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中,责任如何划分?

双峰县人民法院 2024-01-31 09:34:36

导读:近日,双峰法院荷叶法庭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本案中,原告谢某某主张与被告曾某某系雇佣关系,被告曾某某则主张与原告谢某某系合伙承揽,二者有何不同?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被告王某某新建房屋需要进行装修,遂将房屋的木工装修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被告曾某某,被告曾某某遂邀请与自己长期在外承包装修工程的原告谢某某一同承接该项目。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曾某某在进行楼梯间吊顶施工时,未对施工所用的木脚架进行安全检查,原告谢某某因木脚架断裂而坠落受伤。原告谢某某伤愈后,遂向双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曾某某、王某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相应损失。

法院审判

双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某与原告谢某某和被告曾某某口头约定,由原告谢某某和被告曾某某共同完成被告王某某新建房屋的木工装修工程,被告王某某向原告谢某某和被告曾某某支付报酬,双方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曾某某在承揽过程中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曾某某共同在外承包装修工程已逾八年,且在本次施工过程中,原告谢某某全程参与购买材料和与定作人被告王某某沟通协调,施工完毕后两人共享利益,应认定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系合伙承揽。

本案中,被告王某某作为定作人,将房屋的木工装修工程发包给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原告某某和被告曾某某,存在选任过错,应对原告谢某某的受伤承担部分责任。原告谢某某作为承揽人,同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施工作业时,未对自己的安全尽审慎的注意义务,应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责任。原告谢某某的剩余损失系共同合伙的损失,应由原告谢某某和被告曾某某共同承担。结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认定由被告王某某承担30%的责任,原告谢某某自身承担20%的责任,剩余损失,由被告曾某某与原告谢某某各承担25%的责任。

遂判决,原告谢某某的合理经济损失142,015.81元,由被告王某某赔偿42,604.74元(已垫付10,000元),被告曾某某赔偿35,503.96元(已垫付5,000元),剩余损失63,907.11元由原告谢某某自负。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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