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出事故,司机是否要担责?

湖南法院网 2024-03-22 09:50:27

导读:好意搭载他人回家,路上却发生事故,乘车人员受伤后向司机索赔,司机“好心办坏事”,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近期,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龚某承担原告何某经济损失20921.05元。

原告何某与被告龚某系邻居关系。2023年5月1日,龚某驾车前往A地,何某便乘坐龚某车辆一同前往。返程时,龚某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倒车发生颠簸,造成坐在副驾驶的何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由龚某承担全部责任,何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何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司法机构鉴定,何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导致腰1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并左侧椎弓板及棘突骨折,构成为九级伤残。龚某认为其好意搭载何某,且曾提醒何某系安全带但未果,何某受伤严重也有其自身身体原因,其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何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龚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98825.62元。

法院查明,龚某驾驶的车辆系私家用车,非营运车辆,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20000元/座,其搭载何某没有收取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龚某与何某系邻居关系,龚某出于好意免费搭载何某,龚某与何某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虽交警部门认定龚某对事故承担全责,但该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认定龚某的过错。该案中,龚某系正常驾驶车辆,不存在违法行为,其对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过错,但其作为驾驶员,在车辆驾驶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谨慎义务,在依法认定何某的经济损失后,基于公平原则,酌定由何某自行承担85%的责任,龚某对何某的经济损失承担15%的责任。因龚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20000元/座,扣除保险公司应承担的部分后,剩余的20921.05元由龚某承担。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行为。该行为具有无偿性、利他性、非拘束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款规定了好意同乘的减责原则,是为弘扬中华民族乐于助人的优良传统美德,如果驾驶人必须全面赔偿其无偿搭载行为产生的侵权损害,不符合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和司法期待,亦不利于传播互帮互助的良好风气。但驾驶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法官提醒,驾驶人在无偿搭载他人时,对乘车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在驾驶的过程中应审慎注意,安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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