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外卖员,能申请工伤吗

湖南高院 2024-01-12 16:55:39

导读:新业态平台企业对网约配送员存在劳动管理的,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湖南某互联网公司与市人社局、张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张某入职湖南某互联网公司,2021年9月,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离职,张某就职期间主要从事该公司所属的湘潭城铁站点范围内派送外卖工作。该互联网公司给每个骑手配备了1个箱子,2套秋冬装衣服,上面印有某外卖平台标志。公司对张某派送外卖的准点率、派单等进行了管理,并对张某的上班时间、休息时间、工作持续性均有严格规定,张某没有改变各单派送外卖交易价格的权利。张某每月均能从该工作中获得4000至6000元不等的收入,并为其主要生活来源。2021年9月,某互联网公司以自己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张某为雇员在某财产保险股公司投保骑手雇主责任保险,该保险投保的前提是被投保人与投保人某互联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已年满十六周岁。2021年9月,张某在某互联网公司所属的湘潭城铁站点范围内派送外卖时,因逆向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另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22年3月,张某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并将该《工伤认定决定书》向某互联网公司和张某进行了送达。某互联网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构成劳动关系不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作为生效要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用工的也可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张某主要从事某互联网公司所属的湘潭城铁站点范围内派送外卖工作,每月收入为张峻的主要生活来源。该公司亦以自己为投保人,张某为雇员在保险公司投保骑手雇主责任保险,该保险投保条件是存在劳动关系、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某互联网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质,张某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派送外卖属于该公司的业务范围。同时,该公司对派送外卖的准点率、派单等进行了管理,张某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没有自主决定权,也没有改变各单派送外卖交易价格的权利。因此,该互联网公司对张某已经实际用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情形,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市人社局在认定工伤行政过程中确认劳动关系并不违反相关规定,且在行使工伤认定职权过程中,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某互联网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约配送员成为备受社会关注的群体,如何维护好其劳动权益也频频引发舆论热议。在网约配送行业中,平台企业对网约配送员存在多种组织和管理模式。在类似本案的模式中,平台向特定配送员发送订单信息,对派送外卖的准点率、派单等进行了管理,且平台企业制定统一的配送服务规则和服务费结算标准,劳动者的劳动过程亦受外包企业管理控制,使他们按照一定模式和标准以平台名义对外提供服务。因此,平台公司应当作为用工主体或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义务和责任。本案的处理对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认定新业态劳动者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促使其在仲裁与司法实践中,注重审查平台的运营方式、算法规则等,查明平台企业是否对劳动者存在劳动管理行为,以据实认定法律关系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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