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散步被犬只牵引绳绊倒受伤,相关损失谁来赔偿?法院判了!

新邵法院 2024-04-10 15:15:07

导读:宠物店经营者未按规定系绑犬只牵引绳,未对犬只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犬只脱离监管在马路乱窜,导致行人被牵引绳绊倒骨折,宠物店经营者作为饲养人是否应当担责?请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6日晚,孙某某与邻居徐某某散步时被一只无人牵引、到处乱窜的黄黑色大型犬只脖子上拖曳的金属长条(牵引绳)绊倒受伤。邻居遂将孙某某扶起,并向路人求助报警。后孙某某被送往某骨伤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共住院17天,花费医疗费6643元。经鉴定,孙某某因外伤致左胫腓骨骨折,目前未构成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预计14000元,建议伤后休息210日,护理105日,营养90日。

事发后,孙某某与家人、邻居到派出所查看受伤时附近路段的监控视频,确认绊倒原告的黄黑色犬只为金某某经营的宠物店饲养的犬只。

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孙某某将金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新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孙某某受伤是否为金某某所饲养的犬只所致;2金某某应否对孙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证明因果关系,孙某某提交了证人徐某某的证言、监控视频截图及金某某所经营的宠物店资料等证据,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已经达到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能够证明孙某某受伤系金某某宠物店饲养的犬只侵害所致。现金某某未有证据证明孙某某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存在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金某某应对孙某某受伤引发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金某某赔偿孙某某各项损失28 006.60元(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等)。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家庭结构的变化,饲养宠物逐渐成为人们娱乐休闲和情感寄托的重要方式,宠物市场也随之兴起。仅2023年,城镇宠物(犬猫)消费市场规模达到2793亿元。但由于饲养不规范、监管缺位等原因,由犬只引发的纠纷事件亦频发。

为了规避不文明犬养行为致人损害事情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从法律层面规范了犬养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章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从法律层面明确了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金某某作为宠物店经营者,有义务对饲养的犬只采取安全措施,履行管理看护职责,因其未对犬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犬只伤人,在受害方无过错的情形下,应当对受害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宠物店作为犬只销售、美容、医疗等活动场所,因犬只种类繁多集中,经营者疏于管理极易发生犬只伤人事件。因此,宠物店经营者应严格落实相关犬养规定,避免发生犬养法律纠纷,维护和谐犬养环境;行人在路上碰见无主人牵引、未拴绳或体型偏大的宠物犬时,应增强危险防范意识,提高警惕,注意避让;广大养犬人也应提高法律意识,尊重社会公德,依法、规范、文明饲养,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影响公共秩序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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