村老年人在田间地头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但他们的劳动具有灵活性、无固定书面凭证等特点。在此提醒广大老年劳动者,如遭遇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切勿轻信“超龄无误工费”等说辞,应及时收集劳动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

案例类型:劳动
创建时间:2026-09-11
宿舍琐事互不相让,高中生喊人教训同学,致对方轻伤二级!

青春期少年心性敏感、遇事冲动,一场不起眼的宿舍口角,因一时上头的意气之争,险些改写两名高中生的人生轨迹……

事情发生在2025年10月的一个傍晚,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某中学宿舍内两名高中生小高、小廖(均为化名)因宿舍琐事发生激烈口角争执,双方互不相让。而错误往往就卡在“咽不下”三个字上。事后,小高心中郁气难平,邀约同学小李(化名)持臂力棒前往宿舍欲教训对方。

简单的冲突迅速升级,几人从口角到推搡,从推搡到打斗。混乱中,小廖伸手撑地摔倒,造成重创。经鉴定,右第一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原本普通的同窗纠纷演变为刑事案件。

案发后,小高、小李认识到自己错误,主动到案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事情经过,真诚悔罪。与此同时,两名涉案学生家属也积极与被害方沟通,经过协商,由家属代为赔偿各项损失65000元,真诚的歉意和切实的赔偿最终取得被害人小廖及家属的谅解,有效化解双方矛盾,为案件妥善处理奠定基础。

2026年4月15日,案件被移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把卷宗翻了一遍又一遍,伤情、经过、证据逐项核实,几条信息让他反复掂量——涉案三人为同班同学,两个孩子都是未成年人、初犯偶犯;案发后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更关键的是,两个家庭都具有良好的家庭监护帮教条件。

青春期的一次冲动,法治意识的一处空白,遇事处置的一次失当。社会危害性不算大,可如果一诉了之,留下的刑事记录很可能对两个孩子的未来造成打击。该怎么办,才算真正有利于未成年人呢?

为确保案件处理公开公正、情理法相融,避免机械司法简单结案,桂阳县检察院依法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当事人、监护人及听证员意见,综合评估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和矫治可行性。

2026年5月11日,经过综合研判,该院依法对小高、小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这既是对违法行为的明确否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也避免两个孩子留下刑事记录从而耽误学业和未来,帮助他们在监督和帮教中把走歪的那一步重新走正。

办案不止于结案,随后两份《督促监护令》被分别送到两位家长手上。家庭教育缺位在哪、日常管教松在哪、情绪引导少在哪,问题被一条条点了出来。检察机关精准指出监护短板,督促家长压实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管、法治教育和心理疏导,从源头堵住未成年人再次违法犯错的口子。

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的跟踪帮教并没有画上句号。如今,小廖的伤情正在渐渐好转,三个孩子也都重新坐回了教室。检察官由衷感慨:“看到孩子们能安心读书,这个案子才算真的办好了!”

案例类型:刑事
创建时间:2026-09-11
游泳课后,8岁男童泳池边摔伤致残!长沙法院:游泳馆担责80%

为丰富孩子课余生活、培养技能,不少家长都会为孩子报名兴趣培训班,但少儿参训期间的安全风险和事故责任划分,一直是家长关注的重点。近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件:一名8岁学员在游泳培训课后,于泳池区域意外摔伤致残。法院判决游泳馆经营公司承担80%主要赔偿责任,家长自行承担20%次要责任。

案情回顾

游泳课突发意外,孩童摔伤致十级伤残

2025年5月,方某为8岁儿子刘某报名了某体育公司下属游泳馆的少儿游泳培训班,课程时段为每日19时至20时。根据场馆规定,家长不得进入教学内场,学员训练期间由场馆教练、安全员全权管理看护。2025年7月,家长将刘某按时送至场馆,19时03分,教练将学员带入培训场地并组织下水训练,20时02分,教练离开。

后多名孩童在泳池内肆意泼水、追逐打闹。8岁的刘某被其他学员泼水遮挡眼部、心生不适,从两泳池之间的通行廊道上岸撤离。该廊道长期积水、地面湿滑,且场馆未在此处铺设防滑设施、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刘某急于避险快步奔跑,脚下打滑重重摔倒在地。经医院诊断:刘某腓骨远端骨骼分离、右侧腓骨远端骨骼骨折,骼板损伤移位,伤情严重。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本次损伤致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事发后,刘某家长多次与涉事体育公司联系,但协商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刘某监护人将涉事体育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场馆需承担主要责任

事故虽发生在下课时间,但游泳馆作为经营场所,其安全保障义务贯穿于全过程,不因培训课程的时间节点而中断或免除。

游泳馆已形成“教练课后将学员带出并交付家长”的惯例。事发当日,教练并未明确宣布下课,亦未组织学员有序离场并向监护人交接,导致学员脱离有效监管;现场安全员未及时制止学员泳池嬉闹、湿滑通道奔跑等危险行为;两泳池间的通行廊道长期积水、存在持续湿滑安全隐患,场馆却未铺设防滑设施、未设置警示标识。多项安全失职行为共同叠加,与刘某的损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事发时刘某已年满8周岁,应初步形成认识与判断能力,其在湿滑路面奔跑,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故被告体育公司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的次要责任。

结合病历资料、司法鉴定报告等有效证据,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共计124563.91元,按过错比例,被告应赔偿原告99651.13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综上,法院最终判决:涉事体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07651.13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明晰权责边界,守护少儿培训安全

