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在家中加工了8万支烟花棒?法院判了!

湖南法院网 2024-01-09 10:10:58

导读: 烟花爆竹虽是传统习俗中象征着喜庆吉祥的物品,但储存大量的烟花爆竹会具有危险性,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就好比是放着一颗随时都会爆炸的“定时炸弹”。

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张某帮助唐某(未到案)从事烟花棒(狗尾草)的加工生产工作,并从中获利400余元。

2022年7月至2023年5月,张某从唐某处获得烟花棒的半成品后,欲将其放置在家中侧厅内加工成品。后担心安全问题,张某又将该半成品烟花棒堆放在其家附近的菜地旁。

2023 年8月17日,株洲市芦淞区应急管理局在上述位置查获张某堆放的“小烟花狗尾草”半成品 119 饼,每饼680 支,共计 80920 支。经检验,该样品为烟火药制品。现场勘验认定,被告人张某在其家中从事烟花棒加工工作具有现实危险性。

2023年10月16日,被告人张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告人张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烟花鞭炮生产,属于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对被告人张某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故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张某应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到。)二、对扣押在案的八万零九百二十支烟花半成品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在未依法取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和储存的合法资质和经营许可,不具备合法资质和相应生产、作业条件的情况下,违法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将会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的生产生活构成严重威胁。此案中,张某虽从事过烟花爆竹的生产,明知烟花爆竹是危险品却仍在家中从事烟花棒加工工作,对存在的危害结果听之任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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