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行人摔伤,应承担赔偿义务

湖南法院网 2023-12-06 15:37:34

导读:超市管理者应当为顾客提供一个安全的购物环境,同时年长者出行,对有一定危险性的民事活动不要轻易尝试,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要小心谨慎通过,以免给自身和他人带来危险。

2022年7月10日,肖某欲去怀化某公司经营的超市购物,但超市不在营业时间内,下二楼楼梯时,因楼梯瓷砖松动意外摔倒受伤。事发后,超市员工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经诊断肖某左胫骨下段、左腓骨上段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肖某就其摔伤所致损失向该公司主张权利未果,遂向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鹤城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经实地勘查发现,该超市二楼楼梯侧门可直接进出超市,并在一楼贴有“超市入口(请上二楼)”指示牌,可知该楼梯系引导顾客进入二楼的入口。超市为求美观在楼梯之间贴瓷砖,可见其对该区间具有管理权。因此安装瓷砖后,超市应保障瓷砖不存在影响行人通行的任何安全隐患。但瓷砖因年久失修,部分有缺损且个别有松动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百货公司没有尽到排除隐患的安全防范和保障义务,存在管理上的过失。

肖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人身安全承担谨慎注意义务。肖某年近六十周岁,一般应选择从大门进入超市更安全便捷。即使选择从楼梯步行至二楼,也应手持楼梯扶手保障自身安全。故肖某本人应对其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赔偿肖某因摔伤所致损失30%的责任即52 635元,肖某自负70%的责任。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公司已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典型意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因没有尽到义务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即便侵权行为未发生在经营时间和范围内,经营场所也应负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对楼梯潜在的危险有所预判和防范,若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对自身所遭受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特此提醒,超市管理者应当为顾客提供一个安全的购物环境,同时年长者出行,对有一定危险性的民事活动不要轻易尝试,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要小心谨慎通过,以免给自身和他人带来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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