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新国标电动车是假国标,消费者能否要求“退一赔三”?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2024-03-14 15:15:42

导读:购买电动车时商家明确表示“新国标、能上牌”,实际却提供电池超标电动车而无法上牌,消费者能否要求三倍赔偿?请看今日案例。

基 本 案 情

2023年7月1日,王某通过山东某公司开设在拼多多平台上的网店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在下单之前,王某向客服进行了询问是否为新国标,能否上牌。该商铺客服给与了肯定的答复。王某随即在该商铺下单了白色、60V,40Ah,锂电池220里(至尊版)“新国标”电动车一辆,并支付购车款2158元。2023年7月6日,王某收到电动车后,发现电动车标注的电压是48V,与实际下单情况不符。于是向商家反映情况并把合格证上的48V的一页发给了商家。商家回复称合格证和电机上写48V是为了上牌,显示60V的上不了牌,具体以电池实际电压为准,然而电池上面并没有相关电压的标签。2023年8月28日,王某再次联系商家,要求退货退款,商家回复称处理不了,王某遂以山东某公司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退一赔三。

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某在购买涉案电动车之前,向客服进行了询问,明确其所售电动车是否为“新国标、能上牌”,在得到客服肯定的答复后才下单购买了“60V新国标”电动车,故新国标、能上牌是王某购买涉案电动自行车的主要考虑因素。山东某公司作为电动自行车的销售方,对于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标准应当是知情的,但其客服和网页宣传却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王某下单购买了额定电压为60V的电动车。实际上超过额定电压48V的电动自行车是不符合新国标标准的,也无法上牌。山东某公司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作出错误表示的行为,该行为构成欺诈。雁峰区人民法院遂判决山东某公司“退一赔三”共支付原告8632元,该案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

法 院 说 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山东某公司作为电动自行车的销售方,对于电动自行车的新国标标准应当是知情的,其在网页宣传页面也将新国标作为电动自行车的卖点。在王某向其客服进行询问是否是新国标,是否可以上牌时,给予了肯定的答复,但在王某下单时却提供了额定电压为60V的电动自行车,明显与新国标的规定不符。山东某公司作为负有告知义务的销售方,故意隐瞒新国标标准的事实,使王某下单购买超标电动自行车,其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现山东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对王某主张山东某公司三倍赔偿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强调,山东某公司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却提供48V可以用于上牌的合格证,是在变相规避国家的规定,将使国家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名存实亡,最终损害的不仅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更可能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损害社会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山东某公司的该种行为应当坚决的予以制止。法官提醒,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购买新国标电动自行车时,应当选择48V以下的电动自行车;对于购买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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