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收房即维权”,算如期交房吗?法院判了

来源:平江说法 2024-04-23 09:20:25

导读:衣食住行,历来与家家户户息息相关。到如今,住房更是大家关注的重点。一提到住房,就不能不谈到商品房买卖。因质量瑕疵等问题,开发商未能按约交房,购房者该怎么办?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30日,原告以820万元总价购买了被告开发的位于岳阳市平江县某联体住宅一幢建筑面积672.75平方米的商品房。当日,原告向被告全额付清购房款820万元及房屋维修基金40365元,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同时原告表达了准备到新房过春节的意愿,双方在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8年12月30日前。    

期间,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加紧工作,争取如期交房。至2019年4月8日,被告仍未按约交付房屋。无奈之下,原告分别于2019年4月8日、4月11日以邮政快递方式向被告的注册地址和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文书送达地址邮寄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要求被告:

1、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2019年5月7日前归还原告购房款820万元;

2、按约定赔付违约金123万元;

3、退还房屋维修基金40365元。

2019年4月10日,被告负责人签收该解除合同通知,但一直拒不履行其按约退款和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审理过程

双方围绕“被告是否存在逾期交房行为;原告可否据此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一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原告认为:

涉案商品房为精装房,约定交房日期为2018年12月30日,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是出卖人已向该商品房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递交办理该商品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全部文件,截止交房日期被告仅完成主体结构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至本案庭审结束也未举证该房屋已完成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故被告存在逾期交房违约情形。因此有权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要求解除该合同。

被告认为:

1、涉案商品房已通过五方验收且已于2017年12月25日取得平江县建设局审核通过的竣工验收备案表,符合交付条件和标准。

2、被告通知原告收房,原告以质量瑕疵拒绝收房不应视为逾期交房。原告提出的质量瑕疵既非合同约定,也不属于房屋主体结构问题,且明显未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标准,原告不能因此拒绝收房,被告对此仅承担保修义务而不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法院裁判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原告购买的涉案房屋系大面积精装房而非毛坯房,从居住使用和房屋本身特性考虑,精装房与毛坯房的交付标准应当有所区别,原告有合理的理由期待获得更加优质、服务到位的房屋。

从维修记录及庭审查明事实可知,至双方约定交房日期时,房屋仍存在房顶漏水、墙面渗水、墙纸及厨卫通风管道未完成等问题,显然不符合精装房入住合理预期,不能达到合理的精装房居住使用标准。从原告与被告沟通录音录像可知,涉案房屋一直处于维修中,且一直未交付,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原告履行了商品房验收合格文件、《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交付义务且原告有拒绝接收的行为。

被告超过交房日期90天仍未向原告交房,对原告认为被告存在逾期交房行为的主张,法院予以确认。

对被告抗辩认为涉案商品房已竣工验收合格达到交付条件,被告不存在逾期交房行为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评述

商品房买卖合同经专业律师团队层层打磨,合同条款相对专业,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的老百姓,很难从其中寻得有利证据,因此如何收集、固定证据等变得尤为重要。

房地产企业需履行交付质量合格的房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义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约,避免违约;无论是否存在履约瑕疵,服务态度也一定要跟上,尽最大努力给消费者满意的体验感;如涉及诉讼,也应站在消费者角度考虑,尽力和解,避免不断扩大应诉成本和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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