本案系典型未成年人公共场所人身损害纠纷案件,清晰划定培训机构与家长的权责边界,为少儿培训安全管理、家长维权提供明确法律指引。

1、对培训机构:安全保障不是“形式履职”

面向未成年人的文体培训服务,经营者必须履行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绝非简单的“场地提供”。教练脱岗、安保缺位、场地隐患不整改、课后监管空白等形式化履职行为,均属于未履行法定安全责任。只要因机构管理疏漏、场地缺陷造成未成年人受伤,培训机构就需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不存在“孩子自行摔倒即可免责”的特殊情形。

2、对家长:监护责任不转移,权益受损可依法维权

很多家长认为将孩子交给培训机构,监护责任就完全转移。实则不然,家长始终负有法定监护义务。但如果未成年人受伤确系培训机构管理失职、场地安全隐患导致,家长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赔偿,合法权益受法律全面保护。

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未成年人保护需要机构尽责、家长用心、法律兜底。各类少儿培训机构务必严守安全管理规范,全面排查场地隐患、配齐值守人员、落实全程监管,筑牢未成年人安全防线;广大家长也要提升安全防范意识,明晰权责边界,遭遇侵权时依法理性维权,用法律守护孩子的健康成长。

案例类型:侵权
创建时间:2026-09-11
线上买瓜变成“开盲盒”,货不对板怎么办?

微信线上订货、异地发货,已是农产品批发的主流交易方式。但便捷背后,货不对板、变质腐烂的纠纷也屡见不鲜。买家按约付款,商家却交付劣货、事后失联,该如何维权?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湖南的冬瓜批发商张三通过微信向供应商订购了一批“吊冬瓜”,约定单价为0.65元/斤。下单时,张三反复叮嘱:“我只要‘吊冬瓜’,‘地冬瓜’千万别混进来!”。对方满口答应。随后,22860斤冬瓜装车发出,张三支付货款14860元。可当货车到货后,张三拆包验货,发现送来的全是“地冬瓜”,虽然都是冬瓜,但品种不同,品质和价格差了一大截。而且里面还烂了1241斤。

张三当即发微信、打电话质问,对方消息不回、电话不接,玩起了失联。无奈之下,张三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退还差价、赔偿烂瓜损失及运费、卸车费。

双方争议

张三认为,自己下单时明确指定要“吊冬瓜”,结果送来全是“地冬瓜”,还烂了那么多,属于货不对板、违约交付,差价和损失当然要对方承担。供货商则辩称,发货前已发送货品照片,确认后才发货;且当地将案涉货品统称为“吊冬瓜”,仅品相有差异,不属于货不对板。另外生鲜运输存在正常损耗,烂瓜损失不应由己方承担。

审理查明

君山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虽未签书面合同,但通过微信就标的物、数量、价格达成一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法院重点从三个层次进行释法说理:

关于品种问题:“吊冬瓜”和“地冬瓜”虽同属冬瓜,但属于不同品种,在品质、口感和市场价值上均存在差异。张三在下单时已明确指定品种为“吊冬瓜”,供应商也予以确认,这构成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供应商交付的货物品种与约定不符,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关于货物损失:货物中烂瓜1241斤的事实双方无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供应商交付的货物品种不符且存在腐烂,风险应由供应商承担。

关于“发照片确认”的抗辩:供应商主张发货前发了照片、张三同意才发货。但法院认为,照片无法准确反映冬瓜的品种差异,且张三在收货后第一时间提出异议,供应商却失联不予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张三关于退还差价、赔偿烂瓜损失及运费、卸车费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生意以诚信为本。微信约定亦是合同,货不对板既损信誉,也担法律责任。守约方依法维权,法律自会撑腰。

针对本案,法官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几点:

一、微信聊天记录就是“合同”,别忽略。

只要双方在微信里谈好了“什么货、多少量、什么价”,买卖合同就成立了。品种、规格、质量要求,一定要在聊天里写清楚,并保留完整记录,这就是你维权的最有力证据。

二、货不对板,买家有权要回哪些钱?

至少这三笔可以主张:①品种差价;②因货物不符导致的直接损失(如腐烂部分);③因对方违约而额外产生的运费、卸车费等合理支出。法律支持你“填平”损失。

三、遇到这类情况,记住“三步走”。

第一步:收货立即开箱查验,发现问题马上微信+电话“双重留痕”提出异议;

第二步:全方位拍照录像,连同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物流单据全部保存;

第三步:对方推诿或失联,别拖,及时起诉。

四、“发过照片”不等于“免责金牌”。

照片看不出品种差异、看不出内在品质,只要实际交付与约定严重不符,卖方照样要担责。别被卖家一句“你当时看了照片同意的”堵回去。

诚实信用是市场交易的立身之本。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微信下单亦受法律约束。一次货不对板,失去的不仅是一个客户,更是多年积累的商誉;一份法院判决,保护的不仅是一笔货款,更是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希望每一位经营者都能敬畏契约,让每一次交易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案例类型:合同
创建时间:2026-09-10
视频学法 查看更多
法律“点”读 查看更多
  • 查法规
数据 • 服务
网友咨询
律师解答
入驻律师
入驻律所
已认领村(居)
排行榜
  • 地区解答率
  • 律所解答
  • 律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