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镇政府提出保护民事权利也可以中断诉讼时效

湖南法院网 2024-03-04 10:01:22

导读: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梅仙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种养殖合同纠纷的案件。

彭某与甲合作社签订《山羊借养合同》,约定由甲合作社借公羊及母羊若干只给彭某饲养,两年后由彭某归还借羊款40397元,逾期十天后则应支付相应利息。合同签订后,合作社依约于2016年10月3日将山羊交给彭某饲养。彭某表示山羊于2018年全部因病死亡,并称已将此情况告知合作社,但合作社表示并不知情。彭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于2018年10月12日前归还借羊款。因该项目由乡镇政府提倡,2020年起至2022年合作社曾向镇政府负责人等催要包括彭某在内的所有未归还借羊款项,但并未直接向彭某本人催要。未果后于2023年起诉至法院。彭某抗辩称已过诉讼时效。

关于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彭某认为合作社并未直接向其本人提出履行请求,自2018年10月至起诉之日已经超过了三年,因此提出了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

法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彭某应当归还借养款的时间为2018年10月12日,2020年起合作社多次向镇政府负责人催讨包括彭某在内的多笔借羊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本案中镇政府系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因此依照前述规定诉讼时效产生中断,则本案合作社主张权利未过诉讼时效,对于彭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上述条文规定,应注意正确理解“依法”、“有权”、“相关民事纠纷”这几个限定词,防止权利人利用通过向任一机构提起主张权利的请求即主张诉讼中断、滥用请求权问题的发生。“依法”指广义上的法,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有权”是指相关组织必须具有解决相应民事纠纷的权限。“相关民事纠纷”是指因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争议而引发的民事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职权,属于该规定中的职权范围内的民事权益,当事人请求镇政府予以保护,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那么村委会是否也算作上述规定中的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呢?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村委会的职权,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民事权益,当事人申请村委会予以保护的,也应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但对于权利人来说,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是中断诉讼时效最直接、有效的方法,上述条款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有限,不能滥用请求权,法律并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应当积极主动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