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104200元,江西一大学生获刑!

江西法院 2024-03-12 14:53:23

导读:提供银行卡,就能坐收盈利,轻轻松松赚大钱,是不是超心动?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初,在校大学生邓某在新干县某奶茶店遇到林某(另案处理),林某提出能带邓某“赚钱”,邓某表示同意。

2022年7月5日,邓某在明知林某使用其银行卡为上游诈骗犯罪走账取现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身份证、手机等提供给林某,并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分两次帮助犯罪团伙取现104200元。经查,上述钱款中,有70800.9元是上游诈骗犯罪所得赃款。

法院审理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积极参与帮助上游犯罪分子取现,参与转移犯罪所得人民币70800.9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系在校学生,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量刑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更有利于对其教育改造,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不要轻易向他人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及手机号等个人信息,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切莫为了贪小便宜、赚快钱,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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