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携商业秘密跳槽,与“新东家”被判赔226万余元…

来源:长沙中院 2024-04-29 09:41:29

导读:4月25日,长沙中院开展涉知识产权专项执行行动,组织近20名干警奔赴宁乡,执行一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

4月25日,长沙中院开展涉知识产权专项执行行动,组织近20名干警奔赴宁乡,执行一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
“前员工在用我们的商业秘密”
李某、韩某、焦某从某生物公司离职后,入职汇某公司,李某成为汇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三人利用在前公司掌握的商业秘密,生产销售相类似的产品。
为保护己方知识产权,生物公司向长沙中院提起诉讼,长沙中院一审判决汇某公司及李某、韩某、焦某停止侵害生物公司的商业秘密,并赔偿22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汇某公司等不服。因该案涉及技术秘密,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生效后,汇某公司等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
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并举
“别动,停止装货。”执行现场,汇某公司工作人员正向外地发运货物,执行法官当即对货物进行了控制,并现场向汇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释明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
“可以到我们厂房看,我们现在确实一下拿不出来这么多钱。”李某脸上露出愁容。
执行法官深入生产车间了解汇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得知公司确无能力即时履行全部案款,李某请求与生物公司协商履行。随后,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汇某公司书面承诺及时履行债务,并明确还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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