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张亮麻辣烫原料? 网店蹭热度被判侵权

来源:宁乡市人民法院 2024-04-28 09:34:29

导读:一碗浓浓的汤底配上辣油、蒜末、香菜等调味料,再加上蔬菜、肉类、豆制品等各类食材,热辣鲜香的麻辣烫深受众多吃货的喜爱,其中张亮麻辣烫作为麻辣烫中的老品牌在全国拥有着较高人气,某些食品店蹭“张亮麻辣烫”的热度销售麻辣烫原材料,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宣判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餐饮管理公司为第12378074号“张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0类包括涮羊肉调料;调味酱;辣椒油等)、第29757000号“张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0类包括咖啡用调味品;巧克力酱;茶;调味品等)专用权人。

2013年起,“张亮麻辣烫”品牌在餐饮领域多次获奖,荣获2017年度中国餐饮业十大火锅品牌、2018年度中国餐饮品牌力百强品牌、2019年度火锅十大品牌等,在全国范围内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及品牌美誉度。

近期,某餐饮管理公司发现在宁乡某食品店的电商平台开设的网店中大量销售“张亮”品牌的全脂奶粉,产品关键词、宣传介绍、商品本身都使用了与张亮麻辣烫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标识。进入该网店搜索关键词“张亮”或“张亮麻辣烫”,均显示了一条商品链接,标题为“新西兰全脂奶粉雪花酥张亮麻辣烫烘焙奶茶冰淇淋酸奶奶枣商用摆摊”,商品下方有用户评论“味道香醇,做麻辣烫妥妥滴”,商品详情处还有“新西兰全脂奶粉麻辣烫商用原装”字样。

某餐饮管理公司认为某食品店严重损害了“张亮麻辣烫”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严重损害了自身和消费者的财产权益,故将某食品店诉至宁乡法院。

某食品店辩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是第30类,自己售卖的商品是第29类属于食用油、奶制品,二者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不同。

法院判决

宁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餐饮管理公司为12378074号“张亮”商标、第29757000号“张亮”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有人,且上述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其对上述商标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我国商标法的保护,某餐饮管理公司有权就侵犯该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张权利。

关于某食品店辩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不同的问题,从用户评价、商品详情等来看,该种全脂奶粉可作为商用麻辣烫的调味品,且在实践中麻辣烫商家的确会在制作汤底时将奶粉作为调味品来增加汤底口感、提高色泽。某食品店销售的全脂奶粉与原告第29757000号“张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第30类中的“调味品”构成相同商品,与第12378074号“张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中的“调味酱”构成类似商品,故法院不予采信。

某食品店将与某餐饮管理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汉字“张亮”字样、与某餐饮管理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张亮麻辣烫”字样作为搜索关键词的同时,在其商品链接的标题上同样使用了含有涉案商标的文字,其目的系通过使用上述字样引流顾客,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产品与原告打造的“张亮麻辣烫”品牌有特定联系,从而造成混淆误认, 此时,该网络销售链接标题中的张亮麻辣烫具备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某食品店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某餐饮管理公司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其第29757000号“张亮”商标、第12378074号“张亮”商标,法院予以支持。

宁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食品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29757000号“张亮”商标、第12378074号“张亮”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公证等事实,酌情确定某食品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为4000元。

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知识产权凝聚着企业的汗水与智慧,企图搭便车、蹭热度的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商标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商家在商品上架时应当要尊重知识产权,共同营造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切勿为了引流而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品牌关键词或标识,否则会得不偿失。消费者在搜索关键词获取信息时也需擦亮眼睛,注意多加辨别平台搜索的反馈结果,尽量获取真实信息,防止上当受骗。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