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遛狗都不牵绳各有过错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4-03-05 15:49:04

导读: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饲养人或管理人应遵守法律法规.

        家住衡阳市石鼓区某小区的赵女士饲养了一条泰迪犬。某天晚上,赵女士带着自家宠物犬在小区遛弯。想着晚上人少,也方便狗狗自由玩耍,赵女士便没有给狗牵绳。同一时间,家住同一小区的王大爷也带着饲养的哈士奇犬出门,同样未给狗牵绳。王大爷的哈士奇犬跑到了赵女士的泰迪犬旁边,将泰迪犬咬伤。当晚,赵女士简单给泰迪犬进行了伤口处理。王大爷留下联系方式表示愿意承担治疗费用。第二天,赵女士将泰迪犬送至宠物医院进行治疗,共治疗8天,花费医疗费5035元,交通费134.43元。

  赵女士联系王大爷,要求王大爷承担全部费用。王大爷认为被自家狗咬伤的泰迪犬伤情原本不重,是赵女士未及时将狗送去救治导致伤势加重,且送医治疗时使用的都是“贵药”,导致产生了过高的医药费,因此不愿意承担全部费用。经相关部门调解后,双方未能就赔偿费用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赵女士一纸诉状将王大爷诉至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被告王大爷带饲养犬只外出时,未按照管理规定使用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导致犬只咬伤原告赵某的饲养犬,属于未对饲养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原告损害,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在遛狗时亦未牵绳,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故综合全案情况,法院酌定被告王大爷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损失3618.6元。

  【法官讲法典】

  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一方面,饲养人或管理人应遵守法律法规,了解依法养犬有关要求,树立文明养宠观念;增强危险防范意识,严格约束养犬行为,不养烈性犬等禁养犬种;携带犬只外出时,使用犬绳、犬链等工具对犬只进行控制,避开人群聚集地,认真履行管理和看护义务;主动防范动物侵害后果的发生,若非己方“肇事”,应尽可能保留证据。另一方面,受害方亦应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要主动招惹、挑逗他人饲养的动物,以免引发动物的应激攻击,否则很容易发生动物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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