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销售钢丝球的名义销售烟丝,男子因非法经营罪获刑

湖南法院网 2024-04-25 09:19:50

导读:烟丝叫“钢丝球”,滤嘴叫“粉笔”……在一些网络平台上,有些商家以各种暗号为掩饰,自以为可以逃避监管,贩卖烟丝和卷烟器等烟草专卖品,最终难逃法网。

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以销售钢丝球的名义销售烟丝的非法经营罪案件。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陆某用多个手机号码在某网络平台注册了31个小店,然后在小店里以销售钢丝球的名义销售烟丝。之后将销售款提现到其支付宝账号内。经查证,被告人陆某利用该网络平台非法销售烟丝180861.3元。

2022年5月5日,桂阳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被告人陆某家中,查获未销售烟丝、烟叶、烟片、软中华香烟,价值24173.81元。

另查明,被告人陆某的违法所得为20500元。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陆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审理阶段,被告人陆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500元,预缴纳罚金210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陆某到案

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陆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意见,法院遂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同时,对被告人陆某的违法所得20500元依法予以追缴。

【法官说法】

根据烟草专卖法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同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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