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山法院审结一起伪造、买卖假证件、假公章案

来源:君山区人民法院 2024-01-03 15:50:31

导读: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公文,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只要有需求,啥证都敢伪造,假公章、证件岂能放任自流?

近日,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伪造、买卖假证件、假公章案,10名被告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年初至2022年8月30日期间,被告人刘某庆多次伙同被告人刘某雄、刘某坤从事伪造、买卖证件、印章活动。被告人刘某庆负责联系业务,伪造证件和证件、印章的交付;被告人刘某雄、刘某坤负责刻制印章;被告人凌某涛负责提取、处理照片、签名。被告人刘某庆累计从刘某坤、刘某雄处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印章16枚,并伪造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证件共计47份;被告人刘某雄伪造了16枚印章,并向刘某庆出售5枚印章、向王某龙(另案处理)出售4枚印章;被告人刘某坤伪造了11枚印章,全部出售给了刘某庆。

上述被告人通过制售假印章,伪造了船员适任证书、结婚证、房屋产权证书、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等证书进行违法售卖。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庆、刘某雄、刘某坤等10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不等,缓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三千元至一万六千元不等,并没收、追缴犯罪所得上缴国库。

该案中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未提出上诉,本案于12月5日判决并于近日发生法律效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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