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虚构“书记”身份,用“练功券”伪装30万真钞套现1.4万

来源:桑植县人民法院 2024-04-07 09:57:08

导读:4月2日,张家界桑植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郑某是朋友关系,两人之间存在经济往来,郑某多次要求陈某还款均被陈某以各种理由推脱。2023年11月18日,陈某花75元在某网购平台购买三捆“练功券”,并将“练功券”包装好交给郑某,谎称是30万元现金,需要通过公安、银行等部门将其“合法化”后方能使用。后陈某虚构“公安局梁书记”及其女儿“小苏”的身份与郑某聊天,以“合法化”30万元需要打点、收取手续费为由,骗取郑某转款共计14010元供自己挥霍。2023年12月29日,陈某向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4年4月2日,陈某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郑某14010元。
法院裁判

桑植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练功券”是银行工作人员用来练习点钞技能的工具,不具备流通性,但却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练功券”与日常使用的纸币相似特点进行诈骗活动。现金交易需谨慎,防范诈骗需牢记,对于一方提出各种名义的钱款需求,应提高警惕。
首先,应该核实对方提出的钱款需求是否真实存在、需求数额与实际数额是否相当等;其次,在生活中收到现金或遇到大额钱款交易,要注意辨别真伪,务必当面核验;
再次,对于交往短时间内即提出大额钱款需求的,应该更加谨慎。只有把每一步都核实清楚,才能防患于未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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