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决议独生子女不能享有双份补偿款,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

湖南高院 2024-04-17 16:20:25

导读:独生子女不能享受双份的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内容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悖,损害了独生子女家庭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熊某某等四原告及其子女均为被告某村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四原告各为其所在四户的户主,并均在独生子女政策期间取得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被告某村村民小组于2019年与2021年分配组内集体经济收入款和征地补偿款时,未按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标准增加一人份额对四原告所在的四户进行分配,导致每户少分5160元。四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四原告支付集体经济补偿款20640元。

另查明,被告某村村民小组组员经过集体讨论通过一份村民决议,其中第三条第五款主要约定:独生子女不能享受双份的集体经济分配,若独生子女走法律程序胜诉,则享受双份,组内应补偿到位。

裁判结果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日作出(2022)湘1123民初217号民事判决:限被告某村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原告熊某某等人每户支付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款5160元。

裁判理由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享有以下待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本案中,四原告均在独生子女政策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故四原告所在的四户属于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当在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征地补偿款时多分得一人份额。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本案中,被告某村村民小组内作出的《某村小组集体经济分配方案的决定》中关于独生子女不能享受双份的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内容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悖,损害了独生子女家庭的合法权益,因此该决定不能对四原告所在的四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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