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娶未成,彩礼要不要退?法院判了

益阳市赫山区法院 2024-03-21 08:57:08

导读: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这是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以来该院审结的首例涉彩礼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钟某与被告陈某于2023年1月24日经人介绍相识。2023年2月6日,钟某为陈某购买金饰、钻戒,共计花费27918元,2023年2月8日、9日,钟某父亲钟某某向陈某微信转账共计88000元,2023年2月9日双方订婚,订婚后同居,2023年6月,双方分开。钟某向该院起诉要求陈某返还上述购买金饰、钻戒的费用27918元以及彩礼88000元。陈某认为彩礼以及金器是赠予给陈某用的,不需要返还,钟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该院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

赫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原告在订婚前后所给付给被告的礼金以及金饰钻戒,应认定为民间习俗之中的彩礼支出,原、被告虽然举办了民间的订婚仪式,但并没有登记结婚,故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彩礼支出为88000元以及金饰钻戒27918元,共计115918元,金饰钻戒被告表示已经变卖不能返还,故只能折价返还。原、被告虽未结婚,但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且原告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关于婚姻缔结的最终失败女方存在过错,故本院酌情认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支出的70%,即81143元。综上,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陈某返还原告钟某81143元。

法官说法

彩礼作为一种传统的婚姻习俗,涉及到男女双方及其各自家庭的权益。近年来,因彩礼纠纷导致的诉讼案件数量持续走高,甚至不乏因此而发生刑事案件。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彩礼问题引发矛盾与冲突,引导健康的社会风气,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发布了一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明确彩礼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和责任分配。

该规定第三条明确了彩礼的认定范围,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本案中,被告称案涉金饰、钻戒及微信转账是原告父亲的赠予,不应当认定为彩礼,不应予以返还。结合当地的风俗,结婚时男方一般会给女方购买首饰,并支付特定金额的聘礼,结合男方购买上述物品的时间及微信转账88000元的时间均在双方订婚前后,应当认定为是男方给予女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同时,该条还对不应认定为彩礼的情形进行了列举:(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该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明确了办理结婚登记与共同生活作为衡量是否退还彩礼的重要因素。对于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中,陈某与钟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其共同生活了四个月时间,且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双方未能缔结婚姻的过错在于女方,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该院判决被告退还70%的彩礼,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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