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外嫁女”,可获得拆迁补偿安置

湖南高院 2024-04-19 17:37:12

导读:行政机关只有调查清楚“外嫁女”是否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宅基地分配使用、安置补偿等权益,才能在保障“外嫁女”权益的同时,避免其重复获得补偿安置的情况。  

【基本案情】邵某的户籍落于某市某街道某组其母亲李某名下,一直未迁出,邵某生育的女儿、儿子户籍亦落在李某名下。2012年7月,某市自然资源局(某市原国土局)发布征收土地告知书,拟征收该组部分集体土地作为城市综合体项目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及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某市自然资源局(某市原国土局)于2014年10月28日与李某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但该协议未将邵某及其儿女列为安置补偿对象。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根据该地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外嫁女户口一直未迁出、且长期在该组生产、生活(有稳定居所)、享受该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益分配的,经核实在男方未享受责任田土山分配及政府安置优惠政策的,予以安置。本案中,邵某作为“外嫁女”,本人户籍一直未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其作为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了相关权利,承担了相应义务,应当依据上述规定对邵某予以安置。法院遂判决某市自然资源局(某市原国土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履行对邵某的拆迁补偿安置义务。

【典型意义】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所谓的“外嫁女”能否享受与普通村民同等获得拆迁补偿安置的问题,并未作出特殊规定。各地大多是结合当地情况自行探索,以地方性政府文件等对此进行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本案中,该地政府文件对外嫁女享受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条件作了规定,邵某符合上述规定。故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应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获得拆迁安置补偿的权利,这也符合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基本国策。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是社会的热点问题,本案的处理对于此类案件有一定的启示作用。行政机关只有调查清楚“外嫁女”是否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宅基地分配使用、安置补偿等权益,才能在保障“外嫁女”权益的同时,避免其重复获得补偿安置的情况。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