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妻”求诊治疗,丈夫理应扶养

湖南高院 2024-04-22 09:36:57

导读:“病妻”求诊治疗,丈夫理应扶养——易某与张某扶养费纠纷

【基本案情】易某(女)与张某(男)系夫妻,共育一女。易某依靠自己打零工赚取生活费补贴家用,张某在某装饰公司任项目经理。易某体弱多病,2022年12月,易某在家中突发疾病晕倒,先后在长沙三家医院转诊治疗,被诊断患有大面积脑梗塞等疾病,花费医疗费13000余元。其间,张某仅通过微信转账900元给易某。出院后,张某将住院费报销据为己有,并在过完年后将易某送回娘家,此后对易某不闻不问。2023年7月,易某再次病重住院,其亲属无法联系到张某。2023年9月,易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扶养义务。

【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包括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精神上互为支柱,此义务具有法定性、强制性,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有要求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易某目前身患疾病,暂不能务工,且无其他经济来源,需扶养帮助。张某作为扶养人,应在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对易某进行经济帮扶。法院根据张某的收入水平,考虑其赡养老人、抚养小孩及个人生活等支出情况,综合易某的医疗费用,最终酌情判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按每月500元的标准负担易某自2023年5月至2025年5月的扶养费。关于已住院的医疗费,双方以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该院酌定张某承担易某三分之一的医疗费5479元。若婚姻关系解除、发生新的情况或2025年5月以后仍需要扶养的,则根据实际情况再行主张和调整。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该义务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是婚姻共同体的本质要求。婚内扶养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必须自觉履行。本案易某与张某系合法夫妻,易某长期患病,张某作为丈夫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精神上慰藉和生活上照顾。本案裁判明确夫妻之间具有扶养的义务,充分保护了需要扶养一方的权利,也对不尽夫妻扶养义务的另一方起到警示作用。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和谐、互助家庭关系,起到了法律对公民行为指引和思想教育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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