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宁远县人民法院 2024-03-15 14:43:09

导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宁远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打好“优化发展环境持久仗”,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近日,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彭某洛限期内支付裴某利货款35250元,并自提起诉讼之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年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

据了解,裴某利经营服装生意。2023年4月30日至2023年5月16日彭某洛向裴某利多次购买女装,累计产生货款110891元。经裴某利多次向彭某洛催讨,彭某洛承诺2023年10月31日前结清全部货款,但彭某洛仅支付货款75641元,仍有35250元货款未结清。此后,裴某利多次催讨货款未果遂将彭某洛诉至法院,要求彭某洛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裴某利向彭某洛出售服装,彭某洛向裴某利支付价款,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彭某洛作为买受人应当向裴某利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裴某利要求彭某洛给付其货款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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