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共同生活仅4个月,彩礼应否返还?

华容县人民法院  2024-05-06 15:06:34

导读:彩礼源自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蕴含了“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但当曾经的伴侣选择“各安天涯”,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呢?

案情简介

2020年元宵节,罗先生与陈女士经人介绍认识,后两人决定结婚。罗先生向陈女士支付彩礼120000元并购买38504元金首饰,二人于5月20日登记结婚。然而共同生活仅4个月后,双方于同年9月27日开始分居,感情逐渐破裂。随后,罗先生向华容法院起诉请求与陈女士离婚并返还彩礼及婚礼支出。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诉求,并结合案件事实、当地风俗等多方面进行分析研判。在具体调解过程中,罗先生与陈女士均有离婚的意愿,但就彩礼处理意见分歧较大。承办法官多次向当事人耐心解读法律规定,并从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共同生活、彩礼的使用情况、金额等方面逐一释法明理。综合来看,二人属于“闪婚”“闪离”的情况,双方结婚仅4个月便选择离婚,给付彩礼目的明显未全部实现,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较为适宜。最后罗先生与陈女士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陈女士返还彩礼30000元。

法官提醒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作为我国婚姻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的一种情感表达方式,也是对步入婚姻领域的新人的祝福和期盼。然而,超出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却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使婚姻演变成物质交换,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

基于彩礼给付的特定目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仅4个月,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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