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驾驶他人机动车上路出车祸,赔偿责任由谁承担?法院判了

湖南法院网 2023-12-06 15:37:48

导读:未成年人驾驶他人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与其他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8月31日12时许,原告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一处转弯地段时,恰逢被告小张(未成年人)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后载两人在路口处左转弯后往其驾驶方向行驶。刘某在避让小张的二轮摩托车时失控,在失控的过程中撞上小张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左后侧,致使二车倒地受损、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小张的爷爷老张接到电话后到达现场,事故双方未在现场报警,随即刘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用去医药费用30619.64元,老张向原告垫付了医药费用700元,交通费100元。后经鉴定刘某的伤残等级属十级伤残。

另查明,原告刘某驾驶摩托车登记号牌为湘******,具有二轮摩托车驾驶资格。被告小张系未成年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小张所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系其爷爷老张所有,老张未对该二轮摩托车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保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驾驶机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未注意操作规范,在距离小张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数米远即已失控,在失控的过程中撞上小张驾驶的摩托车左后侧,随即双方摔倒在地,刘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操作不当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本院认定刘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小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超员搭载、未佩戴安全头盔,本院认定小张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本案小张驾驶的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故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先由小张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经认定原告刘某损失中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的费用37419.34元,已超过该项限额18000元;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的费用136674.29元,未超过该项限额180000元,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刘某的损失,被告小张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8000元 +136674.29元=154674.29元。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小张对于原告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原告超出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的损失为37419.34-18000+鉴定费2300=21719.34元,故被告小张应赔偿原告刘某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损失21719.34元×30%=6515.8元。

本案中,小张系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因小张的父母对于未成年人擅自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尽到监护职责,现无证据证实小张有个人财产和有独立、固定的经济收入,故小张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本案小张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为其祖父老张所有和管理,老张在使用和管理该摩托车过程中,未对该车投保交强险,未对车钥匙进行妥善保管,放任无驾驶资格的未成年孙儿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具有明显过错,结合本案案情,依法认定由该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老张在小张承担责任范围内适当分担30%的赔偿责任,即(154674.29+6515.8)×30%=48357.03元,已支付800元予以抵减,还应支付47557.03元;而被告父母承担(154674.29+6515.8)×70%=112833.06元。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父母赔偿原告刘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2833.06元,由被告老张赔偿原告刘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7557.03元,并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交通安全关于每一个家庭的幸福,每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都会对肇事者自己及家人、被害人及其家人造成伤害。家长是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不仅要重视该行为的危害性,更要对未成年人子女尽到应尽的监护义务,教育子女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若未成年人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另外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出借给未成年人驾驶,应当承担与其相应的民事责任。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所以广大驾驶员一定要持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的机动车上路,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额驾驶习惯,走文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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