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停放在酒店停车场被拖走,酒店是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东安县人民法院 2023-12-06 15:37:41

导读:消费者将车辆停放在酒店停车场,是否与酒店达成了保管合同?车辆在停车场被拖走,酒店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保管合同纠纷中,原告将车辆停放在酒店门口停车位中被第三人拖走,向酒店主张赔偿,因案涉车辆系因为车主未及时偿还贷款,导致车辆被拖走,酒店对此事件的发生是无法预料和无法控制的,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0日凌晨,俞某通过商家小程序预订了XX酒店,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俞某将其驾驶的车牌号粤XXX的小轿车停放至XX酒店门口的停车位后,进入酒店休息。2022年3月10日凌晨3时47分,俞某停放在门口的车牌号粤XXX的小轿车被人用拖车拖走。俞某报警后,东安县城东派出所经出警并调查得知,该车辆系因为车辆贷款未还清,贷款公司多次与车主联系无果,遂将车辆拖走。

经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中,俞某在XX酒店入住消费,将其汽车停放在XX酒店门口的酒店停车位,其主观意思是要求酒店对车辆安全进行管护的意愿,XX酒店接受停车并安排保安日夜看管及通过视频监控该处,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俞某已将保管物置于XX酒店的控制之下,俞某在XX酒店停车的行为构成保管合同关系。但本案中经公安机关查明,案涉车辆系因贷款未及时偿还,被担保公司拖走,俞某对标的债权所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并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其未将这一车辆的显著瑕疵告知XX酒店,导致车辆被拖走,XX酒店对此事件的发生是无法预料和无法控制的, XX酒店作为汽车的保管人,不存在管理不善问题,故法院判决驳回俞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在司法判例中,判定酒店与停车人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停车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一般遵循通常的交易惯例,以当事人要约、承诺的内容为基础,综合进行判定。一般来说,酒店提供免费停车是行业管理,是为盈利而提供的配套服务,是为消费者提供财产安全保障的一种服务。不管酒店停车场是否单独收取费用,其建设运营成本必定通过消费价格,长期分摊到顾客的住宿费等其他项目中,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免费停车,双方形成了保管关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原则上保管人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有偿的情况下,无论保管人是故意还是过失,保管人都应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负责;在无偿的情况下,保管人只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后果负责,轻微过失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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