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谭某某获刑

来源:攸县法院 2024-04-30 10:24:33

导读:借钱后,明明自己具备偿还能力却迟迟不还,还自作聪明、悄悄转移财产来躲避法院执行,终自食其果......

株洲市攸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逃避、抗拒执行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谭某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被判刑。

案件经过

2017年,攸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邓某某、谭某某偿还刘某某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因邓某某、谭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刘某某向攸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攸县法院依法向邓某某、谭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二人履行判决,未果。2018年7月,攸县法院成功拍卖了邓某某和谭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攸县皇图岭镇的房屋一栋,拍卖所得款695300元,受买人系邓某某姐夫姚某某。邓某某和谭某某已于2014年登记离婚,该房屋一直以来被谭某某用作经营五金店,房屋虽被拍卖,但未过户至受买人姚某某名下,因此谭某某继续在该房屋门面经营五金店。

因邓某某和谭某某就下差执行款尚未履行,攸县法院于2018年8月清点查封该五金店的商品,并裁定:查封期间,由谭某某继续保管和销售查封的商品,所得货款需上交攸县法院执行局。谭某某在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上签名。然而,谭某某不但未将销售这些商品的货款上交攸县法院,还将该五金店的营业执照所登记的经营者由谭某某变更为易某某(实际经营者仍为谭某某),使用易某某的手机号码注册微信账户和支付宝账户用作该五金店收银,并绑定易某某的银行卡走账。此外,谭某某还把自己每个月的退休养老金一并转入易某某的银行卡内。经统计该银行卡2018年8月至2020年8月,收入1592325元,支出1477485元,盈利约120000元。

法院判决

鉴于邓某某、谭某某的相关行为涉嫌拒执犯罪,攸县法院在收集相关证据后,果断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0年8月,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谭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面对司法的强大威慑力,谭某某开始主动寻求和解并同意还款,2020年9月,谭某某向攸县法院缴纳50000元执行兑现款;2022年8月,邓某某、谭某某与刘某某达成和解,并按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刘某某也因此出具了谅解书。
考虑到案发后双方签署和解协议,谭某某已全部履行完毕、刘某某表示谅解等情节,2023年6月,攸县法院依法判处谭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法官提醒

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一旦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要面对的不仅是被限制消费、纳入失信等信用惩戒措施,甚至可能被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从最初的民事纠纷转变成刑事犯罪,是被执行人漠视法律、不思悔改所造成的恶果。本案中,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却以他人名义开设个体工商户,并通过他人的银行账户或其他支付工具逃避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此,法官温馨提醒所有被执行人,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无论履行能力大小,都要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主动配合执行工作,正视法律、尊重法律,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法官答疑

(一)什么是拒执罪
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哪些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被认定为拒执罪后,会“以刑抵债”吗?
不会。被追究拒执罪后,不仅履行债务的义务没有消灭,而且可能还要额外承担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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