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出事故后逃逸?法院判了!

湖南法院网 2024-01-17 09:38:40

导读:“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共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依然不乏“以身试法”者

近日,永定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熊某被依法判决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2年8月,被告人熊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与黄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黄某四肢多处挫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熊某逃离现场,随后办案民警立即着手开展调查,第一时间将熊某在其家中查获。经现场鉴定,熊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3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此次事故熊某负全部责任。

经法院审理,熊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对熊某的逃逸行为进行从重处罚。但鉴于熊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黄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黄某谅解,综合考虑熊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赔偿谅解等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

醉酒驾驶机动车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仅会对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还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春节将至,广大群众务必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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