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跌倒被后车碾压致死,意外伤害保险能否赔偿?

新邵法院 2024-04-09 15:17:18

导读:刘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跌倒被后车碾压致死,家属以意外伤害身故向某保险公司索赔被拒,诉至法院。日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最终通过法官释法明理,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保险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刘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1日晚,刘某与朋友相聚喝酒,聚餐结束后,刘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因摩托车刮蹭路旁其他物体,导致刘某摔倒在地随即被后车碾压致死。刘某所在单位为其购买了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其家属向某保险公司申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理赔被拒,遂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万元。

刘某家属认为,刘某虽然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但刘某摔倒后已经人车分离,不属于驾驶状态,且刘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后车碾压头部所致,属于意外事故,与刘某是否饮酒、是否有驾驶证、车辆是否有行驶证无必然联系。

某保险公司认为,刘某未取得驾驶证,酒后驾驶未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其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事故系由刘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摔倒在地和后车司机碾压两个原因共同造成,其中后车司机碾压是直接原因,刘某酒后无证驾驶亦是原因之一。在造成涉案事故的两个原因中,后车司机碾压属于承保事故,对刘某的死亡原因力大,而酒后无证驾驶为非承保事故及免责事由,对刘某的死亡原因力小。

在保险事故系由承保事故和非承保事故及免责事由共同作用而发生的情况下,无法确定损失具体由某个原因力造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法院可根据各项风险(原因)对事故发生的影响程度,酌情予以支持。

为充分体现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法院调解时根据承保事故和非承保事故及免责事由在保险事故中存在的原因力与作用力大小,提出由某保险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刘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最终,刘某家属与某保险公司认可法院的调解方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刘某家属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80 000元,至此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保险业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尤其是人民群众健康风险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愿意购买人身保险,以填补基本医保的保障空白。但实践中,因人身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复杂,事故的发生又往往出现多种因素相互交织、并存的复杂局面,导致消费者理赔困难,相关纠纷逐年增多。

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是多因一果的保险事故理赔如何处理。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保险赔偿的“近因原则”,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相应比例确定赔付的原则看,保险司法实践应采用比例因果关系理论,本案的审理遵循了这一司法动向,既依法保障了保险消费者,又平衡了保险公司权益,妥善化解了当事人纠纷,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借鉴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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