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主张逗留式探望,孩子却不同意?

湖南法院网 2024-03-26 09:46:21

导读:离婚后,母亲想把女儿定期带回家相处,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探望权案件,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求。

李某与陈某婚后于2016年3月生育一女小艺。2022年,李某与陈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小艺由陈某抚养,李某每年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

二人离婚后,小艺一直跟随陈某父母生活。李某履行了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并先后多次对小艺进行了探望。后因李某感觉陈某父母未积极配合其探望小艺,并认为陈某及其父母向小艺灌输了排斥母亲思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陈某协助其进行逗留式探望,具体为每年春节期间小艺留住李某处10天;每年六一儿童节留住李某处2晚;每年暑假期间留住李某处1个月。

陈某则表示,李某一直都可以随时探望小艺,且如果小艺愿意,李某可在节假日将其接过去共同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陈某离婚后,李某未直接抚养婚生女小艺,而是通过支付抚养费、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小艺的方式,对小艺的生活、教育、健康等予以关注,弥补非探望期间对未能陪伴小艺的缺失,小艺亦因此得到李某的关心和陪伴。陈某应重视探望的价值,并积极配合李某的探望行为。

现李某主张要求逗留式探望小艺,即小艺每年春节、六一及暑假期间留住李某处。对于李某的诉求,陈某及其父母均同意,同时表示要征求小艺的意愿。承办法官庭后会同小艺的老师一起征求小艺意见,小艺表示十分乐意接受李某的探望,但不同意李某逗留式探望的主张。考虑到小艺自身的意愿,结合探望权行使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法院对李某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法院审理探望权案件时应征求子女的意愿。本案判决时,小艺已年近8岁,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知,亦能够清晰、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法官会同小艺的老师询问其意愿时并无小艺亲属在场,彼时小艺的主张应视作其真实意愿表达。考虑到陈某并未阻挠李某行使探望权,结合小艺自身意愿,法院判决驳回李某逗留式探望的诉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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