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约定“保底”能“旱涝保收”吗?

湖南法院网 2024-03-26 09:46:11

导读: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金融性资产委托给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将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由该资产管理活动引发的合同纠纷。

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约定有“保底承诺”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汤某与刘某签订协议,约定由汤某投资108000元,将其开设在“先锋期货”名下的账户委托给刘某操作,刘某保证本金不会亏损,并享有三成所得利润提成。后因账面资金亏损67850元,刘某通过微信对汤某称“全部亏损我全部承担”,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汤某无奈之下诉至湘阴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因刘某在协议中作出保底的意思表示,是致使汤某作为投资者对投资风险作出非理性判断,进而将期货账户交由刘某管理操作的主要原因,刘某对资金亏损存在主要过错;然汤某作为案涉期货账户的权利人,有直接操作的权限,应充分了解投资的市场风险,却片面听信刘某的高收益说辞,随意委托他人理财,且在实时关注交易情况下未能及时控制风险,对其财产损失亦存在部分过错,综合双方的投资经验、账户操作及双方沟通中关于风险控制的商议情况,本院酌定汤某自负资金损失的30%,刘某承担资金损失的70%,判决刘某赔偿汤某损失47495元。

法官说法汤某与刘某之间成立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关于刘某在协议中约定“保证本金不会亏损”且承诺“所有亏损我全部承担”,属于保底条款,即通过保证固定投资本金及利润,免除了汤某应承担的投资风险。此约定违背公平原则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的规则,亦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交易规则,应属无效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双方都对合同无效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随着理财热度的不断攀升,保底理财看似给了投资者一颗定心丸,实则造成了更大的安全隐患。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金融市场中,投资风险无法避免,绝对的只盈不亏的情形不可能存在,也不可能存在恒高的收益率。理性投资,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