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两千万 法院判了!

会同法院 2024-02-06 15:57:12

导读:公司在成立初期需要一定的初始资金,股东则是公司存在的基础。当公司稳步运营时,某些股东却运用管理者身份,找借口把公司资金悄悄挪用,那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呢?近日,会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股东出资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原告怀化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12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原始股东为李某、刘某、周某,该公司成立后至2020年11月,由被告周某担任总经理。公司原注册资金为三千万元,后增加注册资金五千万元,共计八千万元,其中被告周某出资两千四百万元。
原告称周某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前后抽逃出资共计两千万余元,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抽逃的两千万余元及其利息。
被告周某辩称领取的款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抽逃出资中的注册资金,根据该公司2012年开发楼盘规模来看,该公司早已将八千万元用于房产开发中,现已转为该公司的资产,即周某认缴的注册资金已经用于该公司的房产项目开发,已经转化为该公司的资产。并且公司一直处于盈利状态,自己没有损害公司利益,故没有构成抽逃出资。

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被告周某与案外人冯某为夫妻关系。自公司成立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周某作为怀化某房地产公司原股东与其配偶冯某陆续从该公司获取载明为“退(收、借)投资款(股东款、投资本金)”的金额两千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周某的上述行为应属于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周某违法抽回其出资后仍对外保留股东权益和原出资数额,属于滥用股东权利,变相抽回其出资的行为直接降低了公司责任能力,违背了资本维持原则,进而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
因而原告怀化某房地产公司要求被告周某返还抽逃出资本金及利息(以抽逃出资两千万余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周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怀化某房地产公司出资本金两千万余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周某承担。

法官说法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未经合法程序而取回其出资财产,减少公司资本总额,但依然保留其股东资格并按原有数额持有股份,损害公司法人财产权益的行为。抽逃出资的方式包括股东直接将出资财产取回或者公司将出资财产返还股东,也包括股东或公司采取各种迂回途径将出资财产返还股东。
“志不强者智不达,言不信者行不果”,在现代社会中,诚信不仅是一种道德要求,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石。股东抽逃出资,既对公司产生了侵权的行为,也是不守承诺的行为。在此提醒大家切莫投机取巧,以免误入歧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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